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經濟特區中小企業發展促進條例》、《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深府〔2022〕31號)和《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行動方案(2021-2023年)》(深發〔2021〕3號),規范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強化績效考核,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操作規程所稱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的資金由市級財政預算安排,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計劃和創新發展培育扶持計劃兩個方向的扶持計劃。
市中小企業服務局承擔上述扶持計劃涉及的具體工作。
第三條 本扶持計劃財政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和項目申報單位分別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和支出計劃,發布項目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形式審查、資質審查、專家評審、專項審計、項目查重、公示及處理申訴、辦理資金撥付手續等工作;組織開展績效評價,配合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項目申報單位按申報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申報材料,并對所提交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規性負責;根據具體項目要求配合完成專家評審、專項審計工作;按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及配合績效評價工作。
第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第三方機構開展項目受理、審核等過程中的事務性與輔助性工作。受委托的第三方機構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三章 支持對象、方式、方向和標準
第六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資金支持對象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包括以下類型:
(一)民營企業;
(二)符合國家中小企業劃分標準規定的中、小和微型企業;
(三)為民營和中、小、微型企業提供專業化、公共性服務的服務機構。
第七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計劃資金重點支持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和創新發展培育,按照不同事項采用不同的支持方式。
(一)事后資助。對符合條件的產業緊缺人才培訓項目,按照項目各類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資助,具體標準以年度項目預算或申報指南確定為準。
(二)獎勵。對獲得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服務機構、改制上市培育企業、首次新增納入國家統計數據庫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創客中國”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相關獲獎企業給予獎勵。
(三)貸款貼保。按照“先付后貼”方式實施,小微企業通過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并支付擔保費后,對符合資助條件的,按資助標準對實際發生的擔保費給予補貼,補貼年限按照年度項目計劃或申報指南確定。
(四)市委、市政府確定的其他支持方式,以及國家和廣東省上級部門要求進行配套的支持方式。
第八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計劃支持方向和資助標準。
(一)產業緊缺人才培訓資助項目。
1.支持方向:支持組織開展產業緊缺人才培訓,提升企業家及產業緊缺人才能力和素質,對有關培訓項目予以資助。
2.資助標準:民營及中小企業產業緊缺人才培訓項目,按參與企業人次及天數對項目承辦機構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每人每天最高不超過300元;民營及中小企業家培育、市委市政府及市組織人事等部門要求實施的人才培訓項目,按參與企業人次對項目承辦機構給予資助,資助標準為每人每次最高不超過2萬元。
3.評審方式:專項審計。專項審計審核確定培訓項目承辦機構的實際支出費用、參訓人數。其中,支出費用主要包括專家講師費(含授課費、交通食宿)、教材費、印刷費、培訓組織宣傳費、培訓場地租金費用等支出。資助計劃根據專項審計結果確定。
(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獎勵項目。
1.支持方向:對經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推薦(或認定)的,獲得國家、省、市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榮譽稱號的服務機構給予獎勵。
2.資助標準:對獲得市級示范基地榮譽稱號的,且年度考核為優秀的,按考核年度給予最高不超過10萬元的考核獎勵;對獲得省級示范基地榮譽稱號的,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20萬元的認定獎勵。對獲得國家級示范基地榮譽稱號的,在省級或市級示范基地獎勵的基礎上再一次性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認定獎勵。
3.評審方式:無需評審。資助計劃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獎勵項目。
1.優質企業服務獎勵項目。
1.1支持方向:支持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為專精特新等優質企業提供技術創新、上市輔導、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市場開拓等普惠服務。
1.2 資助標準:對服務質量高、效果好的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1.3評審方式:專家評審+專項審計。資助計劃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2.數字化轉型服務獎勵項目。
2.1支持方向:支持數字化服務機構面向市場主體提供數字化轉型服務。
2.2 資助標準:對示范效應好、降本增效明顯的機構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2.3評審方式:專家評審+專項審計。資助計劃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第九條 民營及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培育扶持計劃支持方向和資助標準。
(一)改制上市培育資助項目。
1.支持方向:對實施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以下簡稱“新三板”)掛牌、以及注冊地遷入深圳市的優質上市公司給予獎勵。
2.資助標準:
(1)對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完成股份制改造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獎勵,完成上市輔導后給予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獎勵;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給予最高不超過80萬元的獎勵;
(2)對已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對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在掛牌獎勵基礎上再給予最高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
(3)對外地優質上市公司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或按照市場運作原則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的獎勵。
集成電路企業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按《關于加快集成電路產業發展的若干措施》(深府辦規〔2019〕4號)執行。
3.評審方式:專項審計。資助計劃根據專項審計結果,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二)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貸款擔保費資助項目。
1.支持方向:鼓勵支持小型微型企業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獲得銀行貸款,對其銀行貸款擔保費給予補貼。
2.資助標準:對小型微型企業發生的單筆擔保額小于500萬元(含)的銀行貸款給予實際發生的擔保費最高100%的補貼;單筆擔保額500萬-1000萬元(含)的銀行貸款給予實際發生的擔保費最高80%的補貼。每年每家企業最高補貼額不超過30萬元。
3.評審方式:專項審計。資助計劃根據專項審計結果,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三)專精特新企業資助項目。
1.支持方向:對經上級部門或本市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包括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專精特新中小企業)予以資助。
2.資助標準:對經各級有關部門認定的專精特新企業按不同標準予以資助。其中,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最高資助50萬元;“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最高資助10萬元。2022年8月1日后,我市根據工信部《優質中小企業梯度培育管理暫行辦法》認定的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按照省級(待定)專精特新中小企業標準予以資助。上述獎勵不予疊加,采取就高補差額方式。
3.評審方式:無需評審。被認定的企業可以“免申即享”。資助計劃根據審核結果,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
(四)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獎勵項目。
1.支持方向:鼓勵我市小微工業企業轉型升級為規模以上企業,對首次新增納入我市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數據庫且次年實現產值正增長的企業給予獎勵。
2.資助標準:對首次新增納入國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數據庫且次年實現產值正增長的企業,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20萬元獎勵。
3.評審方式:無需評審。經有關部門審核確定資助企業名單,結合年度預算規模確定資助計劃。
(五)“創客中國”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獎勵項目。
1.支持方向;對“創客中國”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或團隊給予獎勵。
2.資助標準:大賽企業組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15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大賽創客組一、二、三等獎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2萬元獎勵。
3.評審方式:無需評審。
(六)市委、市政府確定的促進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的工作,按照市委、市政府批示文件辦理。
第四章 項目申報條件
第十條申報單位應當符合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相關單位;
(二)按照有關規定經國家有關部門核準或備案,或已取得開展相關業務的資質;
(三)對申請書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守法經營,履行安全生產責任,未重復申報項目,未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列入失信聯合懲戒名單;
(四)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且申報項目不屬于政府投資建設項目。
第十一條民營及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扶持計劃申報條件。
(一)產業緊缺人才培訓資助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服務機構;
2.培訓項目已列入民營及中小企業家培訓或民營及中小企業產業緊缺人才培訓項目計劃,或市委市政府及市組織人事等部門要求實施的人才培訓項目;
3.培訓項目的組織實施嚴格按照培訓項目計劃下達通知有關規定執行,并已實施完成。
(二)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獎勵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專業服務機構;
2.獲得國家、省工信主管部門認定且在有效期限內的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榮譽稱號;
3.獲得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稱號,且經市中小企業主管部門年度考核為優秀。
2、3兩項滿足其中一項條件即可。申報單位以國家級和省、市級小型微型企業創業創新示范基地名義已獲得其他相關部門市級財政資金資助的,不重復資助。
(三)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獎勵項目申報條件。
1.優質企業服務獎勵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服務機構;
(2)符合基本條件且在有效期內的國家、省、市中小企業公共服務示范平臺;
(3)為國家、省和市級專精特新企業等優質企業提供技術創新、上市輔導、融資促進、人才招聘、創新成果轉化與應用、市場開拓、合規與風險防范等普惠服務;
(4)上年服務專精特新企業數量150家以上,企業用戶滿意度90%以上;
(5)上年服務收入不低于1000萬元,在專業服務領域或區域內有一定的聲譽和品牌影響力。
2.數字化轉型服務獎勵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服務機構;
(2)有固定的經營服務場所和相應的服務設施,有健
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有健全的管理團隊和人才隊伍;
(3)具備中小企業數字化服務領域技術研發、成果轉化能力,能夠為中小企業實現數字化提供診斷咨詢、系統應用、大數據、云計算、服務生態維護與推廣等服務,推動中小企業實現生產、管理、運營、營銷等方面數字化轉型,提升業務云化水平;
(4)上年為100家以上中小企業提供診斷咨詢服務、數字化改造解決方案,或針對行業發展痛點組織10個以上產業場景向數字化服務商開放,產用協同開發出便捷、成本低廉的場景數字化解決方案。
第十二條民營及中小企業創新發展培育扶持計劃申報條件。
(一)改制上市培育資助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民營及中小企業;
2.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并已經完成上市輔導的,或已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IPO)且募集資金返還深圳30%(含)以上的企業。
境內證券交易所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和北京證券交易所;境外上市不含柜臺交易上市、借殼上市以及紅籌間接方式上市;
已獲得相關階段市政府財政資金資助的,不重復資助。獲得過新三板掛牌資助或新三板進入創新層資助的,抵減后補足差額。
3.已在“新三板”成功掛牌的,或掛牌后進入“新三板”創新層的企業已獲得過改制輔導資助的,不再給予“新三板”掛牌獎勵;已獲得“新三板”掛牌或進入創新層獎勵的企業,如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申請改制輔導資助的企業,核減已領取的新三排掛牌及創新層資助款項;
4.外地優質上市公司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或按照市場運作原則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并將外地上市公司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的企業。外地上市公司,僅限于在境內交易所上市的企業,不包括境外上市企業和“新三板”掛牌企業。遷入的外地上市公司應符合深圳市的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注冊地遷入深圳行政區域滿一年,上年度在深圳行政區域的實際納稅總額不低于1000萬。
企業可在完成注冊地變更的5年內申報獎勵。獲得過深圳市總部經濟獎勵或補助的,不再重復資助。
(二)小型微型企業銀行貸款擔保費資助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小型、微型企業;
2.通過融資性擔保機構擔保獲得銀行貸款融資且發生實際擔保費用。
(三)專精特新企業資助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中小企業;
2.被上級部門或本市認定為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或專精特新中小企業(被認定時已注冊于深圳市),且在有效期內。
(四)小微工業企業上規模獎勵項目申報條件。
1.符合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工業企業;
2.上一年度首次新增納入國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數據庫且次年實現產值正增長的企業(以市統計部門數據為準);
3.申報時仍在國家規模以上工業企業統計數據庫內。
(五)“創客中國”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獎勵項目。
1.符合本專項資金申報的基本條件和本規程第六條規定的中小企業;
2.“創客中國”深圳市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大賽獲獎企業或團隊。
第十三條申報單位需對申報項目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和套取、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第五章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依據本規程編制年度資金申請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的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等要求,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上發布。
第十五條申報單位應當按照申報指南要求,通過指定申報途徑申報,將相關紙質申報材料提交至行政服務大廳綜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予以受理。
第十六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以下程序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一)對申報單位提交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主要審查申報材料是否齊全,相關材料是否規范完備。符合申報條件且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符合申報條件但材料不齊備的,一次性告知申報單位在規定期間內補齊材料;不符合申報條件的,不予受理。
(二)結合資金管理辦法、操作規程、申請指南等要求對申報單位進行資質審查。
(三)根據需要進行專項審計、專家評審等審核程序。
(四)經過信用核查及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形成初審意見及項目資助計劃。
(五)集體研究決策確定資助計劃并通過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
(六)下達資助計劃,并辦理項目資金撥付手續。
第十七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開展項目申報材料初審工作。
第十八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項目資助計劃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以撤銷資助項目、終止資金撥付:
(一)受資助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發現受資助單位出現經營異常情況,且有可能影響財政資金安全和財政資金績效的;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終止資金撥付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申報單位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已取得資金的,申報單位應退回全部資助資金及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申報單位被列為聯合懲戒對象,且在懲戒期內的;
(二)申報項目的同一投入已獲得市級財政資金扶持的(政策允許的除外);
(三)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四)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根據《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規定,及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績效評價工作,評價結果作為資金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一條獲得資金的申報單位要切實加強對專項資金的使用管理,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部門績效評價和監督檢查,嚴格執行財務規章制度和會計核算辦法,并按要求完成績效自評等工作。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三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對由第三方機構審核的項目,采取定期檢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對項目實施情況和承辦工作質量進行檢查,實施全面管理和監督。
第二十四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發現已資助的項目不符合本操作規程所列各有關規定,項目實施單位以不正當方式取得項目扶持計劃資助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撤銷資助項目,項目實施單位應退回已取得的全額資助資金及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第二十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對申報單位、專業機構、評估機構、第三方機構及相關負責人,在項目申報和管理活動情況進行監督,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或協助騙取專項財政資金情形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按照市政府專項資金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在專項資金管理活動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不依法履職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行政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規程自2022年月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
附件2
《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操作
規程》起草說明
為規范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強化績效考核,根據《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結合工作實際,起草了《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操作規程》(以下簡稱《操作規程》),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一、起草背景
近兩年我市出臺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快培育壯大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深府〔2022〕31號)和《關于營造更好發展環境支持民營企業改革發展的行動方案(2021-2023年)》(深發〔2021〕3號)等與中小企業和民營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政策文件,其中對扎實推進“小升規”、深入推進“規做精”、持續推進“優上市”等工作提出了指導意見并明確了具體扶持政策。上述政策措施是制定操作規程的重要政策依據。
同時,我局2019年12月23日印發的《深圳市民營及中小企業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將于2023年1月份到期,為保障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延續性,進一步促進我市民營及中小企業高質量發展,確保民營及中小企業發展扶持計劃資金的順利開展需要更新操作規程。
二、主要內容
操作規程共八章二十七條。
第一章總則,共三條。主要內容包括操作規程的依據、資金來源和管理原則等。
第二章職責分工,共兩條。主要內容包括主管部門和項目申報單位職責。
第三章支持對象、方式、方向和標準,共四條。主要內容包括支持的對象,資助的方式、支持的方向和對應資助標準等內容。
第四章項目申報條件,共四條。主要內容包括各扶持方向的申報條件要求。
第五章項目申報和審核,共五條。主要內容包括項目的申報和審核流程等。
第六章項目管理和績效評價,共三條。主要內容包括不予資助情形及主管部門和申請單位在開展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中的責任和義務等。
第七章監督檢查,共四條。主要內容包括第三方機構、申請單位及主管部門的行為規范以及違法違規處理方式等。
第八章附則,共二條。主要說明操作規程解釋權、執行時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