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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關于印發《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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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關單位:

  為吸引和扶持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加強對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補貼資金和留學人員創業(產業)園的管理,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22年10月31日

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補貼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引進和扶持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加強對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和留學人員創業(產業)園(以下簡稱留創園)的管理,根據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23號)、《國務院關于大力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見》(國發〔2015〕32號)、《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灣區人才”工程實施方案》(粵人社發〔2020〕63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貼資金的申請、評審、撥付、管理,以及留創園管理。根據資助范圍不同,補貼資金分為留學人員創業資助和留學人員創新發展環境建設資助兩類。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是指在我國認可的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學習滿1年并獲得學士及以上學位,或在國(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機構從事博士后或訪問學者研究工作滿1年的回國人員。

  本辦法所稱留學人員企業是指以留學人員為主在我市創辦注冊的科技創新型企業。該企業的法人代表應當是留學人員且所持股權不低于10%,或該企業自然人中的第一大股東是留學人員,或留學人員個人在該企業所持股權不低于30%。

  本辦法所稱留創園是指由我市法人單位建設和運營,經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認定,為本市留學人員及企業提供辦公場所、政策宣講、創業指導、投融貸等創新創業服務的載體。

  第三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編制補貼資金年度預算、決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按批復實施;

  (二)組織對申請單位的專家評審、實地考察、社會公示和資金發放;

  (三)負責補貼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發布驗收通知,開展績效評估。

  第四條  各區(含新區、合作區,下同)人力資源部門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按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受理資助申請,出具資格審核意見;

  (二)協助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開展對申請單位的實地考察;

  (三)對轄區獲資助單位組織驗收;

  (四)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獲資助單位開展績效評估。

  第五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是留創園的業務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留創園認定、指導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留學人員創業資助

  第六條  申請創業資助主體是留學人員企業,申請單位應當指定一名留學人員申請,該留學人員應當屬于本辦法第二條第三款規定的留學人員。

  第七條  留學人員企業及指定留學人員申請創業資助除應當滿足第二條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留學人員需在國(境)外學習、工作3年以上;

  (二)留學人員持有企業股份折合人民幣不少于30萬元;

  (三)申請單位屬我市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根據我市最新產業規劃動態調整;

  (四)申請單位應當具有較強的科研創新能力、人才團隊資源,相應的辦公場地、研發設備等,且經營正常。

  創業資助申請應當在企業注冊成立的6-48個月內提出。從申請資助到資金撥付完畢,申請單位及指定留學人員應當始終符合上述基本條件。

  第八條  申請單位及指定留學人員只能獲得一次創業資助。創業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一等資助10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10名;二等資助5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15名;三等資助3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30名。

  第九條  申請創業資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資助申請表;

  (二)企業整體經營發展情況(包括人才資源、科研創新能力、市場前景、風險投資及所屬行業情況等);

  (三)專利、著作權證書或知識產權承諾書;

  (四)攻讀學位的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境)外學歷學位認證書,從事博士后或訪問學者研究工作的提供訪問單位出具的工作材料;

  (五)在國(境)外學習、工作3年以上的材料(工作單位出具的工作材料或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入境記錄)。

  第十條  創業資助采用網上申請方式,按下列程序進行申請和審批:

  (一)申請及資格審核。申請單位向注冊地所屬轄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請。區人力資源部門應當在受理后25個工作日內對是否符合基本條件出具資格審核意見。

  (二)專家評審。資格審核合格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組織專家,從技術和產品、商業模式及實施方案、行業及市場、團隊情況、財務分析等方面進行評審,在30個工作日內出具專家評審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及資助等級建議。

  (三)實地考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專家評審結果和建議,按照年度創業資助資金總量確定實地考察企業范圍,組織對申請單位是否具有相應的辦公場地、研發設備和人員且經營正常進行實地考察,在30個工作日內擬定創業資助名單及資助等級,并報送有關部門征求意見。

  (四)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其官方網站公示擬資助單位名單及資助等級,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部門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

  (五)訂立合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與獲資助單位簽訂資金使用合同書,指定留學人員也應當在合同書上簽字,合同書的內容包括資助金額、資助款用途、報銷流程和材料、績效評估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

  (六)首發申請。資金撥付分兩次進行。獲資助單位可在合同書約定時間內提出首次資金發放申請,首發申請金額不超過總資助金額的50%。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首發補貼審核和發放,首發補貼應當符合創業資助資金使用范圍。

  (七)驗收及續發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發布驗收通知,由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對轄區獲資助單位的資助款使用情況、企業經營發展狀況組織驗收和實地考察,驗收通過的資助對象可在合同書約定時間內提出續發資助申請,續發金額不超過首發剩余資助款。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續發補貼審核和發放,續發補貼應當符合創業資助資金使用范圍。

  第十一條  創業資助資金使用范圍包括以下方面:

  (一)獲資助單位購置和維修科研、生產材料和設備等費用以及研發支出;

  (二)獲資助單位購買法律服務、人力資源服務、信息服務、技術服務、財務服務等費用;

  (三)獲資助單位房租、水電費、物業管理費;

  (四)獲資助單位參加國內外學術交流、展會費用。

  第十二條  曾獲得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國際賽總決賽一、二、三等獎的獲獎選手,獲獎5年內來深創辦企業的可申請創業資助,在資格審核合格后免專家評審直接進入考察及后續環節,分別對應獲得創業資助一、二、三等資助。

  獲獎選手如申請更高等級資助,可按照本辦法第十條有關程序申請創業資助,獲得創業資助等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取評審結果或前款規定的資助等級。

第三章  留學人員創業(產業)園管理

  第十三條  申請留創園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在我市設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載體運營單位。

  (二)擁有法律關系明確、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場地面積不少于5000平方米。

  (三)運營1年以上,經營規范,建立完善的創業園管理和服務體系。有專業化管理服務機構,配備合理數量的具有專業知識、技能的管理服務人員。建立嚴格企業入園準入和退出制度,各類年度統計數據完整、準確。

  (四)在園孵化運營的留學人員企業總數不少于5家。

  (五)在園留學人員企業合法經營、用工規范,帶動就業效果明顯。

  (六)配套服務完備,有專門公共服務平臺和場所,為入園留學人員企業提供政策、信息、培訓、孵化、融資、法律等“一站式”“一條龍”服務。

  (七)有相應的扶持辦法,為入園的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多樣化扶持政策。與金融、創投機構、貸款擔保公司等建立良好穩定業務聯系,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有效融資支持。

  第十四條  申請留創園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留創園書面申請報告,包括園區基本情況,創業服務和孵化服務體系建設情況,管理制度,在園留學人員及企業發展情況,鼓勵留學人員創業的政策措施,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二)園區運營管理機構營業執照,留創園孵化場地房產證或租賃合同;

  (三)園區運營管理機構、專業服務團隊、創業導師等情況。

  第十五條  申請留創園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及資格審核。符合條件的單位向區人力資源部門提出認定留創園的申請,經區人力資源部門同意后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推薦申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對是否符合基本條件提出資格審核意見。

  (二)實地考察。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資格審核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單位的園區建設、管理及運行機制、服務體系、政策措施、在園留學人員及企業等方面進行實地考察。

  (三)授牌。對通過實地考察的申請單位,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按照程序審定批準,并向獲得批準的留創園授予“深圳市留學人員(園區名)創業(產業)園”牌匾。

  第十六條  留創園每年初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交上一年度工作總結和園區情況報表。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定期對留創園是否仍符合基本條件進行考核。考核可以采用書面自查、實地考察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對考核不合格的,應當限期進行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取消其留創園資格。

第四章  留學人員創新發展環境建設資助

  第十七條  留創園完善園區所需設備、軟件或服務,以及服務機構開展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對接、舉辦與引進留學人員相關的展會活動,可申請留學人員創新發展環境建設資助(以下簡稱環境建設資助)。

  前款所稱的服務機構是指在深圳市注冊的從事與留學人員創新創業服務相關的中介組織、人力資源服務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

  第十八條  每家留創園及服務機構每年可申請一次環境建設資助。環境建設資助分為三個等級:一等資助金額上限為5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3家;二等資助金額上限為3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5家;三等資助金額上限為10萬元,每年資助不超過5家。

  資助金額為實際發生的費用,且不超過經審核實際經費支出的80%和前款規定的資助金額上限。

  第十九條  申請環境建設資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新發展環境建設資助項目申請表;

  (二)項目計劃書(主要內容包括項目基本情況、規格和規模、開展時間、項目預算金額、資金使用范圍、預計成效等)。

  第二十條  申請環境建設資助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申請及資格審核。申請單位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對項目預算金額和資金使用范圍進行審核,并提出審核意見。

  (二)專家評審。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審核通過后30個工作日內組織專家,從申報項目規劃、提供公共服務質量、平臺建設、項目效果、項目投入等方面進行評審,提出資助名單及資助等級建議。

  (三)審核及公示。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專家的評審建議確定擬資助名單及資助等級,并在其官方網站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區人力資源部門開展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

  (四)項目執行。獲資助單位應當在公示期滿1年內完成項目執行并向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資金申請。申請資金時應當提交獲資助項目所發生的費用清單和支出單據、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書等材料。

  (五)資金撥付。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受理資金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核,并對符合要求的資助項目撥付資金。

  第二十一條  留創園申請環境建設資助,應當用于完善留創園公共服務項目、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完善園區所需設備、軟件,為留學人員企業提供創業導師、政策宣講、項目申報、市場推廣與對接、媒體宣傳、產業對接、投融資、公共技術平臺、技術轉移、人力資源、法律咨詢等服務。

  服務機構申請環境建設資助,應當用于開展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對接、舉辦與引進留學人員相關的展會活動。

第五章  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二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加強對獲資助項目的實地考察、資金撥付管理、績效評估等,并可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實地考察、審核資金撥付材料、開展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  申請單位及指定留學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5年內存在重大行政違法案件信息記錄,虛報、冒領、騙取、挪用財政資金記錄,違反科研倫理、科研誠信等不誠信行為記錄,或對申請單位有前述行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二)因犯罪受到刑事處罰,或涉嫌犯罪正在接受司法調查尚未做出明確結論的;

  (三)有正在執行、未解除、未整改完畢的行政處罰記錄,或對申請單位上述行為記錄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四)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或對申請單位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負有直接或主要責任的;

  (五)被深圳市公共信用平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

  第二十四條  留學人員企業獲得過同一年度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初創企業補貼的,按照就高不重復的原則資助;留學人員企業獲得過同一年度市科技創新部門創業資助項目、高層次人才團隊資助項目的,不能重復獲得本辦法中的創業資助。

  留創園同一項目獲得過同一年度市科技創新部門創客交流活動資助、科技企業孵化器和眾創空間認定補助以及獲得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級創業孵化基地、市級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基地、博士創新創業載體補助的,不能重復獲得本辦法中的環境建設資助。

  第二十五條  獲資助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負責組織資金實施;

  (二)對獲得的補貼資金進行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

  (三)開展資金使用自查、自評,并按要求提供企業發展情況、資金使用情況、財務報表等相關材料;

  (四)接受有關部門對補貼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審計和績效評估等工作。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及指定留學人員利用虛假信息或材料騙取本辦法規定的補貼的,取消資格。如已領取補貼的,由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責令其退還或追回,并按相關規定將申請單位及指定留學人員的不良記錄納入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資源目錄,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臺,申請單位及指定留學人員5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七條  有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在發放資金過程中存在違反有關規定,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涉及的有關資金績效評估,依照市政府有關資金管理績效檢查考評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補貼資金按照有關規定列入部門預算安排解決。

  第三十條  獲得學士以上學位的港澳臺青年來深創業的,可以參照留學人員申請本辦法規定的創業資助。

  第三十一條  各區可結合實際自行制定促進留學人員創業的政策。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超過”均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2022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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