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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南山區促進金融業發展專項扶持措施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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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搶抓粵港澳大灣區和深圳先行示范區“雙區”建設機遇,實現南山建成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南山區金融發展工作部署,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促進金融產業發展、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鼓勵企業上市發展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請第十四條的企業可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

(二)申請第五條至第十六條的金融企業可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

(三)申請第八條至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八條(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額1000萬元及以下)、第十九條第一款、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的企業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四)申請第七條、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的企業可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促進金融產業發展


第五條  經營增長支持

對納入南山區在地統計的高成長性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依條件給予最高500萬元的經營增長支持,用于為公司經營增長作出貢獻的高管及骨干團隊獎勵。

第六條  綜合貢獻支持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含深圳市級分支機構)、征信、資信評估、評級等金融服務機構(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綜合貢獻給予最高300萬元支持,用于對公司發展作出貢獻的高管及骨干團隊獎勵。

第七條  股權投資機構綜合貢獻支持

對在南山區注冊設立且上年度企業綜合貢獻超過1000萬元的股權投資機構,最高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4‰給予獎勵;對入駐西麗湖國際科教城的,最高按其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的5‰給予獎勵。

第八條  股權投資支持

對新設立或新遷入的股權投資機構,根據其上一年度實際投資南山區企業(上市企業再融資除外)的累計金額,每滿5000萬元給予其管理企業100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獎勵期限不超過3年。

第九條  外商投資支持

對新遷入或新獲得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企業(QFLP)、在合格境內股權投資企業(QDIE)、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機構(WFOE PFM),每家企業給予最高1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條  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

對在南山區設立并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根據其在南山區實際投資規模對基金管理人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十一條  支持金融科技底層關鍵技術創新

圍繞金融企業發展金融科技的規劃和需求,支持金融科技企業聯合金融企業開展人工智能、大數據、互聯技術、分布式技術、安全技術等底層關鍵技術創新。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實際支出費用30%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拓展金融科技應用場景

支持金融科技企業經國家或深圳市金融監管部門或金融企業批準,圍繞金融服務、安全監管、城市治理等應用場景開展重大應用示范,積極推薦納入深圳市金融科技創新監管試點。對技術創新度高、行業帶動性強、示范效果較好的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總投資或應用示范合同金額30%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個項目支持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金融從業人員職業素質提升補貼

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極參加專業資格認證考試,取得相應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2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金融行業活動獎勵

對持牌金融機構、重點股權投資機構、知名股權投資服務機構、行業協會、重點金融科技機構、高等院校等在南山區舉辦的,具有行業影響力的全國性峰會、論壇、創業大賽等金融類專題活動,經認定后給予一次性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十五條  金融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分3年給予最高3000萬元房租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分5年給予最高35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

第十六條  金融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符合條件的金融企業及金融科技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三章 推動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十七條  全生命周期貼息支持

(一)初創期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50萬元。

(二)成長期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納入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各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成長期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

其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其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的工業產值超過3億元且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工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工業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三)擬上市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擬上市企業、新三板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0萬元。

第十八條  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轄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按實際融資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給予資助。

第十九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一)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依托“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上海票據交易所供應鏈票據平臺”或銀行自建的供應鏈融資平臺,從合作銀行獲得訂單融資、倉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供應鏈票據貼現等供應鏈金融產品的,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2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萬元,貼息期限1年。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其中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5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發債融資

(一)支持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對成功完成融資的轄區內的企業,每個項目最高按發行規模的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對“專精特新”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及綠色債券項目,可最高按發行規模的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二十一條  支持出口企業融資

(一)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獲得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萬元。

(二)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出口信用證項下貼現業務的手續費給予補貼扶持,在其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50%的比例給予補貼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總額最高2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對南山區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的銀行貸款,按其實際發生貸款金額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3年。企業可就多個貸款合同申請貼息,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第二十三條  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對獲得各級政府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作為實際控制人、法人、股東的初創期小微企業獲得的信用、股權質押貸款給予最高50%的貼息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二十四條  支持企業外部增信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中小微企業通過非國有融資擔保機構擔保、履約保證保險獲得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付擔保、履約保證保險費用最高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不超過20萬元。

第二十五條  成熟期企業并購支持

支持企業開展并購,并購對象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成功引進本區的,按并購金額的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四章  鼓勵企業上市發展


第二十六條  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500萬元獎勵。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后,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若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最高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且掛牌滿一年再給予最高40萬元獎勵;計劃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若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若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用于投資南山區的,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二十七條  上市輔導費用支持

經證監部門輔導備案登記后,對完成公開發行之前支付的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輔導保薦費等中介費用,按上年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資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最高3年。

第二十八條  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將其在資本市場上市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在南山區實施,按投資額的2‰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二十九條  支持上市企業并購重組

支持上市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在完成并購重組后,將并購企業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從外地遷入我區的,給予上市公司獎勵并購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5億元(含)以下項目獎勵100萬元;5億元以上,10億元(含)以下項目獎勵200萬元;10億元以上項目獎勵300萬元。

第三十條  上市企業辦公用房租賃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分5年給予最高1200萬元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50萬元。

第三十一條  上市企業辦公用房購置補貼

對經認定的上市企業在南山區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按最高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包括金融企業總部、金融控股公司、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金融企業設立的各類專業子公司、商業銀行持牌專營機構、股權投資機構、地方金融組織及其他創新型金融機構等。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深圳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證券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經市政府同意的重要金融基礎設施。

本措施所稱金融控股公司,是指根據《國務院關于實施金融控股公司準入管理的決定》(國發〔2020〕12號),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在深圳注冊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金融控股公司。

本措施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理財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本措施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

本措施所稱的股權投資機構是指注冊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均在深圳,且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并接入深圳私募基金信息服務平臺的私募投資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企業等,以及產業投資主體。

本措施所稱的地方金融組織,是指已發設立、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等。

第三十三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四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三十五條  本措施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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