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政策依據
為鞏固金融業對轄區經濟發展的支撐作用,推動金融高質量發展,提升服務實體經濟效能,根據《深圳市羅湖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結合羅湖區金融業發展現狀和創新發展導向,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扶持對象
在羅湖區依法正常經營且符合相關認定標準的金融業市場主體。
(一)金融機構總部: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銀行(含理財子公司)、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銀行業資產管理公司、銀行卡清算機構、證券公司、證券業資產管理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業資產管理公司、金融控股公司等,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其它經市政府批準參照金融總部享受有關落戶扶持政策的金融機構。
(二)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由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三)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由金融總部設立的、獨立納稅納統的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其中銀行業專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商業銀行信用卡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票據中心、小企業服務中心、投資銀行中心、金融市場交易中心等;保險業專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保險資產運營中心、財富管理中心、養老服務中心、航運保險運營中心、互聯網運營中心等;證券業專營機構包括但不限于證券公司自營業務、經紀業務、承銷保薦、另類投資等;以及持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的金融科技、數字經濟、綠色金融、黃金金融、跨境金融以及其他創新型專營機構。專業子公司為上述機構中具有獨立法人資質的主體。
(四)其他持牌金融機構及地方金融組織: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獨立基金銷售機構、基金評價機構、證券基金投資咨詢機構;全國性保險經紀公司、保險公估公司、保險代理公司、保險銷售公司;貨幣經紀公司、支付機構、信用評級機構、征信機構;由地方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并實施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典當行、交易場所、區域性股權市場;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企業及私募證券投資基金、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
(五)其他金融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金融行業協會、金融基礎設施機構和符合本措施明確規定的其他相關機構或組織。
第三條 主管部門
除特別說明外,區金融服務署是本措施所稱扶持的主管部門,負責本措施咨詢解釋和申報受理,并組織對申請企業或項目的考察和初審,以及扶持項目的跟蹤監管和績效評價等,區其他部門按《辦法》有關規定履行職責。本措施涉及人才及住房扶持的,按照相關管理辦法和標準執行。
第二章 落戶扶持
第四條 鼓勵持牌金融機構落戶
(一)持牌金融機構按行業分類可享受最高5000萬元的落戶扶持,其中符合條件的可享受最高1000萬元的管理團隊扶持。管理團隊扶持具體發放方式依企業選擇,可核撥至企業對公、企業管理團隊個人、工會等相關賬戶。
(二)符合條件的其他金融機構,按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000萬元落戶扶持。
第三章 空間扶持
第五條 金融機構購置辦公用房扶持
符合條件的持牌金融機構在羅湖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按照購房價格的一定比例可享受最高1億元的購房扶持,平均分五年支付。
第六條 金融機構租賃辦公用房扶持
符合條件的持牌金融機構在羅湖區新租賃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合同期內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實際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三年的租金扶持,累計扶持不超過3000萬元。
第四章 推動重點金融領域發展
第七條 支持科技金融發展
(一)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由國家金融監管部門發起設立的清算中心、數據中心、科研中心、測評中心和服務中心等重要機構,給予最高2000萬元落戶扶持。
(二)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由持牌金融機構總部依法發起設立的金融科技專營機構或相關子公司,給予500萬元落戶扶持;在羅湖區新租賃合同期三年以上的自用辦公用房,租賃合同期內每年按照上一年度實際租金的一定比例給予不超過三年的租金扶持,累計扶持不超過300萬元。
(三)鼓勵企業進行專利質押融資,對其以專利質押所獲融資產生的利息、評估費,給予不超過專利質押所獲融資金額8%的扶持,每家企業年度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以自持的知識產權參與知識產權證券化發行的企業,按綜合融資成本的70%給予扶持,每家企業年度扶持金額不超過100萬元。
(五)鼓勵科技企業購買科技保險,按照其上一年度投保費用的50%給予扶持,每家企業年度最高50萬元,同一險種扶持不超過3年。
(六)對持牌金融機構或市級以上金融管理部門認定的行業協會發起設立的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據其引進企業數量、營業收入、研發投入、活動運營等情況進行考核,經認定給予實施(運營)主體最高500萬元扶持。
第八條 支持綠色金融發展
(一)鼓勵銀行、保險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分支機構、事業部、營業部。對經業務主管部門評定、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的綠色金融專營機構給予一定扶持,同一金融機構最多扶持一次。
(二)綠色保險保費補貼。對入駐市級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的綠色企業或項目,自2024年1月1日起購買合作保險機構綠色保險產品的,按其投保綠色保險保費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補貼10萬元。
(三)綠色信貸補貼。對入駐市級綠色金融公共服務平臺、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的綠色企業或項目,自2024年1月1日起獲得合作銀行發放的綠色貸款,按貸款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融資企業最高10萬元補貼。扶持方式為先付后貼,按年撥付,原則上不超過1年。
第九條 支持普惠金融發展
(一)首貸扶持。對符合條件的企業2024年1月1日起通過合作銀行獲取的首筆貸款,按貸款規模的一定比例給予融資企業最高10萬元首貸補貼,扶持方式為先付后貼,按年撥付,原則上不超過1年。
(二)過橋資金貼息扶持。對2024年1月1日起通過合作的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含下設全資或控股的小額貸款公司),申請期限不超過3個月、獲得融資1000萬元以下過橋資金的中小微企業,以當期基準利率計息,對中小微企業給予一定比例的貼息,單個企業年度貼息金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
(三)無還本續貸扶持。向小微企業發放無還本續貸貸款的合作銀行,每年度安排不超過500萬元,按照單戶同一授信額度下無還本續貸總額的一定比例給予銀行扶持,單戶貸款的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10萬元。當年度已享受無還本續貸扶持的項目,銀行在兩個會計年度后才可再次作為申報項目申請扶持。
(四)商業保理補貼。對2024年1月1日起通過合作商業保理公司獲取保理服務的企業,每年度安排不超過800萬元,按保理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供應商(應收賬款債權人)單年最高100萬元、核心企業(應收賬款債務人)單年最高500萬元,單筆業務只能補貼供應商或核心企業。合作商業保理公司應提供不高于市場的費率標準,扶持方式為事后補貼,即需在保理項目本息結清后,由合作商業保理公司與融資企業完成資料收集和審核、補貼利息計算,由區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無誤、按程序審議后將補貼金額撥付至付息企業。
(五)擔保費減免扶持。對2024年1月1日起通過合作融資擔保公司獲取擔保服務的小微企業,每年度安排不超過300萬元,按擔保費用的一定比例給予補貼,單家企業單年最高20萬元。補貼方式為合作融資擔保公司先墊后貼,合作融資擔保公司應提供不高于市場的費率標準,由合作融資擔保公司與融資企業完成結算后向我區發起補貼申請,補貼金額撥付至融資擔保公司。
第十條 支持養老金融發展
(一)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由銀行、保險機構依法發起設立的養老服務中心等專營機構,參照本措施第四、六條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標準給予落戶、租房扶持。
(二)鼓勵轄區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設立養老目標基金,堅持運作安全、成熟穩定、標的規范、側重長期保值,對入圍個人養老金基金名錄的養老目標基金產品,按Y類份額(個人養老金投資專門份額)給予一次性扶持最高100萬元。
(三)鼓勵保險資金設立健康養老等領域私募基金,開展養老產業投資,賦能養老社區布局,打造優質保險養老服務生態體系,提供保險保障、養老服務和財富管理的綜合解決方案。相關基金參照《深圳市羅湖區關于高質量建設財富管理集聚區的若干措施》有關條款給予落戶扶持。
第十一條 支持數字金融發展
(一)鼓勵數字人民幣重點機構、產業鏈企業及基礎設施落地羅湖。參照《深圳市羅湖區關于高質量建設數字人民幣應用生態示范區的若干措施》,對數字人民幣重點機構、產業鏈企業及基礎設施給予最高1億元扶持。
(二)完善數字人民幣應用生態。參照《深圳市羅湖區關于高質量建設數字人民幣應用生態示范區的若干措施》,對開展數字人民幣應用平臺建設、受理環境建設、商用化推廣,根據交易數據、機具改造成本等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三)鼓勵數字人民幣研究發布智能合約產品及首發應用場景創新。對具有市場價值或取得示范效應的,參照《深圳市羅湖區關于高質量建設數字人民幣應用生態示范區的若干措施》給予最高100萬元扶持。
(四)鼓勵打造數字人民幣產業園。支持持牌金融機構、金融科技企業、第三方支付機構在數字人民幣產業園設立數字人民幣體驗中心、展示中心,對產業園運營方給予最高500萬元運營扶持,對入駐產業園的數字人民幣產業鏈企業和金融科技企業給予租金支持,最高三年免租。
第五章 鼓勵羅湖特色金融發展
第十二條 支持黃金金融發展
(一)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獲得國家部委、一行一局一會、國家級交易所、市級以上政府等批準建成或經認定,服務于黃金金融創新的重大金融基礎設施或服務要素市場建設的重大創新載體,給予200萬元運營扶持。
(二)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由持牌金融機構依法發起設立的貴金屬專營機構或獨立法人主體,或由黃金珠寶龍頭企業發起設立的服務于黃金珠寶產業的民營銀行等重大創新載體,參照本措施第四、六條持牌金融機構標準享受落戶、租房扶持。
(三)經認定的黃金珠寶平臺合法合規開展黃金回購業務,按照其生產經營情況給予扶持,年度扶持最高200萬元。
第十三條 支持消費金融發展
(一)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由持牌金融機構發起設立、經國家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批準建成的消費金融公司,參照本措施第四至六條持牌金融機構標準享受落戶、購房、租房扶持。
(二)促進二手車加速流通。鼓勵轄區汽車企業申請二手車出口資質,開拓國際市場業務。對上一年度購買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參照《深圳市羅湖區支持商貿流通及供應鏈高質量發展十條措施》每年給予最高100萬元保費支持。
(三)提供“以舊換新”消費金融支持。鼓勵轄區商業銀行以優惠費率提供信用卡分期、消費信用貸款、汽車消費貸款等產品服務。推動羅湖重要商圈聯合商業銀行推廣消費優惠,切實降低消費者支付壓力,擴大有效需求,激活消費市場,促進羅湖消費升級。
第十四條 支持跨境金融發展
(一)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由持牌金融機構總部發起、經市級以上金融管理部門批準設立的深港跨境金融專營機構或相關子公司,參照本措施第四、六條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標準給予落戶、租房扶持。
(二)對香港持牌金融機構(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向進行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中介人發牌及予以監管,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發牌、指定與審批)發起成立、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的專業服務機構,依法依規提供財富管理咨詢、法務、信息技術等服務,按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落戶扶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三)對香港持牌金融機構(經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向進行受證監會規管的活動中介人發牌及予以監管,或香港金融管理局認可、發牌、指定與審批)發起設立、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的代表處,依法依規提供產品宣傳、業務咨詢、售后協調等服務,給予一定落戶扶持。
(四)對境外主體依法發起設立、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的持牌金融機構及相關主體,經認定給予一定開辦費或搬遷費扶持。
(五)對符合條件且在羅湖區實際經營、具備試點資格的外商投資股權投資管理企業(QFLP)、外商獨資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機構(WFOE PFM)及其設立的相關基金,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完成登記備案的,按實收資本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200萬元扶持。
第十五條 紅嶺金融創新激勵
每年度安排不超過800萬元作為紅嶺金融創新示范項目激勵資金,用于激勵金融機構創新高質量發展,給予評定項目最高100萬元一次性扶持。
第十六條 紅嶺金融貢獻激勵
對在羅湖區實際經營、符合條件的持牌金融機構,按行業分類給予最高1000萬元紅嶺金融貢獻激勵。具體發放方式依企業選擇,可核撥至企業對公、企業管理團隊個人、工會等相關賬戶。
本條款同一年度內不得與《深圳市羅湖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招商引資)》《深圳市羅湖區產業發展專項資金實施細則(助力企業高質量發展)》管理團隊相關扶持同時享受。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七條 本措施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規定的“以下”,不包含本數。幣種除特別注明的之外皆為人民幣。“經認定”指經區政府專項會議審議通過。本措施涉及的“上一年度”一般指申請之日的上一個完整自然年度,企業3年內提出申請的,可參照本措施相關條款給予扶持,逾期未申請的原則上不予扶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申請本措施第五條“金融機構購置辦公用房扶持”的主體,獲得扶持期間及扶持款項撥付完畢后五年內均不得對外租售,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產業資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享受購房扶持年限內,區產業主管部門需每年核準企業的經營情況,當年不符合條件不予扶持。享受該扶持的企業需與區產業主管部門簽訂監管協議。
第十九條 申請本措施第六條“金融機構租賃辦公用房扶持”的主體,享受扶持期間不得轉租,否則需返還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
享受租房扶持年限內,區產業主管部門需每年核準企業的經營情況,當年不符合條件不予扶持。
第二十條 申請主體購置或租賃的不同辦公空間,購房扶持與租房扶持可以同時享受。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本措施扶持的企業,可按照股份比例匯總計算其控股子公司的產值(營業收入),在雙方協商同意其中一方不再享受同款政策的前提下,該企業可視同為單一主體享受本措施規定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與羅湖區其他同類優惠措施,由企業自主選擇申報,不重復扶持。
第二十三條 對于確有必要給予特別扶持的金融機構,由區產業主管部門報分管區領導審核提出意見,經區政府專項會議審定后予以扶持。
第二十四條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如遇外部經濟形勢出現重大變化、上級政策或決策部署發生調整,本措施將予以相應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