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支持龍崗區總部企業發展,促進龍崗區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等文件,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是指在龍崗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二章 認定標準
第三條 在滿足第二條基礎上,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可認定成為我區總部企業:
(一)在本區實際從事經營活動的市級總部企業;
(二)上年度納入本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人民幣,下同)且形成地方財力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
序號 | 產值規模(營業收入) | 地方財力貢獻 |
1 | 3億元及以上 | 2000萬元及以上 |
2 | 5億元及以上 | 1000萬元及以上 |
3 | 20億元及以上 | 500萬元及以上 |
(三)符合龍崗區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或重大科技引領作用,經區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后報區政府批準,并與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的總部企業。原則上面向“11+2”產業集群、“3+4”重點產業,每個區行業主管部門每年推薦簽訂合作協議的總部企業數量原則上不超過1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四條 落戶獎。對本政策實施后新注冊、遷入企業,設立后五個年度內認定為總部企業的,在認定當年可以申請該獎勵。按照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區綜合經濟貢獻的3%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60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在龍崗區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綜合經濟貢獻由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工資薪酬、企業利潤、研發投入四項指標加總計算。重點引進的特別重大企業,其落戶獎勵可在與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時另行約定。
第五條 貢獻獎。連續2年符合總部企業認定條件,且連續2年在本區形成綜合經濟貢獻的總部企業可以申請該獎勵。按照上一年度在本區綜合經濟貢獻增量的5‰給予獎勵。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且不超過企業上一年度在龍崗區形成的地方財力貢獻。綜合經濟貢獻由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工資薪酬、企業利潤、研發投入四項指標加總計算。
第六條 在本區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在本區租用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優惠用房)的,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5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在龍崗區內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求的總部企業,對其實際租用在區內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每年按自用辦公用房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助,最多不超過3年,每年補助金額不超過150萬元。
享受補助的租房行為須發生在總部企業資格認定后。
第七條 在本區無自有辦公用房的總部企業,在本區首次購置總部自用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以及政策性優惠用房)的,按購房房價的10%,給予最高2000萬元一次性補助,并以企業上一年度在本區形成的地方財力為上限。享受補助的購房行為須發生在總部企業資格認定后,且該房產10年內不得出售,提前出售的,全額退回購房補助。
第八條 本政策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的支持措施不得同時享受。
第九條 總部企業的獎勵與補助資金在區財政安排的區發展和改革專項資金支持總部經濟領域中列支。
第十條 總部企業可享受區領導掛點服務、大企業便利直通車服務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服務。具體政策措施由區投資推廣與企業服務中心另行制定。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人才納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租購人才住房,并對符合條件的高級管理人員予以重點保障,具體政策由區住房建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二條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視情況優先考慮納入“鵬城優才卡(龍崗)”范圍,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人才安居、出入境居留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被納入龍崗區重點產業人才范圍的,可按有關規定給予貨幣獎勵,具體扶持措施參照龍崗區有關規定實施。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三條 龍崗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專班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審議有關總部企業支持措施,審議總部企業申請、移除等事項。工作專班組長由區長擔任,副組長由分管區發展改革局的區領導擔任。工作專班辦公室設在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工作專班的日常工作。
第十四條 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專班辦公室常年受理、分批認定總部企業,由區發展改革局組織區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行業主管部門及街道等予以核實。符合條件的企業,列入我區總部企業目錄。
第十五條 區發展改革局負責受理總部企業落戶獎、貢獻獎、租房與購房補助申請,組織區市場監管、統計、稅務等部門進行審核并公示。
第十六條 企業可同時申請認定為市級總部企業和區級總部企業。
同一企業不得因同一事項重復享受本措施規定的支持政策和龍崗區其他優惠或扶持政策。同一事項已享受本區其他專項資金資助的,不得重復申報。
第十七條 總部企業應按規定及時準確地向區統計部門報送統計數據。
第十八條 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專班辦公室應會同區統計、稅務等相關部門開展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使用效果評估工作,檢查總部經濟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全區總部經濟發展評估報告。
第十九條 總部企業涉及變更名稱、變更注冊資本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入遷出等重大事項的,區市場監管部門應建立信息共享機制,并及時將相關信息推送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專班辦公室。
第二十條 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專班辦公室應充分運用區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平臺等信息化平臺,做好總部企業服務和監管工作,實施總部企業年度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一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區發改部門會同區行業主管部門進行約談,連續兩年復查不符合條件的企業調整出總部企業名錄。
第二十一條 總部企業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獲得獎補、依法依規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以及存在其他重大違法違規情形不宜資助的,停止享受相關支持政策,已享受支持政策的,責令退回,并視情況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形成的地方財力以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能夠并入財務報表且實際控制的我區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我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印花稅、地方教育費附加、教育費附加、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文化事業建設費計入我區分成部分。
第二十四條 申報企業的下屬公司獨立提出申請享受總部企業支持政策的,其下屬公司在本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營業收入)和形成地方財力不再重復計入上級公司的核算范圍。
第二十五條 本政策所稱“以上”“最高”“不超過”均包含本數。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由深圳市龍崗區發展和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自2023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