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光規〔2016〕4號
各辦事處,新區各局(辦、部、大隊)、各中心,市駐新區各單位,新區屬各企業: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已經光明新區管委會2016年第十七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以印發,請遵照執行。
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
2016年9月12日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率,支持新區企業提升競爭力,促進科技創新發展,推進產業轉型升級,保證專項資金管理的公開、公平和公正,根據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新區產業發展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來源:
(一)新區年度財政預算安排;
(二)市政府或上級部門下達的產業與科技資助資金。
第四條專項資金資助的對象是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行業協會、科研機構、涉農事業單位及社會組織。
第五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的申請,組織項目考察、評審,配合開展專項資金使用情況績效考評。
第六條專項資金采取專項資助、貸款貼息等資助方式。
第七條專項資金的管理和使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透明、統一標準、歸口管理的原則,實行專家評審、社會公示、集體決策的程序。
第八條成立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負責審議新區產業部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各分類資金資助方案、機動經費的使用等事項。
第二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企事業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及社會團體(申請擔保風險補償的擔保機構除外);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四)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未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企業名單(以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數據為準)。
第十條申請專項資金需具備的條件和提供的詳細資料以具體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一條企事業單位根據本單位類型、所處行業或項目所屬產業,按照實施細則,歸口申請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新區相關主管部門根據本辦法和相關實施細則,對申請企事業單位的資質和申報材料進行核查,決定是否受理。
第十三條同一企業(含子、母公司)的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同級政府各類資助。
第十四條對高校、科研機構等全額撥款事業單位申報的項目,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區各級財政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對企業、差額撥款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機構申報的項目,同一項目獲得國家、省、市、區各級財政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第三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專項資金的審核一般按照評審、審批、撥款程序進行,主要包括以下步驟:主管部門受理,現場調研,組織專家評審,確定資助方案,聯席會議審議、公示,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專項資金,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擬資助項目在新區政府網站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履行撥款程序。公示有異議的,由聯席會議辦公室統一受理,交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審。重審后證明異議內容屬實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并將處理情況報聯席會議辦公室備案。
第十八條需要扶持的臨時項目或特別重大的項目,可實行“一事一議”的方式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聯席會議審議。
第十九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評審專家進行管理使用。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獲得資助的企業,應按照《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對專項資金進行會計核算,并定期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報送項目資助資金落實程度、 項目進度報告、項目完成報告等相關資料,并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匯總報新區財政部門,接受監督檢查。已完成并實行報銷制的項目及獎勵項目除外。
第二十一條新區審計部門對專項資金加強審計監督。新區財政部門負責預算安排。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做好項目登記、資料管理和統計工作,并負責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跟蹤,配合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做好績效考評工作。
第二十二條聯席會議每年對企事業單位上一年度已完結的項目(不含報銷制資助項目)進行績效考評。績效考評采取直接確定和隨機抽取兩種方 式。單次資助50萬元以上(含本數)的企事業單位,必須進行績效考評;單次資助50萬元以下的企事業單位,以不定期隨機抽取的方式進行考評。考評結果作為 受資助企事業單位以后申報專項資金資助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三條社會公眾和有關部門有權對專項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和審計、財政部門必須認真處理相關投訴,并按規定程序上報。
第二十四條企事業單位在申報、執行項目過程中有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專款專用、拒絕配合監督檢查的,取消其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資格,并追回已撥付的專項資金,同時將該企業錄入誠信黑名單;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責任。
第二十五條對于在專項資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弄虛作假、以權謀私,造成重大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的創新和運營,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科技創新服務平臺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對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四條本實施細則所指的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分為市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區級公共測試平臺、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及科研工作站等四大類。
以上科技創新平臺是指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技術研究基地)、區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實驗室、研發中心(工程中心或技術中心)等科技研發平臺,以及公共技術平臺、公共測試平臺、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等公共技術服務平臺。
科研工作站是指新區已建成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
第五條對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資助采取無償資助方式,企業須在項目建設完成一年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申報市級以上科技創新平臺資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獲得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項目立項,并已建成驗收。
第七條申報區級公共測試平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具有國家認可的檢測或檢驗資質;
(五)申報單位對公共測試平臺建設投入300萬元人民幣以上;
(六)配備具有國家認可的檢驗檢測資格的專業分析檢測技術人員10人以上;
(七)具有獨立的檢驗檢測用房,面積200平方米以上,儀器設備總值200萬元人民幣以上。
第八條申報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有較雄厚的經濟實力和較好的經濟效益,有財力支持研究開發工作,近兩年每年在稅務部門申報的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在200萬元以 上,或按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經專項審計的近兩年每年研發費用500萬元以上;取得3項以上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科技成果(專利或軟件著作權);
(五)具備必要的科研設備、場地等條件,有必要的檢測、分析、測試手段和工藝設備,且儀器設備及專用軟件現值不低于200萬元;
(六)申請單位為申請組建研發中心配備崗位固定的專職研發人員10人以上,且其中具有中級職稱或碩士學位的不低于20%。
第九條申報科研工作站資助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及較大安全生產事故發生;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成立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相關憑證。
第十條對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建設投入給予專項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承擔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工業技術研究基地)建設任務的新區企業,自國家認定之日起,連續三年,每年資助200萬元;
(二)對建成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的,按照上級部門補助資金的50%予以一次性配套資助,其中:國家級最高為300萬元,省級最高為200萬元,市級最高為100萬元;
(三)對建成區級公共測試平臺的企事業單位,按建設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100萬元;
(四)對建成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企事業單位,按建設投入的50%予以一次性資助,最高不超過80萬元;
(五)對獲批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的單位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建站補助;
(六)對培育的區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成功建成國家、省、市級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的,按本條第(一)項進行相應差額資助。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申請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依托單位的營業執照(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除外;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依托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依托單位簡介;
(三)上年度審計報告、上年度納稅證明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科技創新技術服務平臺建設、運行工作總結;
(五)建設期間發生的費用明細清單及有關證明材料;
(六)研發機構在新區技術溢出證明材料;
(七)市級以上科技創新服務平臺需提供經市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的平臺認定文件和撥款憑證;
(八)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 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 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經審批同意資助的科技創新服務平臺,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 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督導、驗收等工作。
第二十二條評審、督導、驗收的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 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 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科技型小微企業培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壯大,鼓勵科技企業孵化器、加速器建設,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實施細則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本細則所稱戰略性新興產業是指深圳市重點發展的生物、互聯網、新能源、新材料、文化創意、新一代信息技術和節能環保等七大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五條 本細則所稱未來產業是指深圳市支持發展的生命健康、海洋經濟、航空航天、軍工、機器人、可穿戴設備和智能裝備產業等領域。
第六條 本細則資助方式分為四類:
(一)對經認定的孵化器、加速器給予建設經費補貼;
(二)對入駐企業加速器的高成長科技企業給予房租補貼;
(三)對向新區科技企業(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提供貸款擔保服務的擔保機構給予補貼。
(四)對獲得市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培育項目資助計劃、民營及中小企業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業家培訓項目和中小微企業管理咨詢項目資助計劃的項目予以配套資助。
第七條 本細則所稱孵化器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發展定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科技企業孵化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二)孵化場地建筑面積在3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入駐孵化企業的面積不低于2/3 ,且可作為孵化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孵化器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不低于50%,專業技術型人才不低于30%;
(四)已入駐科技型小微企業5家以上(其中含未來產業企業1家以上)。
第八條 本細則所稱企業加速器須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發展定位為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科技企業加速器,內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具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實際運營一年以上;
(二)擁有可支配場地面積30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用于高成長科技企業租售的場地不少于總面積的2/3 ,且可作為加速器用途使用期限不低于五年;
(三)專職管理人員不少于15人,其中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的不低于50%,專業技術型人才不低于30%;
(四)配套服務設施齊全,產業服務功能完善,能夠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發展空間和公共服務平臺、公共技術平臺、投融資平臺等深層次專業化服務;
(五)入駐高成長科技企業(年銷售收入1000 萬元以上、3 億元以下;連續3年銷售收入增長速度均超過 20%)5家以上;入駐為高成長科技企業提供資本、信息、咨詢、人才、市場、技術開發與交流、國際合作等服務的中介服務機構10家以上。
第九條 本細則的資助采取事后資助制,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十條 在新區一次性新建和拓展承載空間的孵化器、加速器,根據其提供的產業空間及配套服務等情況,給予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的補助,認定當年撥付40%,第二年考核合格后撥付30%,第三年通過驗收后撥付30%。
第十一條 按照該企業加速器同類房租均價的30%給予入駐企業廠房租金補貼,每家入駐企業廠房租金補貼面積上限為5000平方米。補貼期兩年,自入駐企業與加速器管理單位簽訂廠房租賃合同并實際計繳租金當月起計。
第十二條 為新區年銷售收入2億元以下的科技企業提供貸款擔保的擔保機構,按擔保實際發生額的2%給予補貼,單筆資助金額最高10萬元,每個擔保機構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0萬元。
第十三條 對獲得市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培育項目資助計劃、民營及中小企業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業家培訓項目和中小微企業管理咨詢項目資助計劃的項目,按照市資助金額的50%予以配套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四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五條 申請孵化器、加速器建設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除外;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六條 申請企業加速器入駐補貼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與加速器簽訂的入駐加速協議、企業房屋租賃合同;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六)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第十七條 申請擔保機構資助的須填寫《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企業與擔保機構簽訂的擔保合同;
(五)企業與貸款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
(六)擔保機構為企業開具的擔保手續費發票;
(七)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八)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八條 申請市創新型小型微型企業培育項目資助計劃、民營及中小企業家培育工程、中小微企業家培訓項目和中小微企業管理咨詢項目資助的須填寫《光明新區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獲得市級相關資助計劃相關證明材料;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于初審通過的申報材料,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二十二條 對申請科技孵化器資助的單位,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現場考察;其他申請項目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
第二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四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五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六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三十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 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二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轉型升級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對轉型升級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主要資助轄區內舊工業區轉型升級,以及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審核認定的特色園區建設。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分為三類:
(一)對新區拆除重建型舊工業區部分“工改工”項目及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予以補貼;
(二)對園區運營單位(含社區集體企業)因實施“騰籠換鳥”或“工改工”工程,主動清理淘汰低端企業、積極配合政府有序轉移低端企業和開展重大區域業態整治與市容環境提升,提前與入駐企業解約造成園區運營單位的租金損失予以補貼;
(三)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基地等稱號工業園區予以獎勵。
第五條 申請轉型升級資助的,應滿足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科研機構、事業單位;且是項目的投資主體;
(二)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三)園區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企業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對新區拆除重建型舊工業區部分“工改工”項目,按照園區改造后工業區建筑面積1平方米100元人民幣標準予以園區運營單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資助。對于 新區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予以不超過實際建設或改造費用的30%、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的資助。
第七條 對園區運營單位(含社區集體企業)實施“騰籠換鳥”或“工改工”工程,主動清理淘汰低端企業、積極配合政府有序轉移低端企業和開展重大區域業態整治與市容 環境提升,因提前與入駐企業解約造成園區運營單位租金損失的,按實際租金損失,自解約之日起給予租金損失補貼,每年最高不超過200萬元,連續補貼不超過 2年。
第八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產業基地等稱號工業園區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獲得市級、省級、國家級認定的產業基地,分別予以園區運營方最高30、50、100萬元資金獎勵;
(二)對獲批“全國知名品牌創建示范區”的,一次性予以園區運營方50萬元資助;
(三)對獲批“全國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試點區”的,一次性予以園區運營方50萬元資助,對獲批“全國產業集群區域品牌建設示范區”的,一次性予以園區運營方追加50萬元資助;
(四)對經認定為國家新型工業化產業示范基地等國家、省、市級相應稱號的產業載體,分別予以園區運營方一次性150萬元、100萬、50萬元獎勵。對深圳市特色工業園,予以園區運營方一次性100萬元獎勵。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舊工業區部分“工改工”項目及舊工業區綜合整治、環境提升項目資助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除外);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五)園區建設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
(六)申請綜合整治類項目資助還需提供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提供的園區建設或改造實際投資額審計報告復印件(驗原件);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申請園區租金補貼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科研機構、事業單位除外);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五)園區建設或改造方案及改造前后照片或淘汰低端企業名單;
(六)租賃方與業主簽訂的經房屋租賃主管機關備案的租賃合同復印件(驗原件),業主提前解除租賃合同的合同復印件(驗原件),解除合同前一月的房租支付費用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產業轉型示范基地項目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轉型升級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復印件(驗原件);
(二)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四)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五)獲獎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企業上市培育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順利實施中小企業上市培育工程,調動光明新區中小企業改制上市的積極性,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分為兩類,一類是對中小企業成功在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予以補助;另一類是對中小企業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予以補助。
第六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已獲得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且股本達到3000萬元的。
第七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資助的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成功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
第八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市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上市(或掛牌)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的資助內容是企業為改制上市發生的輔導、保薦、審計、法律、資產評估和變更工商登記等費用。
第十條 (一)對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的標準為:
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包括創業板)或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200萬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150萬元(其他境內外證券交易所)。
(二)對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企業每家一次性資助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中小企業在境內外上市資助的,須填寫《光明新區中小企業上市培育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領取市政府上市培育資助資金的憑證,相關費用發生憑證,企業改制、培育及上市證明;
(六)改制后的股份制企業營業執照;
(七)企業辦理工商登記變更的有關手續憑證;
(八)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九)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十)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十一)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二)證券監督機構證明企業輔導驗收合格的有關憑證;
(十三)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四)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申請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資助的企業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或專項審計報告;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信用網);
(六)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改制輔導及相關服務的協議;
(七)企業改制輔導實際支出的原始憑證;
(八)企業實際支出上市輔導、保薦、審計、法律等服務必要費用的原始憑證;
(九)企業委托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保薦及提供相關服務的協議;
(十)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掛牌通知書或相關批準文件;
(十一)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二)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科學研究與技術創新,資助新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最近3年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
(二)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技術轉移機構正常運作一年以上;
(五)向新區科技企業轉移技術項目不少于5項;
(六)轉移項目產業化良好,產生較大經濟效益。
第六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化產業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從事高新技術領域成果轉化、產業化的科技型企業;
(二)企業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兩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五)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項目是由企業自主研發或由高校、科研院所在近三年內轉移到新區企業實施產業化,并且銷售收入達到2000萬元以上。
第七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和高新技術產業化項目的資助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進行,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對技術轉移機構給予不超過已投入建設經費的50%,最高50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 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產業化項目,按市里資助的20%予以配套。
對一般單位每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按實際投入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一年度的高新技術產業化資助按實際投入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技術轉移機構資助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區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申請書》(技術轉移機構類);
(二)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及簽名樣式,企業需提供營業執照;
(三)技術轉移機構成立批文;
(四)專職工作人員學歷證書;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術轉移項目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八)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申請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應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填寫《光明新區高新技術成果產業化資助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三)高新技術成果來源的相關證明文件或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產業化項目資助相關證明憑證;
(四)專職工作人員學歷證書;
(五)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會計報表、專項審計報告;
(六)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七)技術轉移項目產業化成果證明材料;
(八)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資助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四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 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企業技術改造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推動光明新區企業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更有效地發揮技術改造資助對技術改造投資的宏觀導向和激勵作用,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技術改造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項目符合國家及省、市的有關產業政策和新區產業發展規劃,以推動技術進步、技術創新和產業升級為目標,促進新區產業結構調整和升級。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對新區企業的技術改造項目予以貸款貼息,即:申請單位根據向銀行貸款的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補貼利息的資助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項目建設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七條 對新區企業技術改造項目資助的范圍為:支持大企業(集團)產業、產品結構調整項目,以高新技術、先進適用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項目以及擁有知識產權的成果 轉化、提高自主創新能力的項目以及產業關聯度高的項目。費用包括技術改造前期費用及其他與技術改造項目直接有關的支出。
第八條 貸款貼息資助的范圍為申請單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的用于技術改造項目貸款的利息,以單筆貸款且貸款期限不低于半年為限。屬于同一綜合授信額度內并在三個月內實際發放的多筆貸款,視同單筆貸款。
一般單位每一年度的貼息額度按實際支出50%,最高不超過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每一年度的貼息額度按實際支出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九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條 申請技術改造貸款貼息須填寫《光明新區企業技術改造資助項目申請表》,并提供下列資料:
(一)技術改造項目核準、備案、批準文件;
(二)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三)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四)企業上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項目投入審計報告;
(五)其他說明項目技術水平的附加材料,如專利證書、新藥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相關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獎證書等;
(六)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七)單位與銀行簽訂的貸款合同、銀行放款給單位的進帳憑證和其他相關材料;
(八)單位向銀行償付利息的財務憑據;
(九)該項貸款未向同級政府其他部門申請貼息的聲明;
(十)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二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六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七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不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企業研發投入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進行科技研發,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分為五類:
(一)對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
(二)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研發項目,按市資助的20%予以配套。
(三)對高新技術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四)對科技型小微企業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五)對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入園項目的研發投入予以資助。
第六條 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企業產權關系明晰,依法經營,誠實守信,最近三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三)有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和健全的會計核算體系;
(四)依法報送統計報表;
(五)2016年8月1日之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企業可申請一次獎勵,企業更名后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的不屬于新認定);
(六)未在同級政府獲得過同類資助。
第七條 申請高新技術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有效期內的國家級、市級或其他高新技術企業。
(五)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研發項目,已獲得市級資助。
第八條 申請科技型小微企業資助的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
(二)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且注冊成立時間滿兩年且不超過五年;
(三)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企業研發經費占銷售收入比例原則要求在5%以上;
(四)職工人數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發團隊須有5人以上全時工作的核心成員;
(五)國內科研人員或留學人員創立企業的,其所持股份占公司股份不低于30%(含技術入股)。
第九條 留學人員研發啟動資助分以下兩類:
(一)入駐新區留學人員創業園;
(二)入駐新區的其他創業項目:
1.符合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小微企業界定標準;
2.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注冊成立時間滿六個月且不超過三年;
3.企業從事研究、開發、生產的項目或產品屬于戰略性新興產業或未來產業;
4.職工人數中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人員比例不低于30%,其中研發團隊須有1人以上全時工作的核心成員。
第十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的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一年度研發經費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項目完成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十一條 對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的內容有:
(一)人員費:指內設研發機構中專門用于全時研究開發人員支出的工資性費用;
(二)儀器設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必需的專用儀器、研發設備的當年折舊,樣品、樣機購置費、軟件平臺購置費及設備試制費;
(三)能源材料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動力、低值易耗品的購置等費用;
(四)試驗外協費:指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所發生的租賃費用、帶料外加工費用及委托外單位或合作單位進行的試驗、加工、測試等費用;
(五)差旅費: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項目研究開發而進行國內外調研考察、現場試驗等工作所發生的交通、住宿等費用;
(六)直接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指除上述費用之外與項目研究開發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二條 下列費用開支,不得作為研發經費享受資助:
(一)企業的開辦費用;
(二)生產經營場地的購置或租賃開支;
(三)生產設備的購置開支;
(四)大宗原材料的采購開支;
(五)廣告和銷售費用;
(六)行政辦公開支。
第十三條 對符合條件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最高30萬元獎勵。
第十四條 對經認定的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開展的研發項目,按市里資助的20%予以配套。
市級或其他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的50%,最高為5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申請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項目上一年度研發投入總額的50%,最高為8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十五條 科技型小微企業研發項目的資助額度不超過該研發項目投入的50%,其中獲市級以上科技計劃立項的最高資助20萬元,一般孵化項目資助最高10萬元。
第十六條 留學人員企業研發啟動資助額度不超過該研發項目投入的50%,資助最高20萬元。本資助可與本實施細則其他資助同時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八條 申請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
(三)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四)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五)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九條 申請研發投入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企業研發投入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國家技術創新示范企業研發項目資助相關證明憑證(申請市級配套需提供);
(二)項目研發經費實際支出情況的費用清單;
(三)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四)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五)企業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及項目研發投入審計報告;
(六)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七)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八)其他說明項目技術水平的附加材料,如專利證書、新藥證書、醫療器械注冊證、生產批文,新產品或新技術證明(查新)材料、產品質量檢驗報告、相關科技計劃立項證明、獲獎證書等;
(九)留學人員企業成立不滿一年的,可暫不提供第(四)、(五)項材料,但需提供深圳市外國專家局出具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
(十)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二十一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二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二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七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三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政違 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會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支持光明新區企事業單位通過國內外展會平臺開拓市場,提高新區及轄區內企業的知名度和美譽度,打造品牌企業,促進新區優勢產業發展,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會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會展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會展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或者經辦國內外經貿科技類展會及招商推介活動的服務機構;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六條 對會展資助采取報銷制,即:申請單位根據參展費用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展會結束一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企業隨新區管委會組團參展的國內經貿科技類展會,給予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交通食宿費等參展費用50%至100%的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行規定或批準的不受此限。
第八條 企業隨新區管委會組團參展的國外經貿科技類展會,給予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交通食宿費等參展費用50%至100%的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行規定或批準的不受此限。
第九條 企業參加新區計劃內的國內其他各類經貿科技展會,符合新區產業導向的,給予展位租賃費、展位裝修費、交通食宿費等參展費用的50%至100%的資助,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5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行規定或批準的不受此限。
第十條 對于服務機構,針對其經辦新區計劃內的國內外經貿科技類展會或招商推介活動,按規定報銷其展覽服務費、團費等費用。
第十一條 每家企業全年展會類補助不超過5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另行批準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會展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會展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單位上一年度會展費用實際支出情況的費用清單及有關支出憑證;
(二)招商招展計劃和方案或展會總結報告;
(三)企事業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事業單位簡介;
(四)企業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
(五)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及最近一個月的會計報表;
(六)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外貿企業出口
信用保險保費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鼓勵光明新區出口企業開拓國際市場,幫助出口企業防范收匯風險,改善新區出口結構和促進貿易增長方式的轉變,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外貿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外貿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投入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申請外貿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的申請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四)投保一年期內出口信用保險的新區企業。
第六條 對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投入的資助采取報銷制,即:企業根據上一年度出口信用保險保費支出情況,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通過相關審批程序后,資助款一次性無償撥付給申請單位;企業須在保費支出半年以內提出資助申請。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新區對外貿企業投保一年期內出口信用保險的企業給予以下資助:
(一)按出口信用保險保費的50%給予資助,單個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二)由新區管委會授權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簽訂協議,合作建立統一投保平臺,設立統保保費,對新區小微出口企業投保中 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的,新區管委會全額資助。(小微出口企業標準及投保資助流程等事項均按照協議規定執行,小微出口企業按申請先后順序享受該資助,直至當 年額度用完為止)。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外貿企業出口信用保險保費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核對原件);
(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業簡介;
(三)企業繳納保費所產生的票據及保單的復印件,并在復印件上加蓋企業及信保公司的公章;
(四)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企業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五)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小微出口企業申請中小企業出口信用保險資助,按照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與出口信用保險公司簽訂的合作協議規定提供相關申請材料。
第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一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提高文化創意產業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引導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新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無償資助、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的對象為: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文化創意產業的企業和園區。
(二)在新區依法注冊或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或對新區文化創意產業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企事業單位、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和文化創意產業行業協會及其他社會組織。
(三)在新區范圍內申請的,經過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推薦并被文博會組委會認定的文博會分會場和專項活動的申請企業。
(四)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第六條 本細則所稱文化創意產業是指以創作、創造、創新為根本手段,以文化內容、創意成果和知識產權為核心價值,以高新技術為重要支撐,為社會公眾提供文化產品和 服務,引領文化產業發展和文化消費潮流的新興產業。重點發展影視動漫、演藝音樂、新媒體及文化信息服務、時尚產業、文化旅游、文化軟件、創意設計、數字出 版及游戲、高端工藝美術、高端印刷、高端文化設備、文化遺產開發等文化創意產業領域。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一節 扶持發展內容產業
第七條 扶持原創動漫產品。新區原創影視動畫片在中央臺主要頻道、省級上星頻道、省級少兒動畫頻道黃金時段播出的,給予單部作品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的獎勵。獲得 國際知名動漫節展、國際A類電影節主要獎項、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給予最高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同一產品在多個電視臺播出或獲得多個獎項的,按從高 不重復原則給予獎勵。
對在新區制作生產或融入新區元素的原創優秀動漫作品,給予單部作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生產資助。被國家有關部門新認定為“重點動漫企業”的,一次性給予100萬元獎勵。
第八條 鼓勵原創影視產品。新區原創影視產品在中央臺主要頻道、省級上星頻道黃金時段首輪播出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獲得國際A類電 影節主要獎項、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同一產品在多個電視臺播出或獲得多個獎項的,按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 獎勵。
對在新區創作生產或融入新區元素的優秀原創影視作品,給予單部作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生產資助。經聯席會議審議認定為特別重大題材的,單部作品資助最高金額不超過500萬元。
對在新區創作生產或融入新區元素的原創優秀網絡劇、微電影等網絡視聽節目,專項資金給予單部作品不超過20萬元資助。
第九條 培育原創舞臺劇。新區原創舞臺演出劇、音樂劇進行符合規定條件的商業演出的,演出場次達10場而未到30場的,按每場1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演出場次達 30場而未到50場的,按每場2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演出場次達50場或以上的,按每場3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進行境外商業演出達30場或以上的,按每場 4萬元給予一次性獎勵;每臺演出劇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200萬元。
鼓勵優秀原創舞臺演出劇、音樂劇創作生產,給予單部作品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生產資助。經聯席會議審議認定為特別重大題材的,單部作品資助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對每年商業演出在10場以上,且合法注冊、合法納稅的符合條件的戲曲藝術表演團體,在購置和更新設備等方面每年給予不超過10萬元資助。
第十條 鼓勵原創出版精品。對新區數字出版、圖書報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業出版的產品獲得“中國出版政府獎”等國家級政府類重大獎項的,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十一條 支持優秀文化遺產合理開發利用。支持深入發掘文化文物單位館藏文化資源,支持引進、挖掘優秀非物質文化遺產資源等開發文化創意產品,發展文化創意產業,按項目的社會和經濟效益等評審條件,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的資助。
第十二條 鼓勵文創項目和單位參評參賽。對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國際重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可分別給予20萬元、10萬元、5萬元獎勵;在國家重要評 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可分別給予10萬元、5萬元、3萬元獎勵;在省級重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可分別給予5萬元、3萬元、2 萬元獎勵;在市級重要評獎活動中獲一、二、三等獎的單位,可分別給予3萬元、2萬元、1萬元獎勵。兩年內同一評獎活動獎項每個單位只能申請1次獎勵。
第二節 促進自主創新
第十三條 加快文化創意產業領域核心技術研發和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的組建提升。在文化創意產業領域組建和提升符合規定條件的市級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給予最高不超過500萬元資助。
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承擔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國家工程實驗室、國家重點實驗室、國家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任務的,給予最高不超過 1500萬元配套資助。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承擔文化創意產業領域廣東省工程實驗室、廣東省重點實驗室、廣東省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建設任務的,給予 最高不超過800萬元配套資助。
扶持企業、行業協會和高等院校建立文化創意產業公共信息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文化產業版權交易平臺和文化資產評估平臺,為新區文化 創意產業發展提供信息服務、技術服務、版權交易管理服務和資產評估服務。以上平臺經認定后,按建設費用的40%予以扶持,單個平臺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
年營業收入100萬元及以上的創作研發型、中介服務型文化企業或年營業收入1000萬元及以上的生產型文化企業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原創 文化創意項目,可在項目完成研發并推向市場后,申請原創項目扶持,每個項目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實際總費用的30%,每個項目扶持金額最高不超過100萬 元。
第十四條 支持業態融合創新。支持制造業、建筑業、房地產業、軟件業等領域的大型企業跨界融合發展文化創意項目,按照不超過企業研發投入金額20%,最高不超過 200萬元給予研發資助。對生產制造型文化創意企業提高創意研發環節比重和水平的項目,按照不超過企業研發投入金額20%,最高不超過200萬元給予研發 資助。
第十五條 支持創意設計行業發展。支持舉辦中國設計大展、深圳創意設計七彩獎、深圳創意設計新銳獎等創意設計展會及獎項;對獲得國際知名創意設計獎項的創意設計企業、設計師及設計作品,給予不超過10萬元獎勵。
第十六條 培育“文化創客”。文化創客、文化創客團隊入駐文化創意產業園、文化創客孵化基地,對符合條件的,享受新區支持創客發展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三節 培育產業主體
第十七條 鼓勵領軍企業加快發展。獲得市級百強文化創意企業的給予20萬元獎勵,并按照市扶持政策配套一定資金扶持。
第十八條 實施“大項目驅動”行動。對經核準,社會投資額超過5億元、10億元的重大文化創意產業建設項目,經聯席會議批準,最高可給予分別不超過500萬元、1000萬元的貸款貼息資助。
對投資超過500萬元的大型獲獎項目,可根據實際投資金額的10%給予扶持,獲國際大獎的最高獎勵不超過100萬元、獲國家部委大獎的 最高獎勵不超過80萬元、獲國家行業機構大獎的最高獎勵不超過50萬元、獲省直部門或行業機構大獎的最高獎勵不超過30萬元。同一項目獲得多個獎項的,按 從高不重復原則給予一次獎勵。
第十九條 引進國內外知名文化創意企業。國內外知名文化創意企業在新區設立符合規定條件的企業總部,按照新區支持培育引進龍頭企業資助實施細則予以支持。
對在近三年內新落戶新區并經專家評審為區域內行業重點企業且其主營業務屬新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的企業,可給予落戶扶持,單個企業落戶扶持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條 支持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發展。對經認定的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發展文化創意項目產生的貸款利息,給予該企業總額最高不超過100萬元貸款貼息資助。
經認定的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入駐政府投資建設的創新型產業用房,首3年給予500平方米以下部分免房租、500-1000平方米部分房租減半資助。
第二十一條 對注冊地和經營地均在新區,入駐經認定的市、區級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中小微企業或經聯席會議認為需要重點扶持的的中小微文化創意企業和社會組織,租賃合同 期在3年以上的,給予最多3年、最大面積不超過1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不超過30元、每個企業每年不超過30萬元的房租扶持,享受扶持的單位須承諾 其所租賃用房不得對外分租或轉租。已申請區內其它部門租金扶持的企業不得重復申請。
第二十二條 鼓勵創辦文化創意企業。自主創業者創辦文化創意企業,按規定享受新區關于創業帶動就業等相關優惠政策支持。
第二十三條 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各辦事處、社區和企業通過收購、升級改造舊城區、舊村、舊工業區等方式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集聚區,符合城市總體規劃和文化創意產業振興發展規劃的,按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轉型升級資助實施細則扶持。
第二十四條 新獲得認定為國家級文化創意產業類園區(基地)的,給予100萬元獎勵;認定為省級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認定為市級文化產業園區(基地)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認定為新區文化創意產業園區的,一次性給予10萬元獎勵。
第二十五條 鼓勵申請上級政府部門其他文化創意產業專項扶持,對獲得國家、省、市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金扶持(不含貸款貼息和保險費)的轄區文化企業和項目,可申請配套扶持,扶持比例為所獲扶持資金的50%。本細則已有另外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節 鼓勵拓展市場
第二十六條 拓展文化出口市場。新獲得認定為國家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給予100萬元獎勵;認定為省級文化出口重點企業的,一次性給予50萬元獎勵;認定為市級文化文化出口10強的,一次性給予30萬元獎勵。
第二十七條 支持參加境內外專業展會。支持新區文化創意企業參加或舉辦市級以上重點的文化創意產業展會,給予參加企業展位費、裝修費等補貼。可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50%-100%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次扶持額最高不超過5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累計扶持額最高不超過20萬元。對企業發展海外項目的國際機票和海外場地租 賃等費用給予扶持,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已享受其他財政補貼的,給予差額補貼。
第二十八條 經中國(深圳)國際文化產業博覽交易會組委會辦公室認定的分會場,按實際投入的50%給予資助,單個分會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經中國(深圳)國際文化 產業博覽交易會組委會辦公室認定的專項活動,按實際投入的50%給予資助,單個專項活動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二十九條 發展文化消費市場。專項資金每年安排不超過100萬元,通過政府采購、貸款貼息、項目資助等方式,支持演藝場館、藝術品市場、實體書店、藝術培訓等文化市 場創新商業模式,提升發展。鼓勵金融機構開發文化消費信貸產品,通過開發分期付款、文化信用卡等消費信貸產品創新,不斷滿足文化產業多層次消費信貸需求。
第三十條 支持舉辦文化創意活動。對高端文創賽事及其它對全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顯著推動作用的文化活動給予扶持,每個活動最高給予金額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30%,最 高不超過50萬元。對新區重點文化企業在各種媒體進行宣傳的給予扶持,每個單位最高給予扶持金額不超過總宣傳費用的30%,每個單位每年最高扶持不超過 20萬元。
第五節 優化發展環境
第三十一條 引導風險投資資金進入。充分發揮政府產業發展資金的引導示范作用和放大效應,引導各種產業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和起步期的文化創意企業。
第三十二條 鼓勵銀行為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建設和重點文化企業提供貸款。對獲得銀行貸款的文化創意產業園區和重點文化企業可享受貸款貼息,貼息率最高不超過3%,單個企業1年累計貼息最高不超過60萬元。
第三十三條 支持開展文化創意產業保險服務。對文化創意企業投保經認定的創新險種給予最高不超過200萬元保險費資助。
第三十四條 保障土地資源供給。年度土地使用計劃根據文化創意產業發展的需要,優先安排文化創意產業新增建設用地指標,在供地安排上予以傾斜。新建或通過城市更新建設文化創意產業項目的,按照市政府制定的產業扶持政策給予優惠地價。
第三十五條 加強人才隊伍建設。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與文化創意企業聯合建設文化創意產業人才培養基地和職業技能公共實訓基地,給予總額最多不超過10萬元的補貼。
對在文化藝術、游戲動漫、創意設計等新區文化創意產業重點扶持領域開設培訓課程的符合條件的培訓機構和培訓項目給予扶持,單個培訓項目扶持最高不超過10萬元,每家培訓機構每年扶持額最高不超過50萬元。
第三十六條 加強知識產權保護。支持文化創意產業知識產權保護和服務體系建設。每個項目最高扶持不超過50萬元,每個機構每年最高扶持不超過100萬元。
第三十七條 支持在主要文化創意產業經營領域建立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并對行業協會或社會團體制定行業標準、維護行業權益、組織外出參展以及為政府提供決策咨詢、購買服務等工作進行專項扶持。每個項目最高扶持不超過實際總費用的50%,最高扶持金額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三十八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三十九條 申請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經濟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文化創意產業發展資助申請表》并按表格目錄提供申請材料。
第四十條 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四十一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八)在申報資助的活動或項目開展期間發生安全事故的;
(九)出現其他違法違規事項或聯席會議認為不適合享受政府扶持情形的。
第四十三條 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四十四條 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 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 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四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四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 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四十七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四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深圳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一條 對于新區文化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意義的項目,可參照本細則程序并經新區管委會或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確定扶持標準后給予扶持。
第五十二條 本細則由新區文化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五十三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促進眾創空間建設發展創客活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激發大眾創新創業活力,加快發展眾創空間等新型創業服務平臺,促進創客活動健康快速發展,構建光明新區創新創業生態環境,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眾創空間是指依托廣泛的社會資源,為創客群體、創業團隊提供工作空間、網絡空間、交流空間和資源共享空間各類創業場所,并開展創意作品展示、創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產、創業輔導和資金對接等綜合服務的特色創新創業服務機構。
第三條 創客活動是指以“創客”為主題,以整合創新創業要素,達到促進創業就業、凝聚創新源頭、培育創新力量、鼓勵技術創新、營造創新創業氛圍、弘揚創客文化、推 動創客發展為目的舉辦的系列活動,包括創客網站建設、主題論壇、創客馬拉松、創客成果展覽、創客項目路演、創客成果產業對接、深圳制匯節、深圳國際創客周 和創客大賽等多種形式的創客運動。
第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眾創空間、創客活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分管中小學、技工院校和高 等院校的主管部門為新區創客實踐室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 管部門,按《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六條 對眾創空間、創客活動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七條 申請本資金的各類機構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新區轄區范圍內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
(二)近兩年信用記錄良好,在深圳信用網無相關警示信息;
(三)眾創空間要求產權清晰,建筑面積應在100平方米以上;
(四)眾創空間及學校創客實踐室應通過專家評審委員會認定,并取得新區主管部門審議同意;
(五)眾創空間應管理規范,服務主題明確,具有開展科技創新創業相適應的服務團隊,能夠提供工作場地、研發工具、創意產品展示、創意交流分享、小批量生產與創業輔導、資金對接等綜合服務;
(六)經認定的眾創空間和創客實踐室每年在新區至少組織兩次創客主題活動;
(七)眾創空間應具有較為完善的基礎設施,符合消防、環保和安全生產有關要求,有能力為入駐的創客、創業團隊提供必要的公共服務;
(八)申請本分項資金的各類機構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九)對于市政府或新區臨時決定的有關創客活動資助項目,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定后,不受上述條件限制,也可申請使用本分項資金。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八條 對發展眾創空間,構建創客載體的各類機構給予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鼓勵各類機構創辦眾創空間,完善眾創空間軟件、硬件設施,提升服務功能和服務能力。對眾創空間建設、改造及用于創客服務的公共軟 件、開發工具和共用設備等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資助,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各類眾創空間場地租金予以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 第二年予以30%資助,每家眾創空間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二)鼓勵高等院校、技工院校、中小學開設各類創客教育課程,建設創客實踐室,推廣創客教育。對符合條件的創客實踐室建設費用一次性予以最高30萬元的資助。
(三)鼓勵各類機構開展國際合作,引進國際知名創客實驗室在我區建立授權實驗室,建立共享國際資源平臺和機制。對單個落戶項目建設費用 一次性予以50%的資助,每家機構資助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對創客實驗室場地租金予以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 對符合條件的創客實驗室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20萬元。
第九條 對獲得國家省市及新區相關產業及科技主管部門舉辦的創新創業創客大賽的獲獎項目予以資助,本計劃支持的對象為在新區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內孵化培育且注 冊地在新區的獲獎項目;本項計劃所指的創新創業創客大賽需經新區產業、科技主管部門的認定且獲獎項目是指各類大賽總決賽獲獎項目。
(一)對獲得國家、省級的獲獎項目一次性予以5萬元的獎勵、對獲得市及新區級的獲獎項目一次性予以2萬元的獎勵;
(二)符合新區產業政策導向及發展需求的獲獎項目在新區主管部門指定的廠房、眾創空間、孵化器內租賃廠房或辦公地進行正常生產運營達一年以上,予以場地租金兩年期的租金資助,第一年予以50%資助,第二年予以30%資助,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10萬元。
第十條 對發展創客活動,營造創新創業氛圍的各類機構給予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鼓勵各類機構和眾創空間積極參與、自主創辦、在新區定期開展創新創業主題活動,通過創客網站建設、主題論壇、創客馬拉松、創客成果展 覽、創客集市、創客項目路演、創客成果產業對接、深圳制匯節、深圳國際創客周和創客大賽等多種形式推動創客運動,提供公益性培訓、咨詢、研發和推介等服 務,對符合條件的各類創客活動按實際發生合理費用一次性予以50%的事后資助,每家機構每年的資助總額不超過50萬元。新區另有規定或決議的不受此限。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眾創空間、創客活動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促進眾創空間建設資助申請表》、《光明新區發展創客活動資助申請表》,申請獲獎項目資助的個人及單位需填寫《光明新區創客獲獎項目資助申請表》,并根據申請類別不同,按實際要求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第一節 申請眾創空間建設及租金資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驗原件);
(五)申報日近三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單位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驗原件);
(七)場地建設、改造可行性報告;有資質的審計機構提供的場地建設和改造實際投資額審計報告;
(八)眾創空間運營方案、創客活動計劃書(活動照片、視頻、簽到表等佐證材料)、生產制造證明、報價單、發票等證明文件;
(九)自有房產證明或租賃合同等證明文件(驗原件);
(十)入駐創客或項目協議(驗原件);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二節 申請眾創空間創客活動資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驗原件);
(二)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驗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公章);
(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驗原件);
(五)申報日近三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單位財務報表或驗資報告,驗原件);
(七)活動總結報告(內容包括:活動的基本情況、規模和規格,重要嘉賓,活動的主要內容、成效和啟示等);
(八)項目執行所發生的費用清單和支出單據、集中支付憑證及所涉及的相關合同(協議)書;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三節 申請獲獎項目資助應當提供以下材料:
(一)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
(二)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登記證書復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
(四)稅務登記證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五)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非事業單位提供);
(六)上年度財務審計報告或通過審查的事業單位財務決算報表復印件(注冊未滿一年的可提供驗資報告,驗原件);
(七)創客個人的身份證明(包括居民身份證或護照);
(八)創客個人或項目與依托單位的入駐合同及依托單位的推薦函;
(九)申請獲獎項目資助的應提供獲獎證明材料(包括從初賽到決賽所有的證明材料);
(十)申請獲獎項目房租補貼的應提供入駐合同及房租支出憑證;
(十一)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中小學、技工院校和高等院校申請創客實踐室建設費用資助的,由新區主管部門統一制定申請表,負責受理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九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一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 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四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及配套文件的通知》(深光管辦〔2010〕32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農業發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更好地鼓勵和支持光明新區企業發展高科技農業,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資助農業發展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農業發展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資助對象是新區注冊的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區注冊,項目經營地或產品主要供應地在新區的經營農業高新技術、傳統優勢農業和現代農業的涉農企事業單位。
第六條 新區經濟發展資金資助農業發展的主要方式包括補貼、獎勵和貸款貼息。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申請農業發展資助的單位需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新區內注冊、登記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農業企事業單位,注冊資金在50萬元以上,經營兩年以上;或者在深圳市其他區注冊,項目經營地或產品主要供應地在新區的涉農企業。
(二)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三)屬于高新技術農業、傳統優勢農業和現代農業范疇;
(四)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從事農產品生產的企業技術力量充足,生產能力達到一定規模,基地面積在100畝以上,有穩定的供銷渠道,年主營銷售收入在100萬元以上;生產管理規范。
(六)從事農產品批發市場的企業在新區年交易規模達到5000萬以上,配備專職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人員和監測室及相應的監測設備。
(七)從事農產品加工的企業應具有健全的產品規格、標準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通過ISO和HACCP認證,且年營業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八)從事農產品配送的企業應具有健全的產品規格、標準體系和質量控制體系,且年營業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九)從事農產品投入品生產的企業應具有自主品牌,產品具有生產許可證、產品登記證、產品標準證號及產品合格證,且年營業額達到1000萬元以上。
第八條 貸款貼息資助的范圍為申請單位在上年1月1日至本年12月31日之間發生的用于農業發展項目貸款的一年利息,以單筆貸款且貸款期限不低于半年為限。屬于同一綜合授信額度內并在三個月內實際發放的多筆貸款,視同單筆貸款。
第九條 一般單位每一年度的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100萬元;國家級高新技術企業、自主創新型行業龍頭企業或民營領軍骨干企業每一年度的貼息額度最高不超過200萬元。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另有規定或決議的從其規定。
第十條 涉農企業的補貼類項目均采取“先投入后補貼”的方式,資助額度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的50%(不含50%)。
第十一條 農業綜合開發類的項目。主要對新區范圍內實施的有關項目給予資助,單個項目的補貼額度不超過200萬元。對具有良好社會效益和發展前景,且需重點扶持的項目,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可突破此扶持上限。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種植業: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經濟作物生產設施建設、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都市休閑農業和觀光農業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二)養殖業:主要指牛、雞、鴿的生產設施建設、健康養殖示范、良種引進及設備購置。
(三)漁業:主要指水產養殖的生產設施建設、健康養殖示范、良種引進、苗種繁育及設備購置;都市休閑漁業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四)農產品加工及保鮮:主要指農產品的分揀、包裝、初級加工、儲藏保鮮、屠宰設施建設及設備購置。
第十二條 “菜籃子工程”建設項目。采取獎勵和補貼方式,具體分為以下幾類:
(一)生豬供應獎勵。
對供應新區生豬,供應量在前三名的企業,依次獎勵40萬元、30萬元、20萬元。
(二)農產品質量安全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資助新區農業生產企業推進無公害、綠色或有機農產品種養、標準化生產、生態養殖、農產品標識建設等有利于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項目。
(三)農產品標準制定獎勵。
農業生產經營主體新制定并經法定管理部門或單位認可、公布的農產品標準,按國家標準、地方標準分別給予30萬、20萬元一次性獎勵。
(四)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50萬元,具體范圍包括:新區農產品配送企業、屠宰場、批發市場、超市及集貿市場的質量安全自檢體系建設;農產品 質量安全檢測機構(含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力建設;農產品質量安全檢測設備生產商的新型檢測設備和檢測技術的推廣及應用;其他有利于農產品質量安全提升的建 設項目。
(五)動植物疫病防治項目。
單個項目的補貼不超過100萬元,主要用于新區動植物疫情防治體系建設,包括疫病強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項目。
第十三條 農業技術推廣項目。
單個項目補貼不超過200萬元,具體范圍包括:農業新技術、新品種、智能設施栽培及節水灌溉、新型肥料、農藥、飼料、獸藥的研發、推廣、應用,及數字化精準農業、農業電子商務,工廠化養殖,農業科普教育等方面的項目。
第十四條 品牌農業發展項目的主要扶持對象為新區農業企業,具體包括以下幾個類別:
(一)名牌企業建設獎勵。
1.龍頭企業認定獎勵。新區農業企業被評定為龍頭企業的,給予一次性獎勵。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50萬元; 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30萬元;被評定為“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的,獎勵10萬元。上述龍頭企業稱號可疊加獎勵。
2.龍頭企業落戶獎勵。總部落戶在新區的農業龍頭企業,落戶當年給予一次性獎勵。對農業產業化國家重點龍頭企業,獎勵50萬元;農業產業化省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30萬元;農業產業化市級重點龍頭企業,獎勵10萬元。
3.農業企業資格榮譽認定獎勵。新區農業企業獲得國家農業部、廣東省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 獲得廣東省農業主管部門或深圳市人民政府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深圳市農業主管部門或新區授予的與農業相關的資格或 榮譽,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二)品牌基地建設獎勵。
1.區內農業生產基地認證獎勵。
新區蔬菜基地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2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新區果園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10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新區水產養殖基地通過無公害農產品產地認證的,以每畝2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綠色食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3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通過有機產品基地認證的,以每畝500元的標準給予一次性獎勵。
同一基地獲得不同級別認證,獎勵就高不就低;若已獲得獎勵的基地獲得更優級別的基地認證,則按兩個級別的差額追加獎勵。
2.區內農業示范園區獎勵。
對新區轄區新創建的農業示范園區,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經省有關部門認定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
(三)農產品品牌建設獎勵。
新區農產品獲得國家農產品地理標志、國家地理標志產品、國家地理標志商標等地理標志保護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萬元。若同一產品擁有一個以上地理標志保護,只能享受一次獎勵。
新區農產品獲得中國馳名商標等國家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20萬元,獲得廣東省馳名商標等省級產品榮譽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十五條 按照國家、省、市上級部門的明文要求執行,需由地方配套安排資金的農業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統籌實施。
農業應急類管理項目、農業資源生態調查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統籌安排實施,資助額度不超過5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六條 申請項目資助需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一)《光明新區農業發展資助申請表》;
(二)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及企業簡介;
(三)營業執照(事業單位除外;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四)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五)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審計報告及專項審計報告;
(六)產品質量、環保、科技成果、專利等方面的證明材料;
(七)項目實施情況報告;
(八)企業信用信息資料(深圳市公共信用中心打印);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八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二十二條 對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二十三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四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 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六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八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培育引進若干主業突出、核心競爭力強的大型企業集團,鼓勵工業企業擴產增效,支持轄區企業做大做強,促進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 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新區工業企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企業做大做強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的對象為: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對年工業產值增速超過20%的新區工業100強工業企業按照當年增量的1%給予最高200萬元獎勵。對于非新區工業100強企業當年產值增量超過5000萬元的,按照增量的1%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第七條 支持大企業并購重組,新區工業100強工業企業通過并購重組做大做強的,按照其并購產值新區增加部分的0.5%予以最高500 萬元獎勵;對以收購、借殼上市以及換股吸收合并等市場化運作方式重組外地上市公司,在完成重組后一年內將注冊地遷入新區的,按照市里政策給予50%的配套 獎勵。
第八條 對承擔國家工業強基工程的項目、開展工業強基工程產品和技術推廣應用的新區企業,根據市資助給予20%的配套支持。
第九條 對新入選或新引進“世界500強(以美國《財富》雜志公布的為準)”、“中國500強(以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企業家協會聯合公布的為準)”的企業分別配 套獎勵3000萬元和1000萬元,按4:3:3比例分三年撥付;對新入選或新引進的深圳市工業百強的企業獎勵20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一條 申請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支持企業做大做強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四)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
(五)申請國家工業強基工程的項目、開展工業強基工程產品和技術推廣應用、示范大企業獎勵資助企業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五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七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八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支持培育引進總部龍頭企業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大扶持力度,培育引進成長能力強、財政貢獻大的總部龍頭企業落戶光明并發展壯大,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總部龍頭企業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總部龍頭企業資助實行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的原則。
第五條 對重點培育引進的總部龍頭企業給予的資助分為三個項目:落地獎勵、租房補貼及購房補貼,其中租房補貼與購房補貼不能夠同時享受。
第六條 申請總部龍頭企業資助的單位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
(二)符合新區產業導向;
(三)首次申請資助時,注冊地址由外地變更至新區或在新區新設不超過兩年;
(四)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五)申請主體在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或申請主體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或申請主體在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內在新區產生產值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
第七條 申請租房補貼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時在新區既沒有自有產業用地也沒有自有產業用房;
(二)租賃的限廠房、研發用房及辦公用房,不包括附屬和配套用房,限自用,且為市場價格租賃;
(三)補貼發放期間的每個財政年度,申請主體均需滿足本細則第六條的申請條件。
第八條 申請購房補貼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時在新區既沒有自有產業用地也沒有購買其他的產業用房;
(二)購置的限總部用房和研發用房,不含廠房、附屬、配套用房,限自用,且為市場價格購置。
(三)補貼發放期間的每個財政年度,申請主體均需滿足本細則第六條的申請條件。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九條 落地獎勵分為兩檔:
(一)申請主體在境內外上市地證券監管部門或證券交易所批準發行股票并已上市的,或者申請主體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在新區產生產值不低于人民幣6億元(含),獎勵200萬元;
(二)申請主體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新三板)掛牌的,或者申請主體第一個完整財政年度在新區產生產值不低于人民幣3億元(含),獎勵100萬元。
第十條 租房補貼按年租金30%的給予資助,租金補貼面積上限為5000平方米,每年最高不超過100萬元。租房補貼年限為前3個完整財政年度。
第十一條 購房補貼每年按總成交價3%予以補貼,每年不超過200萬元。購房補貼年限為前3個完整財政年度。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二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三條 申請資助須填寫《光明支持培育引進新區上市總部企業資助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申請單位基本情況登記表及申請單位簡介;
(三)申請單位上一年度的年度審計報告,以及由稅務部門提供的上一年度的納稅證明;
(四)企業上市證明;
(五)在新區租用自用廠房及辦公用房的租賃合同、入駐協議;或在新區購置自用總部用房和研發辦公用房的銷售合同、房產證明(申請落地獎勵不需提供該款資料)。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五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會同財政、稅務、規劃國土等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必要時赴申請單位經營場所現場考察。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由該企業承擔法律責任的知識產權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六)其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七)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九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一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生產性服務業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支持生產性服務業做大做強,引導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新區生產線服務業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生產性服務業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的對象為: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從事工業設計、檢驗檢測、專利代理、知識產權管理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生產性服務業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園區;
(二)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對工業設計提升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一)對經市里認定的工業設計領軍企業配套獎勵50萬元。對獲得iF金獎、“紅點之星”獎和“紅點至尊”獎的,每項配套獎勵10萬元; 對獲得國家級工業設計獎、省長杯工業設計獎的,每項配套獎勵3萬元;對獲得紅點獎和iF獎其它獎項、IDEA獎、GMark獎的,每項配套獎勵2萬元。
(二)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示范園區的,配套獎勵50、30、20萬元。
第七條 對生產性服務業項目的資助按以下規定執行:
對入駐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認定的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特色園區等創新載體的檢驗檢測、專利代理、知識產權管理及會計師事務所等生產性服務業機構,一次性給予上年度運營費用20%的資助,最高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工業設計資助的單位須填寫《光明新區生產性服務業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申請單位公章);
(三)申報日近3個月由稅務部門開具的單位上年度完稅證明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工業設計提升項目的單位還需提供獲獎證書或其他證明材料復印件(驗原件);
(五)申請工業設計提升項目示范園區獎勵的單位還需提供園區自有物業房地產權證復印件(驗原件);
(六)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電子商務發展資助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促進電子商務發展,提高電子商務對經濟發展的貢獻率,引導光明新區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新區電子商務發展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電子商務發展資助的主管部門,負責受理企業項目申報,組織項目調研和評審,配合做好績效考評工作;新區審計部門、財政部門為專項資金的監管部門,按《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履行專項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四條 對電子商務產業項目給予資助,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五條 本實施細則資助的對象為:
(一)在新區依法注冊并辦理稅務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開展電子商務相關業務的企業和園區;
(二)經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批準的其他資助對象。
第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對申報項目進行審核。
第二章 資助內容與標準
第七條 對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100億元以下的自營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獎勵100萬元;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到10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八條 對上一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10億元以下的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臺企業,獎勵100萬元;上一年度服務收入達到10億元以上的,獎勵200萬元。單個企業累計最高獎勵200萬元。
第九條 市級電子商務龍頭企業在新區設立總部的,給予500萬元獎勵;在新區設立營銷、數據、結算和研發中心的,給予300萬元獎勵。同一企業獲得本項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第十條 對獲批國家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國家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配套獎勵100萬元;對獲批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廣東省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配套獎勵50萬元;同一企業同時獲得國家和廣東省示范資格的,按就高原則申請。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項目資助申請,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的資料原件須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驗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十二條 申請電子商務發展資助須填寫《光明新區電子商務發展資助資金申請表》,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
(二)企業上一年度納稅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授權委托書;
(四)企業上一年度審計報告或者市區兩級統計部門出具的企業數據證明;
(五)申請設立總部、營銷、數據、結算和研發中心獎勵的單位還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六)申請電子商務示范企業、基地獎勵的單位需提供獲獎憑證復印件(驗原件);
(七)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時,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形式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做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評審。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六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申請單位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七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八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九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重新對資助項目進行核查。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和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二十二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扶持知識產權、
質量認證、品牌、標準化戰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大力推進光明新區實施知識產權、質量認證、品牌和標準化戰略,促進企業自主創新和產業轉型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專項資金的扶持對象包括:
(一)對品牌創建項目(包括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廣東省著名商標、廣東省名牌產品、深圳知名品牌、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進行扶持;
(二)對獲得國家、省、市和新區質量獎以及通過新區質量強區辦驗收的卓越績效試點工程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機構、其他組織(以下一律簡稱企業)進行扶持;
(三)對實施標準化戰略項目(包括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標準研制項目、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國外技術貿易措施研究項目、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和認證)進行扶持;
(四)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項目(包括國內發明專利授權、持續有效5年以上的國內發明專利、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以及新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進行扶持;
(五)對獲得符合“走出去”戰略的各種國際認證證書[美國、歐盟國家食品衛生注冊認證、能源管理體系認證、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 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13485醫療器械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20000IT服務業管理體 系認證、ISO/TS16949汽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TL9000電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AS9100航空航天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以及 SA8000社會責任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扶持。
(六)對將總部設立在新區的認證機構給予扶持。
(七)其他經新區管委會批準的知識產權、質量認證、品牌、標準化戰略重大扶持事項。
第三條深圳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光明市場監督管理局是本細則所稱扶持的主管部門,負責項目申報受理、評審以及協助資金撥付和表彰等工作。新區其他部門按《意見》有關規定履行職責。
第二章 扶持內容
第四條對品牌創建項目進行扶持。
(一)上一年度新獲得“廣東省名牌產品”的,每個產品分別給予20萬元的獎勵;
(二)上一年度新獲得“中國馳名商標”和“廣東省著名商標”的企業,每件商標分別給予50萬元、20萬元的獎勵;
(三)上一年度新獲得“深圳知名品牌”的企業,每家給予10萬元的獎勵;
(四)上一年度新獲得使用國家地理標志保護產品專用標志的單位,給予20萬元的獎勵。
第五條扶持導入先進質量管理方法。
(一)上一年度獲得國家質量獎的,給予500萬元的獎勵;上一年度獲得省政府質量獎的,給予300萬元的獎勵;上一年度獲得市長質量獎 的,對應市長質量獎大獎、提名獎、鼓勵獎分別給予等額配套獎勵;當年獲得新區質量獎序列獎項的,按照最新實施的《光明新區質量獎管理辦法》的規定給予獎 勵。
(二)卓越績效試點工程的獎勵標準:經過新區質量強區(打造深圳標準)辦按照單位自愿報名、專家遴選、導入實施卓越績效評價準則、診斷運行改進,并組織專家評審驗收等程序,對得分超過400分且排名前十的單位,給予每家30萬元的獎勵。
第六條對實施標準化戰略項目進行扶持
(一)對新獲批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機構的扶持標準:
1.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或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連續三年每年分別給予50萬元、30萬元、20萬元的補貼;
2.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或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或工作組(WG)工作的機構,連續三年每年分別給予30萬元、20萬元、10萬元的補貼;
3.承擔廣東省或者深圳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工作的機構,連續三年每年給予10萬元的補貼。
(二)對標準研制項目予以扶持的標準:
1.主導國際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0萬元的獎勵;主導國際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5萬元的獎勵;
2.主導國家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30萬元的獎勵;主導國家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5萬元的獎勵;
3.主導行業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20萬元的獎勵;主導行業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4.主導廣東省地方標準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主導廣東省地方標準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5.主導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制定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主導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修訂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5萬元的獎勵;
6.主導團體標準或者聯盟標準制定的,并在深圳市標準信息平臺自我聲明,且被企業采用的,按項目給予不超過10萬元的獎勵。
標準的唯一起草單位或標準文本的“前言”中排序在前兩位的起草單位為主導制定、修訂標準的單位,其余單位均視為參與制定、修訂。對參與標準制定、修訂的,按照上述主導制定、修訂扶持額度的50%進行獎勵。
(三)對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項目予以扶持的標準:按工作進度分3年予以補貼,總額度100萬元。
(四)對開展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項目予以扶持的標準:項目實際承擔單位不是市、區財政全額供養的單位,按項目給予30萬元的補貼。
(五)對新增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予以扶持的標準:獲得AA、AAA、AAAA認定的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分別給予4萬元、6萬元、8萬元獎勵。
(六)對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予以扶持的標準:企業獲得《廣東省采用國際標準產品認可證書》的按照每個產品給予1萬元的獎勵,每個企業總獎勵額度不超過10萬元。
(七)通過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和認證并加貼深圳標準標識的標準,給予每項5萬元的獎勵。
第七條對獲得符合“走出去”戰略的各種國際認證證書進行扶持:
(一)對新通過美國、歐盟國家食品衛生注冊認證的企業,給予10萬元的獎勵;
(二)對新通過能源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給予每家5萬元資助;
(三)對新通過ISO9001質量管理體系認證,ISO14001環境管理體系認證的企業,按照證書給予每張不超過3000元的獎勵;
(四)對新通過OHSAS18000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13485醫療器械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 證,HACCP(GB/T22000、ISO22000等)食品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27000信息安全管理體系認證,ISO20000IT服務業管 理體系認證,ISO/TS16949汽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TL9000電訊行業質量管理體系認證,AS9100航空航天業質量管理體系認 證,SA8000社會責任體系認證的企業,按照證書給予每張不超過5000元的獎勵。
第八條對將總部設立在新區的認證機構,給予連續三年,每年100萬元的資助。
第九條對實施知識產權戰略項目進行扶持。
(一)對獲得“光明新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稱號的,給予5萬元獎勵;
(二)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內發明專利授權的單位或個人,給予每項發明專利0.2萬元的資助,但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年/單位(人);
(三)對持續有效5年以上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給予每項發明專利0.2萬元的資助,但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年/單位(人);
(四)對依照PCT規則提交PCT專利申請的發明專利項目,在取得國際檢索之后,給予每項發明專利0.5萬元的資助,但資助數額一般不超過50萬元/年/單位。
以上獎勵和資助的對象,均需兩年內未因知識產權相關違法、違規行為受到處罰;申請國內發明專利和PCT國際專利資助的,需為專利第一申請人,且專利權屬明確,無糾紛。
第三章 申請材料與申報程序
第十條申報專項資金扶持的基本材料:
(一)項目申報表;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的文件;
(三)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四)企業納稅證明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或者法人委托書及代理人身份證;
第十一條申請品牌創建項目扶持的提交獲得國家和省有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相關榮譽證書、牌匾或批準文件。
第十二條申請國家、省、市質量獎扶持的提交獲得各級人民政府頒發的獎牌和表彰文件;光明新區質量獎和卓越績效試點工程的獎勵提交當年的相關表彰文件或會議紀要。
第十三條申請實施標準化戰略扶持的按各扶持項目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扶持的,應提交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或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下達的正式批準文件,工作進展情況報告,年度工作計劃;
(二)申請擔任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委員扶持的,應提交相關專業技術委員會下達的正式任命文件、參加有關會議的通知以及相關費用證明;
(三)申請國際標準研制扶持的,應提交主導或參與制定、修訂國際標準的有效證明材料和已發布的標準文本;
(四)申請國內標準和深圳市技術標準文件研制扶持的,應提交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發布該標準的文件及已發布的標準文本;
(五)申請企業標準聯盟機制培育扶持的,應提交按照《深圳市企業標準聯盟管理辦法》(深質監〔2009〕167號)成立企業標準聯盟時在標準化主管部門備案的聯盟協議和章程,以及相應工作總結及計劃;
(六)申請國外技術性貿易措施研究扶持的,應提交項目研究必要性分析報告、工作計劃和研究成果免費推廣承諾書,已完成的應提交研究成果和相關推廣應用情況說明;
(七)申請標準化良好行為企業創建、采用國際標準和國外先進標準扶持的,應提交相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或認定文件;
(八)申請深圳標準先進性評價和認證扶持的,應提交相關有效認證證書;
第十四條申請符合“走出去”戰略國際認證扶持的,應提交相關有效認證證書。
第十五條申請總部設立在新區的認證機構扶持的,要提交相關機構登記證書和認證資質批準文件。
第十六條申請知識產權戰略項目的獎勵和資助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報新區知識產權優勢企業的,需提交以下資料:1.企業歷年申請商標、版權和專利的清單及證明材料;2.企業知識產權承諾 書;3.知識產權機構建設及管理制度;4.反映企業知識產權投入及產出情況的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上年度的企業審計報告。已獲得上級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或示 范企業的,免于提交上述材料;
(二)申請上一年度國內發明專利授權資助,需提交發明專利證書蓋章頁及說明書扉頁(交復印件驗原件)和專利權權屬保證書。
(三)申請持續有效5年以上的國內發明專利資助的,需提交發明專利證書蓋章頁及說明書扉頁、專利登記簿副本(均交復印件驗原件);
(四)申請PCT國際專利資助的,應提交國家知識產權局頒發的《PCT國際申請號和國際申請日通知書》(105表)和《收到檢索本的通知書》(202表)(均交復印件驗原件)。
第四章 附 則
第十七條本細則由市市場和質量監督管理委員會光明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細則規定的以上,包含本數;規定不超過的,包含本數。幣種均為人民幣。
第十九條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
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
商貿旅游業發展扶持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光明新區商貿旅游業加快發展,充分發揮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的政策導向和激勵作用,加快發展商貿旅游業,促進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根據《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結合工作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采用補貼、專項獎勵等方式對轄區內符合條件的旅游企業進行扶持和獎勵,本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
第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為新區扶持商貿旅游業發展的責任管理部門,負責受理企業扶持申報,組織調研和評審,績效考評等工作;新區財政主管部門、新區審計部門為資金的監管部門,按《辦法》的相關規定履行資金監督管理和績效考評職責。
第四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聯席會議對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交的扶持初步方案進行審議,就扶持項目和扶持額度做出決策。
第五條 申請旅游業發展扶持的單位需具備以下條件:
(一)工商注冊地和納稅登記地均在新區,并從事經營商貿旅游業務的法人企業;
(二)對新區商貿旅游業發展有突出貢獻的旅游企業;
(三)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和財務管理制度;
(四)近兩年經營規范,且無重大違法違紀行為及發生較大安全生產事故。
第二章 扶持內容與標準
第六條 營造良好商業環境
(一)對年營業收入達到5億元以上的大型連鎖商業企業將總部遷入新區的,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二)國際、國內知名品牌連鎖企業在新區開設的、營業面積超過5000平方米的分店項目,在其開業后,給予100萬元的一次性資助;
(三)全國連鎖百強商業企業進駐社區開辦分店項目且簽訂的租賃合同在3年以上的,按實際經營面積一年期市場租金的30%給予連鎖門店經營者一次性補貼,最高不超過20萬元;
(四)對獲得國家級、省級商業示范社區的,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30萬元、20萬元。
第七條 鼓勵旅游企業品質提升
(一)獲得三星級、四星級、五星級旅游飯店評定的企業,分別資助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已享受過資助的,從三星級飯店 升為四星級飯店再資助200萬元,從四星級飯店升為五星級飯店再資助500萬元)。其中,對新建五星級酒店的獎勵比例為建成營業額20%,獲得星級資格后 獎勵80%;
(二)獲得3A、4A、5A景區(點)評定的企業,分別資助3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已享受過資助的,從3A景區〈點〉升為4A景區〈點〉再資助200萬元,從4A景區〈點〉升為5A景區〈點〉再資助700萬元);
(三)按照國家旅游局發布的旅游行業標準《綠色旅游飯店》(LB/T007-2006),獲廣東省旅游飯店星級評定委員會評定的“綠色飯店”,資助30萬元;
(四)對獲評國家、省、市紅色旅游景區景點或產業旅游示范基地、示范點,分別給予80萬元、50萬元、30萬元的獎勵;獲評市旅游局“工業旅游示范點”,給予30萬元的獎勵;獲得市旅游局“綠色景區標準”稱號,金葉級的資助50萬元,銀葉級的資助30萬元;
(五)對總部設在新區,并獲得國家旅游局“國內百強旅行社”稱號或“國際百強旅行社”稱號的旅行社,給予100萬元的獎勵;
(六)被市級、省級及其以上政府部門評為年度“最佳”、“十佳”、“優秀”、“示范”等榮譽稱號的星級旅游飯店、景區、旅行社分別獎勵5萬元、8萬元。
第三章 申請與受理
第八條 商貿旅游企業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資金扶持申請,應按要求據實提供相應的申請資料。需退回資料原件的經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嚴明原件,留存復印件。
第九條 申請企業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交以下材料:
(一)《光明新區商貿旅游業資金申請表》;
(二)營業執照(三證合一新版營業執照,未換領新版營業執照的,提交舊版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創辦企業的完稅證明、驗資報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和簽字樣本;
(三)上年度經審計的財務報告、最近三個月的會計報表(含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國、地稅納稅證明復印件;
(四)企業基本情況介紹;
(五)申請活動承辦資金支持的,還需提供活動承辦費用支出清單及有關憑證(原件);
(六)申請認定、榮譽類獎勵的,還需提供獲得稱號、獎勵的證書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七)申請購置辦公用房支持的,還需提供房產證、購房合同、購房發票等;
(八)申請租賃辦公用房支持的,還需提供經房屋租賃管理部門備案的租賃合同;
(九)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復印件時查驗原件,所有復印件都需加蓋申請企業公章。
第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受理申請單位的申請材料應進行形式審查。形式審查合格的,發給受理回執。審查不合格的,應向申請單位作出說明,告知申請材料需補充事項,并將申請材料退回申請單位,申請單位5個工作日內可重新提交申請材料。
第四章 審核與批準
第十一條 對申請資料形式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項目資助申請進行初審,重點審核申請資料的真實性。對需要進行專項評審的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按照《光明新區經濟發展資金扶持項目評審暫行辦法》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給予資助:
(一)在享受各級政府財政資助中有嚴重違約行為的;
(二)未按規定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提交年度報告或者向稅務部門提交稅務申報的;
(三)因涉嫌違法行為正在被其他有關行政部門調查或者被行政處罰后未滿兩年的;
(四)正在進行有可能影響該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活動的重大訴訟或者仲裁的;
(五)主要財產因債務糾紛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六)正在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重大債務裁決的。
第十三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視具體情況決定是否對申請單位進行實地考察。
需要實地考察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考察組,對企業實際情況與申請材料是否一致進行實地考察。實地考察的工作人員應為兩名或以上。實地考察人員作為責任人,考察后須出具統一格式的書面考察報告并簽名。
第十四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根據以上審核、評審和考察結果,提出資助名單和資助額度的初步方案,單筆資助金額在20萬元以內(含本數)的,報新區財政部門審核后撥 付;單筆資助金額在20-100萬元(含本數)的,報新區業務分管領導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單筆資助金額在100萬元以上的,報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 金管理聯席會議審批后送新區財政部門撥付。
第十五條 擬資助項目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六條 公示期間,任何單位或個人對資助項目有異議的,可向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提出。新區產業主管部門應立即著手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報告。公示期滿,無異議或者異 議不成立的,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出具撥款通知書;異議經調查不屬實的,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對資助項目重新進行審核。
第五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七條 申請單位須保證所報資料的真實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申請資格,追繳已撥付資金,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八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依照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選取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委托其承擔相關財務審核工作。
第十九條 注冊會計師或專業機構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財務審核的真實性和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新區產業主管部門在市或新區專家庫內,按專業領域隨機抽取專家,委托其承擔技術評審工作。
第二十一條 評審專家組成員須堅守職業道德,保證技術審核工作的嚴肅性、公正性。弄虛作假者,永久取消其參與新區相關審核的資格,公布、通報其行為,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實施細則,未認真履行職責,在管理和監督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新區財政、監察等部門按照《財 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的規定對責任人進行處罰、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新區產業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5年。《深圳市光明新區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深圳市光明新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配套實施細則>的通知》(深光規〔2015〕7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