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為貫徹落實制造業高質量發展戰略,加快深圳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建設,完善制造業創新平臺體系,根據《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管理細則》(深工信規〔2021〕1號,以下簡稱《管理細則》),現組織開展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要求
按照《管理細則》規定組織方式、功能定位、目標任務、培育建設等要求,圍繞當前我市“20+8”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的重點領域方向,組織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申報。申報單位應符合《管理細則》第七條之要求。
二、材料要求
?。ㄒ唬┱垹款^單位編制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附件1),制定明晰的建設方案。建設方案應包括以下內容:申報單位情況,創新中心發展方向和目標,運行機制和經營機制,技術專家委員會,組織架構和管理團隊,組建資金情況,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匯聚的創新平臺數量,中長期研發項目計劃(包括成果轉移擴散和首次商業化應用目標、經費籌措計劃、研發投入等),成果轉化收益預算,吸引可持續投資和實現市場化自主商業運營的進程計劃等情況。具體內容可參照申報書模板中的提綱編制。
(二)申報書、有關附件及佐證材料需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提供與紙質文件內容一致的電子版文件。
三、時間要求
請符合條件的牽頭單位認真編制申報書,填寫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基本情況表(附件2),于2023年7月12日前將申報書及電子版材料報送至我局制造業創新處。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申報書
2.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基本情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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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14日
申報創建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單位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牽頭單位須是長期從事某領域研究開發且有持續的研發投入,在該領域有核心競爭力,具備雄厚的科研資產和經濟實力,有承擔并較好完成國家或行業重點研發項目經驗的企業、科研院所或高校。牽頭單位為企業的,原則上近3年年均銷售收入不低于5億元。
(二)牽頭單位要有整合產學研合作基礎資源的能力,有較強的技術轉移和擴散能力,有較豐富的成果轉化和商業化經驗。
(三)牽頭單位要有完善的研究開發平臺,有先進的科研基礎設施、儀器裝備,以及研發高端人才,具備為技術創新發展提供支撐的能力。
(四)參與建設的單位應包含相關行業領域內若干家具有較強影響力和號召力的企業、科研院所、高校等主體。
(五)被列入嚴重失信名單或聯合懲戒名單的單位,不得成為市級制造業創新中心的牽頭單位或成員單位。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以及已組建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廣東省制造業創新中心和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建設給予支持,支持項目納入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
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資金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預算管理。資金可用于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的基礎平臺建設項目,以及已組建的各創新中心的公共平臺建設、前沿/共性技術研發、示范應用等項目資助和獲得國家或省制造業創新中心項目的配套資助。
籌建中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牽頭單位只可申請1次基礎平臺建設項目。已獲批組建的各制造業創新中心實體依托企業每年度可申請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扶持計劃的項目總數不超過3個。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市級財政資金資助。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委托第三方機構對申報項目進行專家評審、現場考察,初步確定擬支持的項目單位、項目總投入和資助金額。已獲國家或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支持的項目不再進行審核。各類支持方式如下:
(一)基礎平臺建設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核確定的總投入的50%,不超過1000萬元。項目建設期限不超過籌建期。
(二)公共平臺建設類項目。采用事前資助方式,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核確定的項目總投入的50%,不超過5000萬元。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三)共性/關鍵技術研發類、示范應用類項目。采用“事前立項、事后資助”方式(先列入扶持計劃,在項目完成經驗收通過后,按扶持計劃予以資助),單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審計的項目總投入的50%,不超過3000萬元。項目建設期一般不超過3年。
(四)獲國家或省立項支持的項目。制造業創新中心的項目獲得國家或廣東省工業和信息化部門立項支持的,在資助資金到位后可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請配套資助。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不超過1∶1的比例對已撥付到位的國家或廣東省資助資金給予配套。國家、省和深圳市的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已獲得市級財政資助的項目不再重復資助。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6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