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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深圳市光明區關于支持科技金融 發展的若干措施 (征求意見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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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完善光明區科技金融業態,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能力,加大對科技企業的扶持力度,助推轄區經濟高質量發展,結合光明區科技金融發展現狀,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分項資金實行公開、公平、公正和總額控制、動態調整、自愿申報、政府決策、社會公示的原則,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科技創新局共同負責推進執行。


第二章  支持科技金融業態集聚

第三條  支持優質金融機構落戶

(一)金融機構總部。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總部,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至2億元、2億元以上至5億元、5億元以上至10億元的,分別給予500萬元、800萬元、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達到10億元的,給予2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超過10億元的,超過部分每增加1億元增加100萬元的獎勵,單個機構落戶獎勵累計金額不超過5000萬元。

(二)一級分支機構。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的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9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4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其他金融機構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2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三)持牌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的國有銀行、政策性銀行及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的專營機構,給予10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等的專營機構,給予9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對金融機構總部的專業子公司,實繳注冊資本5000萬以上至1億元、1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300萬元、60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四)地方金融機構。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經市金融局批準認定的融資租賃、商業保理、融資擔保、小額貸款等地方金融機構,實繳注冊資本在1億元以上至2億元、2億元以上至5億元、5億元以上的,分別給予150萬元、350萬元、55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四條  支持銀行設立科技專營機構

支持銀行在光明區設立專門開展科技金融業務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對經認定新設立的科技支行/科創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分別給予100萬元、50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五條  支持設立風投創投機構

(一)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實際管理規模達30億元以上的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管理企業,按照管理規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導基金、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及光明區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1‰、最高1500萬元給予一次性落戶獎勵。

(二)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一年內實收規模達1億元以上并承諾在光明區投資退出的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按照實收注冊資本(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導基金、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及光明區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1%、最高500萬元給予公司制股權投資基金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六條  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

     支持在光明區發起設立專門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S基金),按照S基金一年內實收注冊資本或實際募集資金規模(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導基金、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及光明區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5‰、最高1500萬元給予S基金管理企業一次性落戶獎勵。


第三章  支持金融服務實體經濟

第七條  鼓勵多元化融資服務

(一)鼓勵拓展“首貸戶”業務。對為光明區科技企業提供首貸服務的銀行,按其年度提供“首貸戶”貸款金額的1%、最高50萬元給予獎勵。

(二)鼓勵提供科技保險。對為光明區科技企業提供研發費用損失險等科技保險、專利保險等新型保險產品、首臺(套)重大技術裝備保險的保險公司,按其年度提供保險收取保費的50%、最高150萬元給予獎勵。

(三)鼓勵提供擔保服務。對為光明區科技企業提供擔保服務、且年度擔保總額達到5000萬元以上的融資擔保機構,按其年度提供擔保收取擔保費的50%、最高150萬元給予獎勵。

(四)鼓勵提供融資租賃服務。對為光明區科技企業提供融資租賃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機構,按其年度融資金額的1%、最高150萬元給予獎勵。

    (五)鼓勵提供保理融資服務。對為光明區科技企業提供保理融資服務、且年度融資金額達500萬元以上的保理機構,按其年度融資金額的1%、最高50萬元給予獎勵。

(六)鼓勵提供供應鏈融資服務。鼓勵光明區供應鏈核心企業與金融機構合作開展供應鏈金融,對幫助光明區上下游科技企業獲得供應鏈融資、且年度融資金融達500萬元以上的供應鏈核心企業,按其年度融資金額的1%、最高200萬元給予獎勵。

第八條  支持投資服務

(一)對投資光明區科技企業(含外地遷入)一年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按其實際投資額(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導基金、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及光明區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2%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200萬元,每家管理企業每年最高獎勵1000萬元。

(二)對投資光明區種子期、初創期科技企業一年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按其實際投資額(扣除深圳市政府引導基金、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及光明區國有企業出資金額)的5%給予獎勵、單個項目最高獎勵100萬元,每家管理企業每年最高獎勵500萬元。

(三)對光明區企業發起設立的風投創投機構投資科技企業(含產業鏈上下游企業及外地遷入企業)的,參照前兩款政策給予企業投資獎勵。

(四)支持風投創投機構招商引薦。對風投創投機構成功引薦企業落戶到光明區的,給予招商引薦獎勵,具體依據《光明區招商引薦獎勵辦法》實施。

(五)鼓勵引導基金投資讓利。發揮政府引導作用,根據對光明區的貢獻和合作情況,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可對符合光明區戰略發展方向的風投創投機構,依條件給予投資支持;優化引導基金激勵機制,在依法合規的基礎上,光明區政府引導基金可適度向社會資本、管理團隊讓利。

第九條  支持投資退出

   對上年度營業收入(含投資收益)達到5000萬元以上,或利潤總額達到2500萬元以上的風投創投機構,按照其上一年度項目退出時產生投資收益的3%、最高1000萬元給予管理企業獎勵。


第四章  支持科技企業發展

第十條  支持貸款擔保

(一)貸款貼息支持。對科技企業從銀行獲得“科技孵化貸”、“科技成長貸”、“知識產權貸”等科技貸款的,按不超過實際支出利息的50%,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二)融資擔保支持。對科技企業通過擔保機構擔保從銀行獲得科技貸款的,按不超過實際擔保費用金額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資助。

第十一條  支持購買科技保險

對科技企業購買科技保險產品的,按不超過實際保費支出的50%,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30萬元資助。

第十二條  支持知識產權證券化 

鼓勵科技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開展融資,拓寬資金多元化籌集渠道。按不超過實際綜合融資成本的50%,給予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十三條  支持重點產業股權投資

發展壯大光明區戰略性新興產業集群和培育發展未來產業,鼓勵風投創投機構投向光明區重點產業科技創新類項目。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風投創投機構投資的科技企業,按照不超過投資機構實際投資額的10%,分兩年給予最高100萬元資助。

       第十四條  支持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對高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單位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的,給予科技成果轉移轉化獎勵,具體依據《深圳市光明區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上市發展

對擬在境內證券交易所首發上市并完成股份制改制或在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給予企業上市發展獎勵,具體依據《光明區推進制造業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實施。


第五章  搭建科技金融生態 

  第十六條  建立常態化服務機制

建立常態化服務機制,運用金融重點樓宇、科技企業孵化器等載體,提供共享活動空間,用于金融機構舉辦項目路演、資源對接、行業沙龍等活動,助力金融機構、科技企業、資本資源等多方協同互動;提供共享辦公空間,用于國際咨詢管理機構常態化辦公,營造優質的科技金融生態。

第十七條  優化科技金融服務平臺

持續優化科技金融線上平臺服務功能,完善金融產品展示、知識產權融資、科技金融政策發布等功能,以一站式整合服務的形式,為光明區科技企業提供精準、有效的線上服務,著力解決政府、金融機構和企業之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促進各方有效對接。

第十八條  支持科技金融活動

對金融機構、風投創投機構、行業協會、高等院校等在光明區內舉辦具備品牌影響力的科技金融論壇、峰會等活動,經區金融工作局備案的,按照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最高50萬元給予資助,單個機構每年申請總額不超過10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發展科技公益慈善基金

激勵企業和社會資本投入基礎研究,完善科技資助體系。對社會各界設立用于資助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等的科技公益慈善基金的,按不超過捐贈規模的10%,給予每個基金每年最高200萬元資助。對具有重大貢獻的捐贈人或捐贈單位采取“一事一議”方式進行支持,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六章  加強金融機構用房和人才支持

第二十條  支持購置辦公用房

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風投創投機構、征信公司、資信評估(評級)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市場價格在區內首次購置自用辦公用房的,按3000元/平方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總額最高3000萬元。獲得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

第二十一條 支持租賃辦公用房

對在光明區新成立或新遷入的金融機構、風投創投機構、征信公司、資信評估(評級)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在區內租賃自用辦公用房面積100平方米以上、租期不低于3年的,按其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40%給予房租補貼,每年最高200萬元。對租用經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按其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50%給予房租補貼,每年最高300萬元。

  第二十二條  支持經營團隊發展

(一)對符合條件的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持牌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風投創投機構,上年度利潤總額500萬元以上、20億元以下的,給予5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經營團隊獎勵;對上年度利潤總額20億元以上的,給予2000萬元經營團隊獎勵。

(二)對符合條件清科股權投資前20或投中股權投資前50名內的風投創投機構,給予核心成員最高100萬元的安居補貼,每家機構不超過3個人。

第二十三條  支持高級專業人才發展

對2020年1月1日后取得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執業資格證書,并在光明區金融企業全職工作滿2年的金融專業人才,每個執業資格證書給予2萬元一次性獎勵,每人獎勵累計不超過6萬元。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獲得本措施第二章獎勵的金融機構自獲得獎勵之日起五年內注冊登記地址不遷離光明區。享受光明區與實繳注冊資本掛鉤獎勵的金融機構,五年內不得減資。獲得與金融業務許可相關的一次性落戶獎的金融機構,若五年內金融業務許可喪失,按年度平均分攤退回剩余年度的獎勵。金融機構在申請本措施第二章獎勵資金時,應簽署承諾書,對于違反承諾的,按年度平均分攤退回所獲資金。

   第二十五條   本措施第九條投資退出獎勵,獎勵金額不超過風投創投機構上一年對區級形成的綜合貢獻。本措施支持獎勵的風投創投機構不能重復享受第九條投資退出獎勵與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經營團隊獎勵。本措施所稱科技企業在操作規程中約定。

第二十六條  本措施所稱“以上”、“不超過”“不低于”“不少于”均包含本數,“以下”均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七條  本措施所涉資金資助的申報單位(或個人)在資金資助的申請、評審、使用過程中,存在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協助騙取資金資助等情形的,相關主管部門有權收回資金資助,并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追究相應責任。存在上述情況的相關單位(或個人),取消本措施所涉資金資助的申報資格。

第二十八條  同一事項政策資助與區其他政策存在差異的,機構可按“就高原則”選擇申報,原則上不重復享受區有關政策。本措施涉及的政策資金納入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政策資金年度預算,支持項目有數量和額度限制,受光明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年度總額控制。在國家、省、市相關政策有重大調整時,根據實際情況調整本措施。

第二十九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光明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經濟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三十條  本措施由光明區工業與信息化局、光明區科技創新局共同負責解釋,并制定相關操作規程。本措施自2023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2022年1月1日至本辦法生效前金融機構落戶符合本措施第二章獎勵規定的,參照本措施第二章獎勵規定實施。自本措施實施之日起,于2020年9月印發的《光明區支持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科技金融若干措施》(深光科創〔2020〕66 號)自動廢止。



附錄:名詞解釋


附錄

名詞解釋


一、本措施所稱的單家金融機構是指包含該金融機構在光明區內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如單家銀行最高可獲得500萬元獎勵即該銀行在光明區設立的所有分支機構累計可獲得500萬元獎勵。

本措施支持的機構包括以下類型:

(一)金融機構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注冊地在光明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金融類控股集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等經營性金融企業。

(二)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是指由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注冊地在光明區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

    (三)持牌專營機構和專業子公司:持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專業子公司是指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專業子公司、期貨公司專業子公司以及基金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公司。

(四)地方金融機構:是指由地方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實施監督,注冊地在光明區的金融機構,包括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小額貸款公司等。

(五)科技支行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是指由金融機構總部設立的,注冊地在光明區、重點為科技企業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支行、科技金融專營機構。

(五)風投創投機構:是指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完成登記或備案,注冊地在光明區且申報未被列入主管部門不良記錄的私募股權投資企業、創業投資企業,私募股權投資管理企業、創業投資管理企業(簡稱管理企業)。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對于風投創投機構登記備案另有要求的,從其規定。

(七)其他金融機構: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符合市級認定標準、注冊地在光明區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其他金融機構。

    (八)供應鏈核心企業:包括在光明區實際經營的上市公司、產值或營收不低于10億元的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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