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全面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加大對創新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根據《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科技創新的若干措施》(深發〔2016〕7號)、《深圳市創新型產業用房管理辦法(修訂版)》(深府辦規〔2021〕1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以下簡稱產業用房),是指按照市政府投融資工作部署,由深圳市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市投控公司)負責運營管理的深圳市軟件產業基地、深圳灣科技生態園、深圳灣創業投資大廈、深圳灣創新科技中心、深圳市生物醫藥創新產業園5個園區的產業用房。
第三條 深圳市高新區綜合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服務中心)根據本辦法的規定對產業用房租金補貼申請進行審核,市投控公司負責根據審核結果辦理租金補貼手續,深圳市科技創新委員會(以下簡稱市科技創新委)對辦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條 各園區產業用房年度租金補貼額度不超過該園區產業用房年度租金總收入的20%,各區內園區租金補貼額度可以調劑使用。
市投控公司應當于每年2月前核算各園區上年度可用的租金補貼額度,并將相關情況報送市科技創新委。
第五條 服務中心每年定期發布上年度租金補貼申請指南,載明申請材料、實施期限等內容。
第六條 申請租金補貼的單位應當為在本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注冊的機構,與市投控公司或其授權單位簽訂產業用房房屋租賃合同并已入駐,未列入科研誠信異常名錄,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近五年內獲得市級以上科學技術獎勵的;
(二)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
(三)獲得市級以上重點實驗室、工程技術研究中心、公共技術服務平臺、工程實驗室、企業技術中心的認定或資助的;
(四)獲得市級以上科技企業孵化器、創客空間(眾創空間)認定或資助的;
(五)經市政府金融管理部門或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備案的創業投資企業;
(六)上年度為100家(含)以上有效期內的高新技術企業(含“深圳市高新技術企業”)提供配套服務的機構;
(七)獲得發明專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1件(含)以上,或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2件(含)以上,且上年度研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營業收入不能為0)比例不低于4%的;
(八)市政府支持的對本市產業發展、科技創新具有重大帶動作用的企業或機構。
第七條 根據每年租金補貼額度和企業申報情況,補貼標準按以下公示計算: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園區租金補貼總額度÷(所有擬補貼單位實際“租賃面積×租賃月數”之和);
南山區內各園區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50元,坪山區內園區每月每平方米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25元;每家單位最高補貼面積為10000(含)平方米;
按園區最高標準進行補貼后,租金補貼額度仍未用完的可結轉至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仍未使用完的,市投控公司應于租金補貼文件下達后30個工作日內將結余資金上繳市財政。
第八條 租金補貼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單位根據租金補貼申請指南要求,向服務中心提交租金補貼申請書、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有關資質證明材料、承諾書等申請材料;
(二)市投控公司向服務中心提供租金補貼申請單位租賃信息臺賬、違規行為核查情況;
(三)服務中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將審核結果向社會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后服務中心發布租金補貼文件。公示期間有異議的,經調查屬實并需調整的,由服務中心重新審核并予以公布;
(四)市投控公司按照租金補貼文件辦理租金補貼手續。
第九條 市投控公司應當按年度報告租金補貼執行情況。市科技創新委可根據實際情況不定期委托第三方對租金補貼執行情況進行抽查。
第十條 單次申請租金補貼期限不超過1年,原則上每家單位獲得租金補貼期限(含原租金減免期限)累計不得超過5年。
第十一條 申請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存在科研失信行為的,經核實后取消其租金補貼資格,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市科研誠信有關政策予以處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深圳高新區政府投融資園區產業用房租金減免辦法》(深科技創新規〔2020〕1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