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促進南山區經濟發展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切實滿足企業多元化融資需求,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條 本措施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支持企業股權融資、支持企業上市融資三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扶持政策。各部分資金量在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
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為本措施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區科技創新局分項資金、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分項資金審批專責小組為本措施的決策審批機構。
第四條 本措施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
(一)申請第五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六條第一款(知識產證券化融資金額1000萬元及以下)及第二款、第七條第一款、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第十五條內容的企業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二)申請第十五條的企業可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每家單位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1000萬元”總量控制限制。
第二章 支持企業降低融資成本
第五條 全生命周期貼息支持
(一)初創期小微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營收正增長的規下工業樣本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50萬元
(二)科技金融貸款貼息支持
對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完成評級及備案,并獲得流動資金貸款且按時還款的轄區內科技企業,在平臺貸款貼息額度內,按照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70%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三)成長期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上年度納入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各行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成長期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0萬元。
其中對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其中上年度納入南山區統計的工業產值超過3億元且產值增速高于全區工業總產值平均增速的工業企業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300萬元。
(四)擬上市企業貸款貼息扶持
對擬上市企業、新三板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0萬元。
第六條 支持知識產權融資
(一)知識產權證券化融資支持
對轄區符合條件的企業參與發行知識產權證券化產品獲得融資的,按實際融資成本不高于70%的比例給予資助。
(二)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支持
支持轄區企業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按照實際發生擔保、保險、評估費用的7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50萬元。
第七條 支持供應鏈金融融資
(一)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企業,依托“中征應收賬款融資服務平臺”、“上海票據交易所供應鏈票據平臺”或銀行自建的供應鏈融資平臺,從合作銀行獲得訂單融資、倉單融資、應收賬款融資、供應鏈票據貼現等供應鏈金融產品的,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2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10萬元,貼息期限1年。
(二)對符合條件的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00萬元。其中國家級、省級“專精特新”企業開展融資租賃或商業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最高按實際支付融資費用70%的比例給予費用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每類資助最高150萬元。
第八條 支持企業發債融資
(一)支持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對成功完成融資的轄區內的企業,每個項目最高按發行規模的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200萬元。
(二)對“專精特新”企業發行債券融資及綠色債券項目,可最高按發行規模的2%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第九條 支持出口企業融資
(一)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獲得的以出口退稅應收款作為還款保證的短期流動資金貸款給予貼息扶持,在其貸款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利息5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20萬元。
(二)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的中小微出口企業出口信用證項下貼現業務的手續費給予補貼扶持,在其項目結清后,最高按實際支付50%的比例給予補貼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總額最高20萬元。
第十條 支持企業綠色發展
對南山區企業通過抵押排污權、碳配額、國家核證自愿減排量(CCER)獲得的銀行貸款,按其實際發生貸款金額的50%給予貼息,貼息期限3年。企業可就多個貸款合同申請貼息,單個企業每年最高100萬元,以自然年作為計算標準。
第十一條 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對獲得各級政府認定的高層次人才作為實際控制人、法人、股東的初創期小微企業獲得的信用、股權質押貸款給予最高50%的貼息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外部增信
對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中小微企業通過非國有融資擔保機構擔保、履約保證保險獲得銀行貸款的,按實際支付擔保、履約保證保險費用最高5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不超過20萬元。
第三章 支持企業股權融資
第十三條 創業融資支持
1.對成立5年以內,獲得投資機構單輪次300萬元以上天使投資額的科技型企業,按照其上年度獲得投資額的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300萬元。
2.對成立5年以內,近3年累計獲得投資機構1億元以上投資額的高成長科技型企業,給予一次性100萬元資助。
獲得本項第1、2兩點政策支持的企業當年可在南山科技金融在線平臺申請貸款貼息額度20%的提升。
本項第1、2兩點政策所指投資機構為深圳市、區兩級股權投資平臺,或上一年度清科排名或投中排名前100的投資機構。
同一家企業同一年度均符合本項第1、2兩點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不重復支持。
第十四條 成熟期企業并購支持
支持企業開展并購,并購對象符合南山區產業發展方向且成功引進本區的,按并購金額的5‰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100萬元。
第十五條 聯合創新基金支持計劃
(一)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設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企業創新發展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2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二)支持區內企業聯合廣東省科學技術廳、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委員會設立廣東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企業聯合基金,對南山區內參與設立省企聯合基金的企業按照其每年實際出資額的50%給予獎勵,每年獎勵金額最高1000萬元,連續獎勵時間不超過3年。
第四章 支持企業上市融資
第十六條 支持優質企業上市
(一)境內上市企業扶持
1.對計劃在滬深交易所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500萬元獎勵。其中,已完成股份制改造,最高給予60萬元獎勵;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40萬元獎勵;成功上市后,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若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投資于南山區的,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2.對首次在“新三板”掛牌的企業給予最高60萬元獎勵,進入創新層且掛牌滿一年再給予最高40萬元獎勵;計劃在北交所上市,已完成上市輔導驗收,并獲上市申請受理的企業,最高給予200萬元獎勵;在北交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100萬元獎勵,若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投資于南山區的,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二)境外上市企業扶持
對直接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400萬元獎勵;通過紅籌、協議控制等間接方式在境外證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業,最高給予300萬元獎勵。若募集資金超過50%(含)以上投資于南山區的,再次給予最高100萬元獎勵。
此項目資金可用于企業經營發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團隊激勵。
第十七條 上市輔導費用支持
經證監部門輔導備案登記后,對完成公開發行之前支付的會計審計費、資產評估費、法律服務費、券商輔導保薦費等中介費用,按上年度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50%給予補助,每家企業資助資金不超過100萬元,資助期最高3年。
第十八條 上市募投融資項目支持
支持上市企業將其在資本市場上市首發融資項目與再融資項目在南山區實施,按投資額的2‰予以獎勵,最高不超過1000萬元。
第十九條 支持上市企業并購重組
支持上市企業開展并購重組。在完成并購重組后,將并購企業工商注冊及稅務登記從外地遷入我區的,給予上市公司獎勵并購金額在1億元(含)以上,5億元(含)以下項目獎勵100萬元;5億元以上,10億元(含)以下項目獎勵200萬元;10億元以上項目獎勵300萬元。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措施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一條 本措施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第二十二條 本措施由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
局(區金融發展服務中心)負責解釋,制定與本措施相關的操作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