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5G產業發展扶持計劃操作規程(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深圳市加快推進5G全產業鏈高質量發展若干措施》(深府規〔2022〕1號),規范5G產業扶持措施中各項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專項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強化績效考核,根據《關于推動制造業高質量發展堅定不移打造制造強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規〔2021〕1號)、《深圳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府規〔2018〕12號)和《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深工信規〔2020〕9號),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操作規程。
第二條 本規程適用于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組織實施的5G產業專項扶持計劃,適用扶持方式為直接資助。扶持類別包括5G產業鏈上下游核心技術研發和產品模塊制造銷售、5G創新應用、服務商培育、服務體系項目4個扶持方向。
第三條 財政資金的使用堅持公開透明、突出重點、注重實效、科學管理原則,實行總額控制、自愿申報、專家評審、專項審計、社會公示、政府決策、績效評價、加強監督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主要職責如下:
(一)編制并發布項目扶持計劃申請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初審,開展項目專家評審、專項審計,下達項目扶持計劃,辦理項目資助資金撥付和資金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等工作;
(二)配合市財政部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重點績效評價;
(三)配合審計部門和監察機關對資金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四)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第五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是指提供專業性、輔助性服務的機構,包括評審服務機構、會計師事務所等。主要職責如下:
(一)組織項目評審,提交評審結果報告;
(二)組織專項審計,審核合同、發票、付款憑證等;
(三)承接開展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六條 申報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提交項目申請書等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
第三章 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七條 申報項目須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項目實施地在深圳市。
(二)申報項目符合深圳市5G產業發展扶持計劃方向,項目方案合理可行,項目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
(三)申報單位具備實施申報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保障條件,項目符合國家和本市安全要求。
(四)申報單位提交的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應確保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
(五)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六)申報單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依照有關規定不予獎勵。
(七)申報單位無逾期未辦理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各扶持類別具體扶持項目和資助標準。
(一)加強5G產業鏈缺失薄弱環節:
1.扶持方向:支持基于5G通信技術的國產核心元器件、芯片、模塊、終端、測試設備的研發及產業化。重點支持申報單位聚焦制約5G產業發展的技術短板,突破產業鏈關鍵核心技術的項目。
2.申報條件:項目已于申報之日前建設完成,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年;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項目總投資由建設投資、研發費用及流動資金構成,其中建設投資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40%。
3.扶持標準:采取事后資助方式,按經審計認定的項目投資額的30%給予資助,最高1000萬元。
(二)搭建5G產業支撐平臺:
1.扶持方向:支持電信運營商、龍頭企業等搭建5G產業公共服務合作平臺。
2.申報條件:平臺已于申報之日前建設完成并已正常運營;平臺相關研發、檢測及技術服務等軟硬件投入不少于200萬元,并已為產業關鍵技術和設備的研究、開發、成果轉化等提供支撐和保障;平臺有明確的發展規劃、功能定位和管理機制,擁有相應的服務設施、專業技術和管理人才隊伍,具有公共性、開放性和資源共享性。
3.扶持標準:采取事后資助方式,按照上年度(自然年)平臺承擔的公共檢測驗證項目數量,給予不超過平臺年度運營費用的40%、最高500萬元資助。
(三)支持舉辦5G領域重大活動(包括展覽、會議、論壇等):
1.扶持方向:支持開展5G領域重大活動,包括深圳舉辦的展覽、峰會、論壇和大賽等重大活動。
2.申報條件:上年度(自然年)行業協會、企業等在深圳舉辦的5G領域峰會、論壇和大賽等重大活動,活動投入不低于500萬元。
3.扶持標準:對以市政府名義在深圳主辦的高端展會、會議或論壇,按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確認費用給予全額資助;對以社會機構名義在深圳主辦的會議或論壇,按不超過專業審計機構專項審計確認費用的50%給予資助。
(四)加速5G模組和終端成熟:
1.扶持方向:
(1)鼓勵5G應用終端企業大規模應用5G模組。
(2)適時遴選一批被大規模應用的5G模塊并給予獎勵。
(3)適時遴選一批5G創新終端并給予獎勵。
2.申報條件:參與遴選項目申報條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本規程另行制定申報指南予以規定。
3.扶持標準:(1)采取事后資助方式,對上年度(自然年)5G模組采購金額達到500萬元以上的企業,按采購成本的20%給予補貼、最高500萬元。
(2)對經遴選成功列入清單的5G模塊給予單個最高100萬元資助。
(3)對經遴選成功列入清單的5G創新終端,按采購額的20%、對采購方給予最高1000萬元的獎勵。
(五)加速推動5G應用:
1.扶持方向:
(1)支持基于5G網絡和技術的智能制造、智慧交通、智慧醫療、智慧教育、智慧園區、智慧港口、智能家居、超高清等領域的應用示范。
(2)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自主或聯合相關單位參與“綻放杯”5G應用征集大賽并獲得全國總決賽一等獎的項目給予獎勵。
2.申報條件:
(1)項目已于申報之日前建設完成,項目建設期不超過2年;項目總投資不低于1000萬元,項目總投資由建設投資、研發費用及流動資金構成,其中建設投資不得低于項目總投資的40%。
(2)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報的項目已取得獲獎證書。
3.扶持標準:
(1)采取事后資助方式,資助金額不超過經專項審計核定項目總投資的30%,單個項目最高資助1000萬元。
(2)單個項目給予100萬元獎勵。
(六)對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項目予以資助:
1.扶持方向:對符合條件的申報主體獲得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并進行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的5G產品給予資助。
2.申報條件:申報主體為本市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下同)依法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申報的產品已經取得工業和信息化部核發的《無線電發射設備型號核準證》,以申報主體的名義辦理了無線電發射設備銷售備案,相關信息在工業和信息化部政務服務平臺可查詢;申報的5G產品工作頻率包含國家規劃的5G頻段頻率的一段或多段。
3.扶持標準:單個5G型號產品給予1萬元資助,單個企業不超過20萬元。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本操作規程編制發布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的支持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等要求,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門戶網站上發布。
第十條 申報單位根據申請指南要求登錄申報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系統初審通過后申報單位將相關紙質資料提交至市行政服務大廳綜合受理窗口,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當場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限期補正。
第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可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專業服務機構對受理的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初審。
第十二條 項目初審完成后,由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委托第三方機構組織專家評審和專項審計。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綜合評審結果等情況,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根據資助標準編制資金資助計劃,確定擬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十四條 使用申報單位經營數據作為評估必要條件或者重要參考條件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向市統計局提供申報單位生產經營指標數據,并提請市統計局予以核實。
第十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通過門戶網站對資助計劃予以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期不少于7個工作日。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及撥付資金。
第十六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下達的項目資助計劃撥付資金前,發現下列情形,可以撤銷資助項目、終止資金撥付:
(一)受資助單位無正當理由未在指定期限內提交撥付憑證的;
(二)發現受資助單位出現經營異常、破產等與原定績效目標偏離的情況,且有可能影響財政資金安全和財政資金績效的;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認為需要終止資金撥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已獲得資助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收回全部財政資金及孳息,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
(一)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復的;
(二)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的;
(三)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第五章 監督管理和績效評價
第十八條 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并自覺接受工業和信息化、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申報單位在申報過程中利用不正當手段騙取獎勵資金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追回全部資金并與市財政國庫系統對賬,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相應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九條 第三方專業機構在項目審核過程中應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第三方專業機構應按約履責,完善內控制度,按規定做好相關信息的安全管理和保密工作。
第二十條 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專家資格,追究其相關責任并向社會公示;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根據需要開展績效評價工作。項目單位應提交項目自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總結、效果評價、目標評價、評價結論、主要經驗和相關建議等內容。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措施自2022年X月X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