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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關于公開征求《深圳經濟特區人才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意見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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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人才發展,開展人才發展先試先行,激發人才創新創在創業活力,為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市委組織部起草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修訂送審稿)》,并報我局審查。經我局初步審查,形成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現將該修訂征求意見稿及其說明全文公布,征求社會各界意見。有關單位和社會各界人士可以在2022年8月14日前,通過以下方式提出意見:

  (一)通過深圳市司法局門戶網站(http://sf.sz.gov.cn)“互動交流-民意征集-征集主題”欄目在線提交意見。

  (二)通過信函方式將意見寄至:深圳市福田區景田路天平大廈1902室(郵政編碼:518000),并請在信封上注明“立法征求意見”字樣。

  (三)通過電子郵件方式將意見發至:zoulj@sf.sz.gov.cn。

  附件:1.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2.關于《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修訂征求  意見稿)》的說明

深圳市司法局

2022年7月14日


附件1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深圳經濟特區人才發展,開展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先行先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創業活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范區和創建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的城市范例提供智力支持,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根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基本原則,結合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培養、引進、流動、評價、激勵、服務和保障等工作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人才,是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的,具有一定專業知識或者專門技能,進行創造性勞動并對社會作出貢獻的勞動者。

第三條 堅持黨管人才原則,確立人才引領發展的戰略地位,建立一把手抓第一資源機制,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對人才工作的領導,加強對人才的政治引領和政治吸納,為人才發展提供堅強的政治和組織保障。

第四條 堅持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努力實現人才規模、質量和結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人才發展與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和生態文明建設深度融合。

第五條 擴大人才開放,充分開發利用國內國際人才資源,不唯地域引進人才,不求所有開發人才,不拘一格用好人才。

第六條 突出市場導向,堅持以用為本,充分發揮市場在人才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完善人才供求、價格和競爭機制,保障和落實用人單位自主權。

第七條 發揮香港、深圳強強聯合的引領帶動作用,深化港深合作,提升整體實力和全球影響力,共建粵港澳人才合作示范區。

加強深圳與香港協同,推動兩地人才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深化兩地人才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技術轉移、成果轉化等方面合作。

第八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積極實施人才優先發展戰略,加快轉變政府人才管理職能,深化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保障人才合法權益。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人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編制符合本地實際需要的人才發展專項規劃,并將人才發展列為經濟社會發展綜合評價指標。產業、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專項規劃應當將人才工作作為重要內容。

第九條 市、區設立人才工作領導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進行宏觀指導、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

(二)研究制定并指導落實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重大人才政策等;

(三)組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協調推進重點人才工作;

(四)研究部署年度人才工作,并督促落實;

(五)研究決定有關人才工作的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負責本市人才工作和人才隊伍建設,發揮牽頭抓總作用。

市發展改革、教育、科技創新、財政、工業和信息化、人力資源保障、公安、國家安全、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地方金融監管、外事、衛生健康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相關人才工作。

第十一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工商業聯合會、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科學技術協會等人民團體以及社會組織等應當發揮自身優勢聯系服務各類人才,開展相關領域的人才工作。

第十二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結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以及人才工作情況,定期發布本市人才工作情況報告。

第十三條 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全市人才政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督導調整,各區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定期對人才政策進行評估,并根據評估情況及時提出調整意見,報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

第十四條 每年11月1日為深圳人才日。

第二章 人才培養

第十五條 人才培養應當堅持德才兼備,注重人才創新意識和創新能力培養,實現系統培養、整體開發,立足崗位成才,推進終身教育。

第十六條 建立戰略人才力量和基礎研究人才培養長期穩定支持制度,完善人才能力提升培養支持制度。符合條件的人才開展基礎研究、技術攻關、創新創業、國際交流等,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資助。

第十七條 統籌產業發展和人才培養開發規劃,加強產業人才需求預測,加快培育重點行業、重點領域、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人才,推動人才工程項目與產業發展相銜接。

第十八條 加快引進國內外優質高等教育資源,共建高水平學科專業和高等院校,聯合培養人才。建立高等院校學科專業動態調整機制,構建國際化開放式創新型高等教育體系。

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參與舉辦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發展。

第十九條 加強基礎教育人才隊伍建設,提高基礎教育水平。本市中小學校應當設置創新能力培養課程,提升學生綜合素質。

第二十條 推動職業院校、技工院校與企業以多種方式開展合作,促進形成企業和學校聯合培養技術技能人才、產業和教育相互融合的職業教育制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出資、捐贈等方式獨立、聯合舉辦職業院校,或者為職業院校學生提供實習、就業等服務。企業因接受實習生所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依法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第二十一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培訓制度,依法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專項用于職工參加各類培訓和繼續教育學習。經費使用情況應當向本單位職工公開。

在職業培訓補貼目錄范圍內的參加培訓人員或者培訓機構,以及用人單位和社會組織開辦的、面向社會開放的培養培訓平臺,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企業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組織設立技能大師工作室、技師工作站等技能人才培養平臺,或者技術技能人才參與技術改造、技能競賽、技藝交流等活動,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完善博士后培養體系。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業事業單位申請設立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對博士后流動站、工作站和創新實踐基地以及博士后研究人員,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并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相適應的動態調整機制。

第二十四條 以財政性資金為主設立的工程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中心、技術中心等的科研設施與儀器應當向相關人才開放共享。

鼓勵企業等市場主體投資建設的科研設施與儀器等向社會開放共享,建立相應的利益補償、后續支持機制。

第三章 人才引進與流動

第二十五條 人才引進應當突出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導向,堅持精準施策、靶向引才,注重柔性引才用才,打破戶籍、地域、身份、學歷、人事關系等制約,促進人才資源合理流動和有效配置。

第二十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和實施中長期海內外人才和團隊引進計劃,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對人才引進政策進行動態調整。

第二十七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可以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其配偶可以自愿選擇直接申領居住證或者申辦入戶。

第二十八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定期發布緊缺人才目錄。

第二十九條 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和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制定辦法,吸收非公有制經濟組織和社會組織中的優秀人才進入黨政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

提高在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人才保障水平,引導人才向艱苦崗位和基層一線流動。

第三十條 鼓勵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企業等在海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引進使用海外優秀人才。

第三十一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可以聘請具有創新實踐經驗的企業家、科研和技術技能人才擔任兼職教師或者兼職研究員。

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可以利用其專業特長到科技型企業兼職并按照規定獲得報酬。具體辦法由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二條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的科研人員經所在單位同意,可以攜帶科研項目和成果在本市離崗創業;在規定期限內返回原單位的,接續計算工齡,并按照所聘崗位等級不降低的原則,結合個人條件及崗位空缺情況聘用至相應等級崗位。

第三十三條 符合條件的人才被本市用人單位聘請從事短期教學、科研、技術服務、項目合作等達到規定時間的,聘用期間可以享受本市相關人才政策待遇。

第三十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社會組織,發布具備境外專業資格的人才在本市執業的目錄。列入目錄內的境外專業人才,可以在本市執業,提供相關專業服務。

第四章 人才評價

第三十五條 人才評價應當堅持正確價值導向,遵循人才成長規律和科研規律,加快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分領域、分賽道科學精準評價人才。

第三十六條 基礎前沿研究突出原創導向,以同行評議為主,支持科研院所等單位探索建立穩定的人才評價制度,為人才潛心科學研究提供保障;應用研究和技術開發人才突出市場評價,以市場績效為主,著重評價其業績和對行業或產業發展的實際貢獻。

第三十七條 堅持評用結合,支持用人主體自主評價聘用人才,賦予單位更多自主權;積極為人才松綁,賦予科學家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更大經費支配權、更大資源調度權。

第三十八條 用人主體行使人才自主評價權應當發揮主觀能動性,增強服務意識和保障能力,建立有效的自我約束和外部監督機制。

第三十九 具有較強代表性和影響力的社會組織、學術團體等,可以承接專業技術資格和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評定工作。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對其進行監督指導。

第四十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相關社會組織加快推進專業技術人才和高技能人才職業發展、評價貫通。

第四十一 各人才評價相關責任部門應當加強人才評價專家數據庫建設,并建立本行業、本領域專家評價責任和信譽制度。

第五章 人才激勵

第四十二 人才激勵應當以體現知識價值為依歸,最大限度激發和釋放人才創新創業活力,使人才各盡其能、各展其長、各得其所,鼓勵創新、寬容失敗,讓人才價值得到充分尊重和實現。

第四十三 鼓勵知識產權證券化,創新知識產權投融資產品,引導企業科學核算和管理知識產權資產,完善知識產權信用擔保制度,促進知識產權價值實現。

加強知識產權代理、咨詢、鑒定、評估等專業服務機構建設。社會資本投資建設的運營服務機構符合條件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予以補貼。

第四十四 事業單位可以根據績效工資制度規定,自主制定激勵人才的績效工資內部分配辦法。

市科技創新部門應當會同市財政部門完善科研項目間接費用管理制度,強化績效激勵,合理補償項目承擔單位間接成本和績效支出。

第四十五 高新技術企業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等股權形式給予本企業相關科研人員的獎勵,科研人員可以按照規定遞延或者延期繳納個人所得稅。

國有企業對其認可的科技研發、經營管理、高技能等人才可以采取股權、分紅等方式給予激勵。具體方式和內容由企業與當事人依法協商確定。

第四十六 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的職務科技成果轉化、轉讓后,由單位向職務發明完成人員、科技成果轉化重要貢獻人員和團隊支付報酬、給予獎勵。單位應當按照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科技成果轉化獎勵指引,制定本單位報酬和獎勵制度或者與科研人員約定獎勵和報酬;未制定或者未約定的,按照政府相關意見執行。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根據前款規定制定的報酬和獎勵制度,應當報送財政部門或者上級產權單位備案,并在本單位公示。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

第四十七 市、區財政性資金資助的研究項目所產生的科技成果,除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外,可以約定由研究項目負責人及其團隊和所在單位共享科技成果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處置權。

第四十八 建立人才獎勵制度,由市、區人民政府對有重大貢獻的各類人才給予獎勵。

第四十九 設立“人才伯樂獎”,對在本市人才培養、引進過程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及個人給予獎勵。

第五十條 鼓勵領軍企業、社會組織等設立具有國際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人才類獎項。

第六章 人才服務與保障

第五十一 人才服務與保障應當創新人才工作政策、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積極營造拴心留才的良好環境,吸引海內外人才。

第五十二 建立人才管理服務權力清單和責任清單,規范人才招聘、評價、流動等環節中的行政許可和行政收費事項。

第五十三條 人力資源服務業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和負面清單管理制度。經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的機構應當在開展人力資源服務業務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辦理登記備案。

    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加強人力資源市場監督管理,組織制定相關標準和指導意見。

第五十四 積極引進國(境)內外知名人力資源服務機構,鼓勵和支持其在深設立分支機構。

鼓勵和支持具有國際競爭力的本市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參與全球人才資源配置服務。

積極培養人力資源服務業人才,促進人力資源服務業發展。

第五十五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設立人才專項資金,用于人才引進、培養、激勵、服務以及支持人才創新創業。

鼓勵社會組織、企業和個人發起設立人才發展基金,為人才發展提供資金支持和保障。

第五十六 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發揮政府投資引導資金的引導作用,吸引社會資本參與,設立人才創新創業基金,通過階段性持有股權等多種方式,支持海內外創新創業人才在本市創新創業。

第五十七 市、區住房主管部門應當完善人才的住房保障政策,通過配租保障性租賃住房、配售共有產權住房等方式提供安居保障。

第五十八 市、區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為人才入戶、子女教育、配偶就業、醫療保健以及外國人才來華簽證、居留等提供便利化服務,落實相關待遇。

第五十九 持有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件并在本市工作的外籍高層次人才及其隨遷配偶和未滿十八周歲未婚子女,在教育、就業、社保、醫療、住房購置等方面可以享受市民待遇。

第六十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人才綜合服務平臺,為人才和用人單位提供“一站式”高效便捷服務。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應當制定人才公共服務清單,明確提供人才公共服務的種類、性質、內容和方式。

第六十一 企業和社會資本投資建設人才創新創業公共服務平臺的,可以由政府財政性資金給予補貼。

第六十二 實行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建立健全侵權預防、預警和應對機制,完善懲罰性賠償制度,營造激勵人才創新創業的公平競爭環境。

對符合條件的重大知識產權保護活動,市、區有關部門可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幫助。

第六十三 建立人才創新創業維權援助機制。人才因創新創業需要相關法律服務或者法律幫助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機構安排法律援助人員提供法律服務或者法律幫助。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六十四 建立人才信用征信系統,完善人才失信懲戒機制, 將人才信用作為人才引進、評定、培養、財政資金支持、享受優惠政策的重要參考依據。

鼓勵建立行業性或者企業間的誠信聯盟,支持聯盟成員制定信用行為規范。

第六十五 用人單位或者個人違法違規騙取政府人才政策優惠或者扶持資金的,由政策實施部門或者扶持資金審批部門取消其獲得的榮譽、獎勵,追回其所獲得的資金,該用人單位或者個人五年內不得參加人才獎項評選或者享受本市人才優惠政策和資金資助;相關失信行為應記錄誠信檔案,并根據《深圳經濟特區社會信用條例》進行信用懲戒;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履行相關職責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六十七 本條例自2017年11月1日施行。

 

附件2 

關于《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修訂征求意見稿)》的說明

 

一、《條例》修訂必要性

為優化我市人才發展法治環境,促進人才隊伍建設和人才工作發展,2017年,我市發布實施了《深圳經濟特區人才工作條例》。《條例》實施4年多來,取得了明顯成效,為推動我市落實人才引領發展戰略、加快形成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人才制度優勢提供了有力的立法保障。2021年9月,黨中央在時隔11年之后召開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習近平總書記親自出席會議并發表重要講話,對加快建設世界重要人才中心和創新高地作出了系統全面的戰略部署,并明確在北京、上海、粵港澳大灣區建設高水平人才高地。為做好中央人才強國戰略的落實落地,在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設中作出深圳貢獻,亟需對原《條例》內容作出修訂,從而更好適應新時代人才工作需要。

二、《條例》主要修訂內容

(一)關于全面貫徹新時代人才工作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

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針對新時代人才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戰略新舉措,并以“八個堅持”進行了全面總結和深刻論述。為深入貫徹“八個堅持”,做好新時代人才工作,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例如,修改第四條,明確人才工作的目標方向是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又如,將戰略人才明確列為第十六條規定的長期穩定支持制度的適用對象,突出戰略人才的重要地位。

(二)關于推進粵港澳大灣區建設

在第一條新增“加快建設粵港澳大灣區高水平人才高地”,更新深圳市人才工作目標。新增關于加強深港合作的內容作為第七條。深圳具有毗鄰香港的獨特優勢,通過推動兩地人才規則銜接、機制對接,深化深港一流科技創新人才合作,實現深港創新要素高效融合,共同為粵港澳大灣區建設提供人才支撐。

(三)關于明確人才工作責任主體

中央人才工作會議強調,要完善黨委統一領導,組織部門牽頭抓總,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人才工作格局。為此,修改第十條第一款,明確市人才工作綜合主管部門應當發揮牽頭抓總作用,各有關部門應當共同抓好人才工作各項任務落實。同時,對第十三條、第二十九條做相關調整。

(四)關于完善人才評價體系

堅持“破四唯”和“立新標”并舉,加快建立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不僅以人才稱號確定待遇、配置資源,才能更好釋放人才創新潛能。為完善人才評價體系,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改。例如,修改第二十八條第二款關于緊缺人才目錄內的人才可以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避免以“列入緊缺人才目錄”作為享受優惠政策的單一評價標準;又如,根據中央人才工作會議精神和有關文件,調整第三十五條至第三十八條,優化重構了人才評價體系。

(五)關于與有關新規的銜接

近年來,民辦教育、事業單位專業技術人員創新創業、科技成果轉化、科技創新活動、人才住房、失信約束制度等與人才工作有關的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都有了一些新的要求。為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修改了相應條款。例如,調整第四十六條,明確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科技成果轉化的獎勵和報酬支出,“計入當年本單位工資總額,但不受本單位工資總額限制、不納入本單位工資總額基數”,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保持一致。又如,刪除原條例第二十四條,主要是關于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職業培訓機構設立實行登記備案制的內容,理由是近年來新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2021年4月7日修訂)均明確舉辦民辦教育機構(包含原第二十四條所指的非學歷教育辦學機構和職業培訓機構)應當經行政許可,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2021年7月24日印發)明確對校外培訓機構要從嚴審批。

(六)關于提升人才服務質量

高植梧桐才能引來鳳凰。為讓人才擁有更多的獲得感,確保人才“引得進”“留得住”,有必要進一步強化人才服務與保障。為此,新增第五十一條作為人才服務與保障的指導原則,要求創新人才工作政策、體制機制、方式方法,積極營造拴心留人的良好環境,吸引海內外人才。同時,修改第五十四條表述,支持人力資源服務人才、機構和行業發展,以提升人力資源服務水平;修改第六十條表述,強調搭建便利高效的線上人才綜合服務平臺,以持續提升公共服務數字化水平,更好實現需求和資源對接。

(七)關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人才工作

       人才工作是一項系統性工程,尤其需要社會力量的廣泛參與。建立健全社會人才投入機制,共同塑造鼓勵大膽創新、勇于創新、包容創新的良好氛圍,對于人才工作具有重要意義。例如,修改第十八條第二款,鼓勵和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高等院校、支持高等院校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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