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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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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直屬各單位:《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已經區政府同意,現予印發,請認真貫徹執行。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2019 年11 月18 日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建設深圳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打造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實施“科技創新+總部經濟”雙輪驅動發展戰略,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實現有質量的穩定增長和可持續的全面發展,根據國家、省、市有關鼓勵、促進產業發展的政策措施,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區政府設立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為促進創新驅動和提升全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提供政策性資金支持。第三條 成立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作為資金安排、使用和管理的決策審批機構。根據對扶持類別、范圍和對象的不同側重,專項資金下設節能減排、科技創新、經濟發展、人才工作、綠色建筑、文化產業發展等六個分項資金,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分別為六個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與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相關的各資金主管部門會同區財政部門根據實際情況,適時就各分項資金的撤銷、新設、合并及修訂、調整提出方案,經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研
究同意后按程序報請區政府批準印發。第四條 專項資金的使用主要采取無償資助的方式,具體包括評審類資助、核準類資助和專項類資助。評審類項目適用擇優淘汰原則;核準類項目適用普惠性原則;專項類項目適用“一事一議”方式。各類申報項目的性質、條件、資助方式和資助額度等,以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的規定為準。符合條件的企事業單位在項目完成前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以下簡稱“事前資助項目”),應與資金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明確資金使用要求;在項目完成后申請獲得的專項資金,應視同其自有資金,由申請單位依法依規安排使用;資金主管部門可對資金的安排使用提出指導性要求。第五條 專項資金按規定實行預算管理。(一)各資金主管部門根據國家、省、市最新政策精神及上年度資助情況,編制下一年度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確定專項資金支持的方向、結構、重點。(二)區財政局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產業發展引導方案,結合下一年度財政收支預算和經濟發展目標,提出專項資金預算總規模和各分項資金預算安排意見,一并納入區年度預算草案,按規定程序報批。(三)各資金主管部門依據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在批復的分項資金預算額度內進行合理分解。按照年度預算編制程序結合上一年度專項資金預算執行情況、績效目標完成情況和下一年度任務目標,按照預算編制要求制定分項資金年度使用計劃。年初
預算編制時需提交年初產業引導方案、年度績效目標、績效目標評價體系,同部門預算一并報區財政局。(四)同一分項資金內不同扶持類別的資金額度,可由各資金主管部門按實際需求和使用情況在各自預算額度內統籌調配。第六條 專項資金的安排使用堅持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根據扶持類別、扶持范圍和扶持對象的不同特點,分別采用評審、核準等辦法確定扶持項目,實行自愿申報、科學決策和績效評估的管理制度。第七條	專項資金的具體扶持對象、扶持措施, 分別由《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節能減排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人才工作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綠色建筑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另行作出規定。 第二章 專項資金的管理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由區長任組長,各資金主管部門的分管區領導任副組長,組成人員包括區人才工作局、區發展改革局、區科技創新局、區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司法局、區財政局、區人力資源局、區住房建設局、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區統計
局、區企業服務中心、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等部門主要負責人。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對資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決策權、監督權,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企業服務中心。第九條 區企業服務中心履行以下職責:(一)履行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的申請,組織召開領導小組會議;負責領導小組會議紀要的起草、印發和會議議定事項的督辦;(二)負責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文件的起草,統籌開展管理辦法和分項資金實施細則、操作規程等文件的宣講;(三)負責項目申報受理,通過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四)統籌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材料,統一查詢相關信息;(五)負責管理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并根據各資金主管部門反饋信息建立企業信用記錄。第十條 區財政局履行以下職責:(一)在審核各資金主管部門年度資金預算及上年度決算的基礎上,編制專項資金年度總預算;(二)對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的具體資金使用計劃進行復核,并將核算企業申報受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項目情況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三)配合各資金主管部門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及時安排資
金;(四)監督檢查專項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組織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第十一條 各資金主管部門履行以下職責:(一)制定分項資金實施細則、操作規程;(二)在每年12 月31 日前完成相關分項資金下一年度預算和資金使用計劃的編制工作;(三)在每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相關分項資金上年度決算報告的編制工作;(四)審核項目申請,組織開展項目考察、評審和核準工作,提出資金支持意見,處理項目申報單位的質疑和投訴;(五)會同區財政部門分批次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六)對事前資助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項目完成情況進行驗收,將企業違規申報和使用專項資金情況及時反饋領導小組辦公室;(七)組織開展分項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第十二條 其它成員單位履行以下職責:(一)區統計局:負責對申報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配合各資金主管部門審查相關統計數據,協助開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負責對申報企業注冊地情況進行核查。
第三章 專項資金的安排與管理 第十三條 堅持總量控制的原則。(一)單個扶持項目資助金額原則上不得超過 1000 萬元;(二)同一項目不得重復申請資金扶持;(三)專項資金評審類資助,同一單位每一年度資助項目不得超過一個,連續資助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年;(四)每家單位同一年度獲得的資助金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對于超過上述限制,但資金主管部門認為確實有必要增加資助的,該資金主管部門應向領導小組會議提交專項申請。除外情形:(一)發明專利、應用基礎研究、公共服務平臺支持計劃、總部企業辦公用房扶持、金融機構辦公用房扶持、上市企業辦公用房扶持、重點企業落戶資助、文化(體育)產業骨干企業辦公用房扶持等資助不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資助金額限制;(二)個人申請者,行業協會、科研院校等非營利性機構,及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中規定的除外項目不受本條第一款第四項的限制。第十四條 最近三年累計獲得資金扶持額度:(一)100 萬元(含)以上 300 萬元以下的企業,原則上應書面承諾獲得扶持資金后三年內注冊登記地址不遷出南山區,不改變在南山區的納稅義務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并配合相關職能
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二)300 萬元(含)以上的企業,原則上應書面承諾獲得扶持資金后五年內注冊登記地址不遷出南山區,不改變在南山區的納稅義務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并配合相關職能部門履行好社會責任。具體項目要求在各分項資金的操作規程中列明。第十五條 事前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實行分批撥付制度。項目申報單位應與資金主管部門簽訂合同,按照合同約定的內容,根據受資助項目的完成進度情況分批撥付資金。獲得專項資金事前項目資助的單位,因故取消項目、因不可抗力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合同或專項資金繼續支持已無必要時,應及時申報并辦理合同解除手續。合同解除后,負責管理該資金的資金主管部門應視情況組織審計并及時收回剩余專項資金。 第四章 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批 第十六條專項資金采取“統一受理、分別審核、集中決策”的管理模式。相關政策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整,調整事項及時公告。第十七條申請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原則上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一)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二)履行統計數據申報義務、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
范健全的財務制度;(三)應積極配合區委、區政府相關工作;(四)各產業資金支持政策中有其他除外情形的,資金主管部門應在其分項資金實施細則中另行作出明確規定。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專項資金不予資助:(一)近三年內在稅收、安全生產、環保、勞動等方面存在重大違法行為,受到有關部門行政處罰的;(二)申報材料有弄虛作假情況的;(三)近三年內申請單位以及單位法人存在違規申報使用政府資金、商業賄賂、不良信用記錄等情況的;(四)提出資助申請后,將企業注冊地搬離南山和未按規定提交統計報表、在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填報相關數據的。第十九條 項目的申請與審核原則上應遵循以下程序:(一)申請單位按照相關資金操作規程的具體要求備齊資料,通過南山區產業發展綜合服務平臺提出資助申請,并按要求將有關材料遞交指定窗口;(二)區企業服務中心統一受理單位申請,對申報材料進行形式性審核;(三)各資金主管部門對申請項目進行核準或組織評審,并編制項目資助計劃;(四)區財政局對資金主管部門的項目資助計劃進行復核,區統計局對申報企業在地統計開展情況進行核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對申報企業注冊地情況進行核查;
(五)區企業服務中心將各資金主管部門項目資助計劃向社會公示 5 個工作日,對公示期滿,無有效投訴的項目資助計劃,提交領導小組會議進行審議;(六)召開領導小組會議,對各資金主管部門提交的專項資金項目資助計劃進行審定;(七)各資金主管部門依據領導小組會議要求,會同區財政部門聯合行文下達資金計劃;(八)對獲得專項資金扶持的事前資助項目,各資金主管部門與項目申報單位簽訂專項合同;(九)區財政部門及時安排資金,各資金主管部門辦理資金撥付手續;(十)產業資金支持政策中申請與審核程序有其他除外情形的,在各分項資金實施細則中另行作出明確規定。第二十條 事前資助項目堅持項目到期驗收再申請的原則。對于逾期不提交驗收申請的項目承擔單位,不允許其申報專項資金;對于驗收不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自驗收結論出具之日起三年內不允許其申報專項資金;對于逾期提交驗收申請但最終驗收通過的項目承擔單位,自驗收結論出具之日起恢復其專項資金申報資格。 第五章 監督與檢查 第二十一條各資金主管部門應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管
理專項資金,對資助項目的實施、獲得資助企業的發展等情況進行跟蹤管理。區財政部門應加強對專項資金的監督。獲得專項資金資助的單位,有違反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采取商業賄賂等其它不正當手段申請、虛報、冒領、截留、挪用、擠占專項資金行為以及拒絕配合專項資金監督檢查情況的,由相關資金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追回財政資金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對被證實存在以上違規行為的單位以及該單位法人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將其錄入誠信檔案,五年內停止其專項資金資助申請資格。第二十二條 與專項資金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評審機構及專家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認真履行職責,與受資助單位人員串通、弄虛作假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單位和人員進行責任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區企業服務中心負責解釋。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3 號)同時廢止。
附件1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節能減排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快推動南山區節能減排事業發展,建設低碳城區和生態文明示范區,實現轄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區發展改革局為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三條本分項資金主要支持方式為項目支持、費用支持和獎勵,原則上采用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第四條 支持重點:合同能源管理項目和企業運用先進技術及工藝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節能、降低碳排放、減污增效及環境保護項目等。第五條 申請單位及項目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一)工商注冊、稅務登記和統計關系均在南山區;(二)經營管理制度健全,財務制度嚴格規范,無違法違規行為;(三)申報時項目已完成,屬本細則第六條所列類別之一,
且已產生節能減排的社會或環境效益;(四)項目完成時間在3年以內,原則上在南山轄區內實施。第六條 支持條件和標準。(一)實行核準制的項目支持1. 合同能源管理項目:節能服務公司采用節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對轄區內工商旅游業、建筑、交通、公共設施等領域實施節能改造,改造完成后,按已投入資金和年度節能量分別對節能服務公司和用能單位給予支持。對節能服務公司,支持總額不超過實際投入的 30%、最高 100 萬元;對用能單位根據年節能量(折算成費用),支持總額不超過年節能量的 50%、最高 200萬元。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次,如節能服務公司與用能單位同一批次申請,優先支持用能單位。2. 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和節能低碳改造項目:企業運用先進技術、產品、工藝以及新能源、新材料等實現資源循環利用、節能、分布式能源、降低碳排放、減污增效及環境保護的項目,實際投入超過30萬元,建成后,按項目已投入資金,結合核定的年度節能減排量給予支持,總額不超過實際投入的30%、最高300萬元。3. 獲得國家、省、市級新能源、節能減排或循環經濟資助的項目配套:對區內企業獲得國家、省、市級新能源、節能減排或循環經濟資助的項目,原則上按 1∶1 配套資助,單項不超過 300萬元,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總投入。國家、省、市另有文件規定的按文件精神執行。(二)實行核準制的費用支持
1. 節能減排貸款貼息支持:符合本條款合同能源項目、企業開展清潔生產和節能低碳改造項目兩類情形之一,且已獲得銀行貸款的項目,可給予其近36個月內已支付貸款利息的50%、最高50萬元的貸款貼息支持,同一項目只能申請一次。2. 行業組織費用支持:循環經濟、節能低碳類研究機構、中介機構、行業協會、商會等組織,在轄區開展節能減排相關宣傳、培訓、科普、展會、推廣等活動,按工作量給予費用支持,每一事項支持2萬元,同一家單位當年累計不超過20萬元。3. 能源管理費用支持:轄區企業委托國家、省、市認定的專業機構開展能源審計、能效對標、能源管理中心建設、能源管理體系建設與認證等,按已支付費用的50%給予一次性支持,最高30萬元。(三)實行核準制的獎勵支持專項獎勵。對在節能減排各專門領域取得突出成效、發揮良好的行業示范作用,并獲得權威認定或授予榮譽稱號的項目(單位),給予專項獎勵。1. 碳配額盈余企業:納入深圳市碳排放交易試點,申報當年按時履約且上年度有碳配額盈余的企業,盈余3萬噸(含)碳配額以上的給予30萬元獎勵,盈余1萬噸(含)碳配額以上的給予20萬元獎勵,盈余1千噸(含)碳配額以上的給予10萬元獎勵。2. 循環經濟(或低碳)示范:由政府部門組織評定并取得相應稱號的循環經濟(或低碳)示范園區、示范樓宇、示范商場、示范項目,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國家級50萬元、省級30萬元、市
級20萬元獎勵。3. 清潔生產審核:轄區企業自愿實施清潔生產,且經主管部門審核驗收通過的,一次性獎勵10萬元。4. 其它類:由我區及上級政府評定的其他節能減排類榮譽或稱號,如有明確的管理辦法和獎勵標準,按其標準;如無相應的獎勵標準依據,按評定級別分別給予國家級10萬元、省級5萬元、市級2萬元、區級1萬元獎勵。獎勵級別根據評定單位或授獎單位的級別與最終評定的等級共同確定,國家級對應該項榮譽、稱號或者相應標準的最高層級。已獲得本實施細則給予的專項獎勵后,取得更高級別的同名獎勵,可申請按差額部分追加獎勵。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暫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社會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企業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第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第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使用操作規程及各項申報指南。
附件 2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和軍民融合發展戰略,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實現南山邁進世界級創新型濱海中心城區的目標,同時規范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分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和全區科技創新工作部署,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分項資金通過制定科技支持計劃,并實施計劃包含的項目的方式支持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分項資金的支持范圍包括創新能力提升、創新環境優化、創新產業發展、軍民融合產業支持和西麗湖國際科教城支持五大部分,每部分均有相應的支持計劃。各部分資金量在分項資金總量控制范圍內可適當調整。第三條 區科技創新局為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四條本實施細則中所有支持計劃的項目批準類別均為
核準制。第五條 本分項資金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及地方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報專利、科技獎勵支持計劃的個人,知識產權服務、運營、保護支持計劃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科技服務支持計劃的科技服務機構,軍民融合服務機構支持計劃的社會組織和公共服務機構均可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承擔南山區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培育輔導的科技服務機構、知識產權保護支持計劃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申報大型雙創活動均可不受注冊地限制;申報“創業之星”大賽支持計劃的企業、團隊和個人均可不受注冊地及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二)行政事業單位、社會組織等非營利性機構,個人以及新型研發機構建設、高層次創新人才團隊、國際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建設、專利、知識產權質量提升、知識產權服務、知識產權運營、標準化工作和標準支持、科技獎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科技服務、“領航計劃”高層次人才創業、知識產權保護、高新技術企業倍增和軍民融合產業、西麗湖國際科教城支持計劃的申報對象不受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創新能力提升支持計劃第六條新型研發機構建設支持計劃。
計劃制定的目的為提升南山區自主創新能力、加快科技成果轉化、培育孵化科技型創新企業,為南山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提供能力支撐。(一)支持對象為在南山區新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新型研發機構是指投資主體多元化、建設模式國際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管理制度現代化、創新創業與孵化育成相結合、產學研緊密結合的獨立法人組織。新型研發機構是區域創新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加快創新驅動發展的重要生力軍。新型研發機構的建設方式包括:1. 經廣東省或深圳市認定的在南山區內新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2. 各級政府(國家、省、市、區)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建設落戶在南山的研發機構;3. 國家級研發機構、央企在南山區單獨設立或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建設的研發機構;4. 境外世界500 強企業、中國500 強企業在南山區單獨設立或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建設的研發機構;5. 南山區內年銷售收入 100 億元(含)以上的大型骨干企業在區內單獨設立或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建設的研發機構;6. 南山區內高校、科研機構在區內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建設的研發機構;7. 按照世界公認排名方式,排名 60 名以內的境外著名高校在
區內單獨設立或和其他企、事業單位或組織合作建設的研發機構。(二)新型研發機構的人員、場地、研發、產業化及孵化能力的具體要求見操作規程。(三)支持內容為新型研發機構初創期建設補貼。補貼用于新型研發機構的設備購置、場地租用、研發人員費用。對于按照方式 1 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不超過廣東省或深圳市資助金額的 50%進行補貼,單個機構支持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對于省市同時資助且資助金額不同的機構,按照較高的標準進行資助;對于按照方式 2-7 建設的新型研發機構,按照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的 50%進行補貼,單個機構支持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同一機構不重復資助。第七條 南山區高層次創新人才團隊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的目的為結合南山區“領航計劃”人才發展政策的實施,加強作為第一創新要素的高端人才團隊建設,打造國際化人才高地,夯實我區創新根基,為南山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提供人才支撐。(一)支持對象1. 本年度和上年度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企業、引進或與該團隊合作的南山區企業;2. 本年度和上年度已申請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并通過專家評審或答辯評審但未立項的創新人才團隊在南山區注冊成立的企業、引進或與該團隊合作的南山區企業。(二)支持額度
對于上述第1 類企業,按照不超過深圳市高層次人才團隊無償資助金額的 50%給予資助,每團隊最高資助 1000 萬元;對于上述第 2 類企業,每團隊最高資助 500 萬元。第八條 國際科技成果轉化中心建設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為鼓勵區內機構“走出去”,支持其在海外先進國家與地區分類設立國際科技成果轉化中心或國際合作直通車;支持將境外科技成果、創新機構等創新資源“引進來”,為南山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提供國際化創新資源支撐。(一)對區內科技企業、高校及科研機構、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等機構在海外設立技術轉移中心、孵化器,開展先進技術成果轉化、國際創新人才團隊培育、產業前瞻性技術交流合作等項目給予資助。經認定,給予最高 300 萬元的建設支持。同一機構在兩地以上分別設立海外技術轉移中心、孵化器的,最多支持一次。(二)在南山區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技術轉移機構且從事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平臺搭建服務的,給予不超過 100萬元的支持。優先支持獲得國家級資質的科技服務機構。(三)區內單位被認定為深圳市海外創新中心的,按照不超過深圳市資助金額(包括前期開支資助、綜合評價資助等)的 50%給予資助,累計不超過 300 萬元。本項與第(一)項不重復資助。第九條 承擔國家級創新載體建設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為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承擔建設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
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實施核心技術突破,增強自主創新能力。1. 支持對象:上年度承擔國家實驗室、重點實驗室、工程研究中心、技術創新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科技資源共享服務平臺、企業技術中心等創新載體建設的企事業單位(以國家發改委、科技部發布的項目為準,同一項目不重復支持)。2. 支持額度:給予 200 萬元的建設獎勵。第十條 專利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區內企事業單位、個人。(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對上一年度提交 PCT(專利合作條約)專利申請,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 4000 元/件,個人一次性獎勵 1000 元/件。每件發明專利在PCT 國際申請階段僅獎勵一次。2. 對上一年度在美國專利商標局、歐洲專利局和日本特許廳獲得發明專利授權的,一次性獎勵 4 萬元/件;對在設有專利審批機構的其他國家或地區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一次性獎勵 2 萬元/件。每個單位年度發明專利獎勵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每個個人年度發明專利獎勵總額不超過 10 萬元。3. 截至上一年度 12 月 31 日,對維持年限達 5 至 6 年(以專利申請日為起算時間),并至今維持有效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補貼 1000 元/件;對維持年限達 7 至 9 年(以專利申請日為起算時間),并至今維持有效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補貼 1500 元/
件;對維持年限達 10 年及以上(以專利申請日為起算時間),并至今維持有效的國內發明專利,一次性補貼 2000 元/件。每件專利在一個時間段內只能資助一次,不重復資助。第十一條 知識產權領軍企業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區內企業單位。(二)支持內容和額度:在上一年度,企業國內專利授權量不低于 20 件,其中發明專利授權量不低于 5 件;或 PCT 國際專利申請量不低于 10 件,且國外授權發明專利不低于 2 件。符合條件的企業給予最高100 萬元獎勵。第十二條 知識產權質量提升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在深圳市南山區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備案的區內企業。(二)支持內容和額度:在上一年度,企業聘請南山知識產權聯盟委員會專家或在深圳市南山區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備案的知識產權專家,開展提升企業知識產權質量的知識產權綜合服務,給予最高 10 萬元獎勵。第十三條 知識產權服務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區內專利代理機構(獨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務機構);或外地專利代理機構在區內設立的分支機構。(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在2018 年1 月1 日后新注冊,且經國家知識產權局批準設立的獨立法人或合伙制代理服務機構,從專利代理資質批準之日
起一年內專利代理量達到 1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5 萬元;專利代理量達到 2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專利代理量達到3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15 萬元;專利代理量達到400 件(含)以上的,一次性獎勵20 萬元;同一個申報主體不重復資助。2. 知識產權服務機構代理南山區內注冊的企業或南山區戶籍自然人的發明專利在上一年度獲得授權的,一次性獎勵 1000元/件,在此基礎之上獲得授權的發明專利在 100—200 件(含 100件)的,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的額外獎勵,每遞增 100 件,增加10 萬元的額外獎勵,最高獎勵不超過 50 萬元。年度獎勵總額合計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3. 對代理的專利在上一年度獲得中國專利金獎、中國外觀設計金獎的,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獲得中國專利銀獎的,一次性獎勵20 萬元;獲得廣東省專利金獎的,一次性獎勵10 萬元。按照就高不就低給予一次性獎勵。第十四條 知識產權運營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區內企事業單位。(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國家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國家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15 萬元;獲得廣東省知識產權局授予“廣東省知識產權示范企業”“廣東省知識產權優勢企業”榮譽稱號的企業,分別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5 萬元。
同一單位同年度獲得一項以上榮譽稱號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則給予一次性獎勵。2.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全國知識產權服務品牌培育機構”榮譽稱號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 20 萬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機構”榮譽稱號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 10 萬元;獲得國家知識產權局授予“知識產權分析評議服務示范創建機構”榮譽稱號的企事業單位,一次性獎勵 5 萬元。3. 對上一年度獲得《知識產權管理體系認證證書》的企業,一次性獎勵 5 萬元。第十五條 標準化工作和標準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區內承擔標準化工作和標準制定、修訂的單位。(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資助承擔國際國內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工作的單位:(1) 支持承擔國際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 50 萬元、40 萬元、20 萬元。(2) 支持承擔全國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和工作組(WG)工作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 3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3) 支持承擔廣東省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及其分技術委員會(SC)秘書處的單位,分別一次性資助 20 萬元、
10 萬元。(4) 支持承擔深圳市標準化專業技術委員會(TC)秘書處的單位,一次性資助 10 萬元。每個單位年度承擔標準化工作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2. 切塊不超過 300 萬元由深圳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管理用于推動標準戰略工作。每項制定修訂的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及地方標準按照獲得市標準化資助金額不超過 20%的比例給予配套資助,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 30 萬元;每項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認可的資助金額不超過 5 千元,每個單位年度資助金額不超過 5 萬元;通過“標準化良好行為”認定的單位,按認定的級別,每個資助金額不超過 8 萬元。通過對標達標認定的單位,每個資助金額不超過 5 千元。每個單位年度標準化項目資助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第十六條 科技獎勵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1. 上年度獲得國家、省科技獎勵的科技企業、科研機構及個人(個人僅限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獲獎人或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獲獎人申報)。2. 上一年度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專利獎的企事業單位。(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最高科學技術獎的獎勵 300 萬元;對上一年度獲得國家科技進步獎、國家自然科學獎、國家技術發明獎的單位按照獎項類別、等級和名次給予最高 150 萬元的獎勵。
對上一年度獲得廣東省科學技術獎突出貢獻獎的獎勵 200 萬元;對上一年度獲得廣東省自然科學獎、技術發明獎、科技進步獎的單位按照獎項類別、等級和名次給予最高 100 萬元的獎勵。2. 對上一年度獲得中國專利獎、廣東省專利獎的單位按照獎勵類別和等級給予最高 50 萬元的獎勵。 第三章 創新環境優化支持計劃 第十七條 “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的目的為推進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激發我區的創新潛能和創業活力。鼓勵創新機構在我區設立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為我區提供具備良好軟硬件環境的創業空間;支持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機構舉辦大型雙創活動,整合創新創業服務資源;通過舉辦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吸引高質量的創業資源聚焦南山;鼓勵創新創業大賽的優質獲獎項目落戶南山,推動形成高端產業鏈聚集效應。(一)支持對象和內容1. 支持區內孵化器和眾創空間的運營主體提升其創新服務能力,為區內創客和中小科技企業提供較低成本、優良的創新創業空間和環境。本項計劃所指的孵化器和眾創空間是指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創客空間、創業咖啡、創客服務平臺、創業苗圃、科技企業孵化器和加速器等創新型孵化載體。2. 支持企事業單位和社會機構在區內舉辦大型雙創活動,包
括但不限于創客主題論壇、創客大賽、競技大賽、創客成果展、創客集市、創客年會、創客交流等活動。3. 設立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獎金,分別對參賽企業、團隊予以獎勵。設立行業獎和決賽獎,對大賽中勝出的企業、團隊予以獎勵;設立單項獎,對賽事中單項表現突出的團隊或個人予以獎勵。4. 設立創新創業大賽獎勵,分別對上年度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決賽、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決賽中獲獎,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企業,予以獎勵;對于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區級分賽獲獎的項目,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可享受與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獲獎項目同等的科技金融、空間服務、授信服務等政策支持。(二)支持額度1. 對孵化器和眾創空間運營主體的資助根據其孵化條件、服務能力、孵化成效等進行綜合考評,并根據考評結果進行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 150 萬元,原則上對同一申報主體累計資助不超過三年。2. 對市區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雙創活動,單個活動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活動實際支出的 30%,最高資助金額為 150 萬元。3. 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獎金對每個獲獎企業及團隊獎勵金額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決賽獎金分比賽結束、在南山區設立公司兩個階段按照 1:1 的比例進行撥付(境外獲獎項目不受此
項規定限制);單項獎總獎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每個獲獎團隊或個人獎勵金額不超過 3 萬元。4. 對上年度在中國創新創業大賽全國總決賽獲獎,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予以 100 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在中國深圳創新創業大賽決賽中獲獎,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予以 30 萬元的獎勵;對上年度在創新南山“創業之星”大賽決賽中獲得前 6 名,且注冊地位于南山或獲獎后落戶南山的,一次性予以 30 萬元的獎勵。同一項目在多級比賽獲獎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則進行獎勵。第十八條 科技服務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的目的為落實國家科技服務業區域試點建設要求,打造特色鮮明、功能完善、布局合理的科技服務業集聚區,形成一批具有國際競爭力的科技服務業集群,充分發揮科技服務業在支撐科技創新、推動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促進傳統產業升級等方面的作用。(一)支持對象和內容1. 打造一批特色鮮明的南山區科技服務活動,支持創新能力較強、服務水平較高、具有一定影響力的科技服務骨干機構為區內科技企業提供公益性質的服務。2. 鼓勵區內科技企業、研發機構通過購買科技保險的方式有效分散和降低科技創新風險,進而促進企業和研發機構加大研發投入。對納入南山區科技金融項目支持的區內中小科技企業、研發機構購買指定險種(指由中國保監會和科技部批準的科技保險
險種,主要包括高新技術企業產品研發責任保險、關鍵研發設備保險、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專利保險等)的科技保險費用給予資助。3. 進一步降低區內中小科技企業的融資成本,對納入南山區科技金融項目支持的區內中小科技企業在貸款過程中產生的利息給予補貼。(二)支持額度1. 單個品牌活動每年資助額度不超過 50 萬元,提供品牌服務活動的機構每年最高資助額度不超過 100 萬元。2. 科技保險資助比例不超過企業或研發機構保險費用實際支出的 50%,且每個單位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 30 萬元。3. 利息補貼比例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利息的 70%,對單個企業年度支持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第十九條 “領航計劃”高層次人才創業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的目的為鼓勵南山區“領航計劃”認定的高層次人才在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領域創辦科技企業,推動南山區高層次人才創新創業。(一)支持對象為南山區“領航計劃”認定高層次人才創辦的科技公司。(二)支持內容與額度1. 成立三年內、面積不低于 50 ㎡、人數規模至少 5 人、擁有至少一項發明專利授權(或近三年內獲得不低于 200 萬元風險投資)的科技企業,給予 50 萬元資助。
2. 對于參加上一年度南山區“創業之星”大賽并獲得前 10名的科技企業,給予最高 50 萬元資助。第二十條 知識產權保護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1. 在深圳市南山區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備案的區內企業;2. 在深圳市南山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除外)。(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在深圳市南山區知識產權促進中心備案的區內企業:(1) 對上一年度開展知識產權依法維權的,按照司法鑒定費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2) 對上一年度開展知識產權保險試點的,按照專利投保費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3) 對上一年度開展知識產權價值評估的,按照專利評估費50%的比例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單位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2. 在深圳市南山區知識產權保護中心入駐滿一年的知識產權服務機構(政府機構、事業單位除外),一次性資助不超過 50萬元。 第四章 創新產業發展支持計劃
第二十一條 研發投入支持計劃。本支持計劃由企業研發投入支持計劃、研發投入 20 強支持計劃組成,兩類分支持計劃不重復獎勵同一家申請單位。依據企業在南山納稅申報的營業收入、研發投入、納稅總額等數據進行核算。(一)企業研發投入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為引導區內科技企業加大科技研發投入,加快科技成果產業化,增強企業自主創新能力和國際競爭力。1. 支持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 在南山注冊,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2) 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 10 億元以下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9%;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總額10億元及以上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營業收入總額比例不低于 7%;(3) 在南山區上一納稅年度納稅總額不少于 100 萬元,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少于100 萬元。2.支持內容和額度給予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3%的研發投入獎勵,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 100 萬元。(二)研發投入 20 強支持計劃1.支持對象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1)注冊地址及統計關系在南山,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企業;
(2) 上一年度南山區研究開發費用排名前20 名(包括第20名)企業;(3) 在南山區上一納稅年度納稅總額不少于 100 萬元,且研究開發費用總額不少于100 萬元。2.支持內容和額度給予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總額 3%的研發投入獎勵,其中研究開發費用排名前 1-10 名(包括第 10 名)的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300 萬元;排名前11-20 名(包括第20 名)的企業最高獎勵金額不超過 200 萬元。第二十二條 高新技術企業倍增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的目的為鼓勵科技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壯大南山科技企業隊伍,為南山打造國際科技、產業創新中心核心區提供技術創新主體支撐。(一)計劃支持對象為注冊在南山的企業。(二)計劃支持內容和額度。上年度首次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財政獎勵,上年度重新認定通過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每家給予一次性 10 萬元財政獎勵。第五章軍民融合產業支持計劃第二十三條 軍民融合產業支持計劃。本計劃由區科技主管部門直接受理,受理和資助情況不予公開。本計劃第(一)項與第(二)項不重復獎勵同一家申請單位。
(一)軍民融合資質認證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為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積極參加軍民融合產業,取得軍工研制資質,承擔武器裝備科研生產等任務。1. 支持對象:在南山注冊的企事業單位。2. 支持內容和額度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復審取得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認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2017 年 10 月以后,武器裝備質量管理體系認證和裝備承制單位資格審查兩證合并為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按一類資質給予支持)的,每類資質給予 15 萬元獎勵支持。(二)軍民融合產業園支持計劃支持優秀的軍民融合企業入駐南山區軍民融合產業園,切實發揮園區的聚集效應,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積極參加軍民融合產業。1. 支持對象在南山區注冊,入駐南山區建設的軍民融合產業園,上一年度獲得至少一項資質認證(武器裝備科研生產許可證認證、裝備承制單位資格認證)或上一年度獲得市軍品科研項目合同獎勵扶持計劃資助的企事業單位。2. 支持內容和額度按照企事業單位年度租金的 30%給予資金補貼,每年每家資助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對已享受政策性產業辦公用房租金優惠的
單位不再重復給予租金補貼,原則上對同一單位連續資助不超過三年。(三)軍民融合服務機構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為鼓勵區內服務機構積極開展軍民融合服務業務,增加我區軍民融合產業發展潛力。1. 支持對象:在南山區注冊的社會組織和企事業單位。2. 支持內容和額度(1) 上一年度,首次取得或復審取得軍工涉密業務咨詢服務安全保密條件備案證書的服務機構,給予 10 萬元獎勵支持;(2) 軍委裝備發展部、軍委科學技術委員會、國家國防科技工業局等國家軍民融合權威機構批準設立從事軍民融合科技服務的異地機構或依托單位,給予年度租金 50%且每年每家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的資金補貼。對已享受政策性產業辦公用房租金優惠的單位不再重復給予租金補貼,原則上對同一申報單位連續資助不超過三年。(四)國防專利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為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增加自主創新能力,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積極申請國防專利。1. 支持對象:在南山注冊的企事業單位。2. 支持內容和額度:上一年度獲得國防專利授權的,每件授權專利給予 2 萬元獎勵資助,每家單位年度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500 萬元。(五)參與國家軍用標準編制支持計劃
計劃制定目的為鼓勵區內企事業單位積極參與國家軍用標準編制工作。1. 支持對象:在南山注冊的企事業單位。2. 支持內容和額度:上一年度完成編制國家軍用標準的,每項標準給予 20 萬元獎勵,每家編制單位年度累計獎勵金額不超過100 萬元。第六章西麗湖國際科教城支持計劃第二十四條 應用基礎研究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是支持西麗湖國際科教城對標國際一流,高標準規劃、高質量建設,鼓勵高校、科研機構加強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增強原創性成果對我區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引領作用。(一)支持對象:區內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二)支持內容和額度以政策穩定性支持的形式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不含香港高等院校在南山設立的科研機構)開展應用基礎研究、試驗發展和成果轉化,每個項目資助金額不超過 300 萬元,每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2000 萬元。第二十五條 深港科技創新合作支持計劃。計劃制定目的是緊抓全面建設粵港澳大灣區的時代大機遇,做好善用兩制之利的時代大文章,將香港科技創新活力與南山高科技產業發展緊密結合起來,促進深港科技創新合作。
(一)支持對象:香港高等院校在區內設立的研究院。(二)支持內容和額度:以切塊資金支持的形式支持其開展基礎研究、應用研究、科研成果轉化、創新創業孵化、科研平臺建設、校企實驗室合作等,每單位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 1000 萬元。第二十六條 公共服務平臺支持計劃。(一)支持對象:在南山注冊的企事業單位。(二)支持內容和額度1. 對國家、省、市規劃建設在南山區,或南山區政府規劃建設的戰略性新興產業領域的重點公共服務平臺,按其上一年度建設、運營等費用的實際投入,給予每年不超過 2000 萬元資助,連續資助不超過 3 年。2. 區內企事業單位在經區科技主管部門備案的公共服務平臺上進行開發設計的,按其上一年度在平臺實際發生的使用費用進行事后補貼,補貼比例為 50%。單個企事業單位年度補貼總額不超過 50 萬元,累計補貼不超過 3 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科技創新和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科技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科技創新分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3 號)同時廢止。第二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使用操作規程。
附件 3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促進我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推動產業結構優化升級,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區工業和信息化局為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三條 本分項資金的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合《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條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請本分項資金的金融機構一級分支機構及持牌專營機構可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請服務行業創優評級、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房租補貼的企業可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申請重點企業落戶資助和新引進企業辦公用房裝修補貼項目的律師事務所和會計師事務所等合伙制企業及其分支機構可不受獨立法人資格條件限制。(二)申請商業企業做大做強、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做大做強、
工業增加值獎勵、技術改造資助等項目的南山在庫統計企業,申請行業協會建設及專業交流活動資助的深圳市行業協會等機構,申請招商和宣傳推介活動資助項目的單位,以及申請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招商項目的企業,可不受注冊地資格條件限制。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首次入選 500 強獎勵、金融機構辦公用房扶持、支持農產品供給體系建設、農業龍頭企業認定獎勵、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房租補貼、產業園區集體食堂資助、金融產業基地及重點樓宇房租補貼、金融專業資格考試獎勵、出口信用保險資助、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資助、行業協會建設及專業交流活動資助、招商和宣傳推介資助、重點企業落戶資助、新引進企業辦公用房裝修補貼、招商引資獎勵、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招商等項目,以及涉及民生農產品銷售的企業不受《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限制。 第二章 扶持總部經濟發展 第五條培育引進有國際競爭力的大型企業。對首次入選《財富》“世界500 強”的企業給予 1000 萬元獎勵,對首次入選中國企業聯合會“中國 500 強”的企業給予 500 萬元獎勵。第六條 總部企業辦公用房扶持。經認定的南山區總部企業可申請購置或租賃辦公用房補貼。
(一)購置辦公用房補貼。南山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 3000 元/平方米的標準分 3 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 萬元。獲得本條補貼的辦公用房 5 年內不得對外租售。(二)租賃辦公用房補貼。南山區總部企業在南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5 年內可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 3 年每年可按實際支付租金的 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 400 萬元;后 2 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 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 200 萬元。(三)每一總部企業原則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項扶持政策。第七條 金融機構辦公用房扶持。在南山區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的一級分支機構,以及實際管理規模30億元及以上的股權投資基金,可申請購置或租賃辦公用房補貼。(一)購置辦公用房補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3000元/平米的標準分3年給予補貼,每年最高1000萬元。獲得本條補貼的辦公用房5年內不得對外租售。(二)租賃辦公用房補貼。符合上述條件的企業,在南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3年內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房租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5年內給予房租補貼,其中前3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
30%給予補貼,每年最高500萬元;后2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250萬元。(三)每家企業原則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項扶持政策。第三章 促進現代服務業發展第八條鼓勵服務行業開展創優評級。(一)對獲評為“中國互聯網企業 100 強”或“中國軟件業務收入前百家企業”的單位給予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時獲評兩項認定的單位,只獎勵一項。(二)對獲評為“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AAAAA 級物流企業”“AAAA 級物流企業”“AAA 級物流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50 萬元、50 萬元、20 萬元、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同時獲評兩項認定的單位,只獎勵一項。(三)對獲評為“全國連鎖百強”“深圳市連鎖經營 50 強”的單位,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四)對獲評為國家級、省級“電子商務示范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五)對經國家、省認定的“電子商務示范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 300 萬元、1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六)對經認定的注冊在轄區,且達到一定規模的品牌連鎖酒店管理公司(不含星級酒店),給予 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七)對獲評為市級及以上“綠色飯店”“綠色商場”的單
位(不含星級酒店),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八)對經認定的國家級、省級、市級工業設計中心(含企業工業設計中心、工業設計企業、工業設計基地),分別給予 300萬元、200 萬元、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九)對經認定的國家、省、市級“農業龍頭企業”分別給予 60 萬元、40 萬元、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符合以上獎勵政策的項目僅可申請一次。首次獲評后已獲獎勵的,復評后不再獎勵,首次獲評后未獲獎勵的,可在復評后進行申請,復評項目僅可按照上述標準申請一次。第九條 鼓勵現代物流業發展。(一)引導物流業高端化發展。鼓勵重點物流企業實施升級改造和信息化建設。對獲得“深圳市重點物流企業”或“AAAA 級及以上物流企業”認定的企業,開展先進物流技術裝備購置及大型物流設備升級改造、倉庫和物流園區等現代化物流基礎性投資建設及其設施提升改造、物流信息平臺建設、內部管理信息化等項目,按不超過項目實際投資額 15%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最高不超過 150 萬元。(二)支持智能快件箱發展。在我區注冊滿 2 年且具有智能快件箱研發、建設或運營業務的企業,上一年度新建并投入運營的智能快件箱超過 150 組,并且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在 20%以上,按每組 2000 元的資助標準,給予經營資助,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資助不超過 50 萬元。(三)支持港口發展。對在中國港口集裝箱碼頭單項評優中
獲得“超 500 萬標箱碼頭”的單位,給予 200 萬元一次性支持。在此基礎上,獲評企業每新增 10 萬標箱再給予 50 萬元的一次性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四)支持農產品供給體系建設。對建立農業生產基地、農產品配送基地、農產品物流(冷鏈)體系以及實施綜合農業開發和創建都市型農業的企業,按不超過項目上年度實際投資額的 50%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其中,位于我區對口幫扶的連平縣、田陽縣和德保縣的投資項目,每年最高可給予 200 萬元支持。第十條 支持商貿流通業提升發展水平。(一)完善商業配套網點1. 支持商業綜合體發展。對新開設的 5 萬平方米及以上大型商業綜合體(統計行業分類為零售業)等重大商業項目,按照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金額 10%的比例,對投資企業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2. 支持品牌連鎖企業完善網點體系。對在南山區注冊、擁有一個及以上有效注冊商標的品牌連鎖零售、住宿和餐飲企業,新開設直營店,按營業面積 30-50000 平米給予單店 5-50 萬元的一次性開業資助。西麗、桃源等北部片區的資助標準提高一倍。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有 10 家(含)以上直營門店且上年度銷售額達到 2 億元及以上的零售連鎖企業。
(2) 有3 家(含)以上直營門店且上年度營業額達到 1 億元及以上的住宿連鎖企業。(3) 有5 家(含)以上直營門店且上年度營業額達到5000萬元及以上的餐飲連鎖企業。(二)支持商業企業做大做強。對批發、零售,住宿和餐飲企業,根據上年度銷售額(營業額)、增長率,按照銷售增長額(營業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的資金支持。已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的商業企業,獎勵上限提高至 600 萬元。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 上年度銷售額達到10(含)-50 億元且同比增長10%及以上,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 50 億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批發企業。2. 上年度銷售額達到1(含)-5 億元且同比增長 10%及以上,或上年度銷售額達到 5 億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零售企業。3. 上年度營業額達到2000(含)-5000 萬元且同比增長 10%及以上,或上年度營業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且同比正增長的住宿企業。4. 上年度營業額同比增長 10%及以上的統計在庫餐飲企業。(三)鼓勵商貿企業提升服務質量。對商貿企業開展硬件設施改造、先進技術應用、標準化建設、重要商品追溯體系建設、網絡銷售平臺建設等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 15%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萬元。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 上年度銷售額達到 50 億元的批發企業。
2. 上年度銷售額達到 2 億元的零售企業(石油、汽車銷售類企業銷售額需達到 5 億元)。3. 上年度營收達到 1 億元的大型購物中心。4. 上年度營業額達到 6000 萬元的住宿企業。(四)鼓勵商業新業態發展1. 鼓勵第三方電子商務平臺發展。對第三方電子商務交易服務平臺(不含金融服務)企業,上年度服務收入達到 1 億元及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 支持線上線下深度融合。對自建電子商務平臺的批發類、零售類企業,上年度線上營業額分別達到 10 億元、1 億元及以上,給予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 支持保稅展示交易模式創新。對納入海關“保稅+實體新零售”試點的創新型保稅展示交易門店,按照不超過 1000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開業資助。單店資助金額最高 200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最高資助不超過 300 萬元。4. 鼓勵產銷分離。對生產基地遷移區外的制造企業將銷售業務獨立經營,按照產銷分離方式年銷售額達到 5000 萬元及以上的新入庫商業企業,給予 50 萬元到 5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五)鼓勵平行進口汽車發展。鼓勵區內汽車貿易企業(經銷商)和汽車供應鏈服務平臺企業(進口商)合作開展平行進口汽車業務。對汽車貿易企業,上年度進口汽車 500 輛(含)至 1000輛的,每輛給予不超過 1000 元扶持;上年度進口汽車超過 1000輛至 2000 輛部分,每輛給予不超過 1500 元扶持;上年度進口汽
車超過 2000 輛部分,每輛給予不超過 2000 元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對汽車供應鏈服務平臺企業,每輛汽車給予不超過 500 元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 50萬元。第十一條 支持金融業創新發展。(一)金融創新獎勵。對注冊地在南山區的金融企業為滿足市場需求,開展金融業務創新、制度創新、機構創新,為服務轄區實體企業做出突出貢獻的給予獎勵。其中:一等獎 1 名,獎金80 萬元;二等獎 3 名,獎金各 50 萬元;三等獎 5 名,獎金各 20萬元;優秀獎8名,獎金各 10 萬元。以上各類獎項數量可以缺額,不得突破。(二)基金投資貢獻獎。對投資南山轄區企業、促進實體經濟發展成果顯著,獲得南山區基金投資貢獻獎的股權投資企業或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獎勵,每家機構獎勵金額不超過 200 萬元。(三)金融產業基地及重點樓宇房租補貼。引導和鼓勵金融業集聚發展,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產業基地及金融重點樓宇的金融企業、金融科技企業、供應鏈金融企業、股權投資基金、金融研究機構或行業組織等,入駐 3 年內按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 15%給予房租補貼,每家企業補貼面積不超過 5000 平方米、每年最高 300 萬元。已享受本細則第七條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或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的企業不再享受本條政策扶持。(四)金融專業資格考試獎勵。鼓勵南山區金融從業人員積
極參加特許金融分析師(CFA)、金融風險管理師(FRM)、北美精算師(ASA)、中國精算師(FCAA)、英國特許注冊會計師(ACCA)資格認證考試,取得上述執業證書的,給予一次性 2 萬元獎勵。第十二條 鼓勵信息服務和服務貿易發展。(一)鼓勵軟件和信息服務業做大做強。對上年度營業收入 3 億元及以上的軟件和信息服務業企業,根據上年度營業收入、增長率,按照營收增長額的一定比例,給予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的資金支持。已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的重點服務業企業(不限于軟件和信息服務業),獎勵上限提高至 600 萬元。申請企業需具備以下條件之一:1. 上年度營業收入大于 3 億元(含)小于 15 億元且同比增長30%及以上。2. 上年度營業收入大于 15 億元(含)且同比增長 20%及以上。(二)支持服務貿易示范基地和示范企業發展。對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示范基地,給予總額最高不超過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經市有關部門認定的符合條件的服務貿易示范項目,給予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三)支持企業開拓離岸服務外包市場。對上一年度獲得市有關部門“離岸服務外包業務增量貼息”政策資助的企業,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的資助(按市有關部門資助金額的 50%給予資助,同類項目不得重復申請)。第十三條鼓勵知名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
支持擁有核心產品、成長性好、競爭力強、全球性或國內知名的人才服務機構入駐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對符合條件的給予房租補貼。對經核準的入駐機構,在第一年和第二年每年可按實際支付租金的 70%且不超過 100 萬元給予租金補貼,在第三年和第四年每年可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70 萬元給予租金補貼。第十四條 支持轄區企業建設園區集體食堂。(一)鼓勵園區集體食堂規模化供應,對在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經營集體食堂的南山區企業,其經營的食堂面積達到 400 平方米以上的,按照不超過實際支付租金的 30%給予補貼,每家門店每年補貼金額不超過 30 萬元。(二)推動園區集體食堂規范經營及管理提升,對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的集體食堂“食品安全監督量化”等級升為 A 級或經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南山監管局認定為南山區熟食中心的,分別給予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促進企業融資和上市發展 第十五條 支持企業多渠道融資。(一)金融租賃及融資租賃支持。對轄區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與我區合作的金融租賃或融資租賃機構開展融資租賃業務獲得融資的,給予實際支付融資租賃費用 70%,每年每家企業最高 100萬元的補貼。
(二)商業保理融資支持。對轄區符合條件的企業通過與我區合作的保理機構開展保理業務獲得融資的,給予實際支付保理融資費用 70%,每年每家企業最高 100 萬元的補貼。(三)企業發債融資支持。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發行中小企業集合債、中小企業集合票據、中小企業私募債、創新創業債、綠色債等新型債券,以及在深圳前海股權交易中心掛牌發行各類創新型融資工具。對成功完成融資的轄區內的企業,按照發行規模的 2%,給予單個項目單個企業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的補貼。第十六條 梯度培育上市團隊。(一)鼓勵小微企業成長。對區內發展勢頭良好的小微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可按最高不超過其實際支付利息 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 100 萬元。(二)加速企業上市進程。對區內備案擬上市企業、新三板企業給予融資扶持。在其短期貸款項目結清后,可按最高不超過其實際支付利息 7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 150 萬元。(三)支持上市企業主營業務發展。對上市企業用于主營業務發展的短期流動貸款給予融資扶持。在其貸款結清后,可按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 30%的比例給予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 200 萬。(四)鼓勵上市企業做大做強。對上市企業獲得的并購貸款,在其貸款結清后,可按最高不超過實際支付利息 30%的比例給予
貼息扶持,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不超過 300 萬元。以上貸款貼息政策原則上每家企業每年只可享受一項。第十七條 鼓勵企業上市發展。(一)對計劃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以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企業,在區上市辦進行了股改備案登記并已聘請中介機構完成股份制改造的,一次性給予 60萬元獎勵;已聘請中介機構進行上市輔導,并向有關管理機構遞交上市申請材料獲得正式受理的,一次性給予 140 萬元獎勵;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的企業,一次性給予 60 萬元獎勵(已獲得股改獎勵的企業不再享受該獎勵)。(二)支持上市企業進行并購重組,對并購重組過程中發生的中介費用,按照最高 50%的比例予以補助,單個企業每年不超過 300 萬元。第十八條 上市企業辦公用房扶持。經我區認定的在境內主板、中小板、創業板、科創板及海外主要資本市場主板和創業板上市的南山區企業,可申請購置或租賃辦公用房補貼,每家企業原則上只能享受以下一項扶持政策。(一)購置辦公用房補貼。南山區上市企業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的,可按最高 3000 元/平方米的標準分 3 年給予補助,總額最高2000 萬元。獲得本條補貼的辦公用房 5 年內不得對外租售。(二)租賃辦公用房補貼。南山區上市企業在南山區新租賃自用辦公用房(不含附屬和配套用房以及南山區政策性產業用房)
的,5 年內可給予租房補貼,其中前 3 年每年可按實際支付租金的30%給予補助,每年最高 300 萬元;后 2 年每年按實際支付租金的 15%給予補貼,每年最高 150 萬元。 第五章 支持企業實施“走出去”發展戰略 第十九條 鼓勵企業利用政策性保險拓展海外市場。(一)對于購買國家指定從事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的專業保險機構一年期以內出口信用保險的符
有關條件的企業,按不超過企業實際支付保費50%的比例給予資助(已獲市補助的,市、區補助比例
計最高不超過100%),每家企業每年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二)政府為符
條件的企業統一投保出口信用保險,支持中小微企業開拓國際市場,防范貿易風險,便利貿易融資。第二十條 支持企業參加重點展會或活動。(一)鼓勵企業參加經認定的境內外重點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 50%的展位費補貼;鼓勵重點出口企業參加境外重點展會活動,給予參展企業 50%的展位費補貼。每家企業全年累計獲得最高 100 萬元的展位費補貼。(二)對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統一組織的重點展會或活動,按相關規定予以資助。 第六章 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二十一條 支持企業技術改造。(一)技術改造直接補貼。鼓勵企業運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提高生產效率、改善產品質量,擴大生產規模或實現新產品產業化,提升資源利用率和產業技術水平。對上一年度實施工業技術改造的企業,按照區統計局核定的企業上一年度工業技改投資完成額,結
產值貢獻、稅收貢獻等因素,給予不超過30%的資助,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額最高不超過500萬元。(二)技術改造貸款貼息。對上年度技術改造數據納入南山區統計或者工業產值納入南山區統計的企業,按照不超過其上年度技術改造固定資產投資額30%的貸款金額和不超過當年中國人民銀行同期基準利率給予貼息,每家企業每年資助金額不超過300萬元。第二十二條對上年度工業產值5 億元以上、增加值增速超過 15%的工業企業,按照不超過工業增加值新增量的 3%并結
企業上年度產值規模予以分檔次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500 萬元;已認定為南山區總部企業的,每年最高不超過 600 萬元。第二十三條 支持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一)對經授牌的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給予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二)對獲得深圳市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項目資助的單位,按市資助金額的 5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
不超過500 萬元。(三)對承擔國家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任務的企業,自國家認定之日起,連續三年,每年給予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家單位累計獲得制造業創新中心建設資助總額不超過2000 萬元。第二十四條 支持工業企業在我區保留生產制造環節。對在南山區自有物業建筑面積在1000平方米以下、租賃社會物業進行生產、且上年度工業產值超過5億元的企業,按照其在南山區租用產業用房的建筑面積,按實際支付租金的50%且不超過50元/平方米·月的標準給予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金額最高不超過300萬元,企業享受房租支持期間不得轉租。第二十五條支持企業實施“兩化融
”戰略。對上年度納入國家、省級兩化融
管理體系貫標試點企業的單位,給予 5 萬元獎勵;對通過國家兩化融
管理體系標準評定的企業,給予 10萬元獎勵。第二十六條 培育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一)海洋企業獲得ABS(美國船級社)、DNV(挪威船級社)、CCS(中國船級社)等國際認證的,按照獲得市有關部門海洋產業市場準入扶持計劃資助額的2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 100 萬元。(二)生命健康企業獲得美國 FDA(食品和藥物管理局)認證、歐盟 cGMP(動態藥品生產管理規范)認證、CE(歐洲統一)認證、世界衛生組織認證等認證的,按照獲得市有關部門生物產
業國際認證費用資助額的2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00 萬元。(三)航空航天企業獲得美國 FAA(聯邦航空管理局)、EASA(歐洲航空安全管理局)和中國民用航空局的適航認證等市場準入認證的,按照其獲得市有關部門航空航天產業市場準入扶持計劃資助額的 20%給予配套獎勵,每家企業每年最高 100 萬元。(四)生命健康企業上年度取得新注冊三類醫療器械注冊證書的,每張注冊證書給予一次性 20 萬元獎勵,每家企業每年獎勵資金總額不超過100 萬元。第二十七條 制造業單項冠軍獎勵。鼓勵企業向產業鏈細分領域深耕細挖,走“專特優精”發展道路,對首次被國家工信部認定為制造業“單項冠軍”示范企業、“單項冠軍”培育企業和“單項冠軍產品”的,分別給予 500 萬元、300 萬元和 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獲得“單項冠軍”培育企業獎勵后被認定為示范企業的,按相應標準追加差額獎勵。第二十八條 支持行業協會建設及專業交流活動。(一)鼓勵重點產業組建行業協會,經行業主管部門備案組建或引進的重點產業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一次性給予最高 50萬元的資助;支持重點產業行業協會或專業機構開展促進會員單位發展服務活動,經主管部門備案同意的,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給予 50%以內、最高 50 萬元的資助。(二)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及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組團的境內外重點展會活動及與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聯
舉
辦專業交流活動以及經區產業主管部門確認的相關專業活動,按活動所發生實際費用(場租、展位、特裝、宣傳等)給予 50%以內、最高 100 萬元的資助。 第七章 加大招商引資力度 第二十九條在南山區新設立或新遷入的重點企業并符
以下申請條件之一的,可以給予不超過 5000 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一)非金融企業1. 上年度美國《財富》雜志發布的“世界 500 強”企業,及經區政府認定的重大引進項目,給予不超過 5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 上年度中國企業聯
會與中國企業家協會聯
發布的“中國企業500 強”企業,給予 3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 上年度中國企業聯
會與中國企業家協會聯
發布的“中國制造業企業500 強”“中國服務業企業500 強”、全國工商聯發布的“中國民營企業 500 強”、境內上市企業、國家科技部火炬中心最新公布的獨角獸企業、納入南山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 1 億元以上的企業,以及上年度營業收入達 2000 萬元及以上且在南山區納稅總額達 150 萬元及以上的專業服務機構,給予最高不超過 1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二)金融企業
1. 金融企業總部,及經區政府認定的重大引進項目,給予不超過 5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 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的一級分支機構,給予不超過1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其他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給予 50萬元一次性獎勵。3.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金融租賃公司專業子公司,給予不超過 1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財務公司或村鎮銀行,按市有關部門資助標準的 100%給予獎勵。4.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或備案,以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等全國性金融行業協會備案的基金資產管理公司、基金銷售公司、期貨資產管理公司、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以及業務外包服務等專業子公司,按市有關部門資助標準的 100%給予獎勵。5. 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的全國性保險經紀、保險公估、保險代理和保險銷售公司(含網絡銷售、電話銷售),按市有關部門資助標準的 100%給予獎勵。6. 以公司制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達5 億元及以上的,給予不超過 1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以有限
伙制設立的股權投資企業,實際募集資金達 10 億元及以上的,對其委托的股權投資管理企業給予不超過 10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7. 金融企業因業務發展增加實收資本的,按照該類型機構獎勵標準補足落戶獎勵差額部分。(三)上述政策扶持范圍不含注冊地在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
作區的企業,但經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同意,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支撐作用的金融機構總部、一級分支機構及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除外。已獲市政府用地出讓政策扶持的企業不再安排落戶資助扶持。第三十條 鼓勵樓宇產業高端化發展。對引進符
下列情況之一的樓宇業主單位、行業協會等中介機構,經區主管部門事先備案并列入區重點引進項目的,可給予最高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一)符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落戶資助的企業。(二)首次引進稅務登記地在南山區的金融企業總部或銀行、證券、保險公司一級分支機構。第三十一條加大產業鏈薄弱環節招商力度。對屬于我市產業鏈薄弱環節且投資額超過 2 億元的重大產業項目落戶我區,并已經獲得市有關部門獎勵的,給予市獎勵額 50%、最高 150 萬元的疊加獎勵。第三十二條 鼓勵行業協會或企業開展經事先備案通過的招商和宣傳推介活動,按實際發生費用給予不超過 50%比例、最高 50 萬元的資助。第三十三條 新引進企業辦公用房裝修補貼。(一)非金融企業在南山區新設立或新遷入,并符
本實施細則第二十九條第
(一)款落戶資助的非金融企業首次裝修辦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實際發生費用 20%的標準,給予不超過 600 萬元支持。(二)金融企業在南山區新注冊設立的金融企業總部,銀行、證券、保險公司的一級分支機構,以及實際管理規模 30 億元及以上的股權投資基金裝修辦公用房的,可按照其實際發生費用 20%的標準,給予不超過 600 萬元支持。對入駐經市、區政府認定的產業基地或金融重點樓宇的,按照其實際發生費用 30%的標準,給予不超過1000 萬元支持。(三)已獲市政府用地出讓政策扶持的企業不再安排裝修補貼。 第八章 支持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招商 第三十四條對區屬國有企業作為運營主體的南山區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引進的企業,同時符
以下條件的,可以給予不超過300 萬元的一次性落戶獎勵:(一)在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注冊成立獨立法人公司。(二)與對口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運營主體(區屬國有企業)簽訂投資項目
作協議。(三)項目協議約定投資總額達 3000 萬元以上。第三十五條對區屬國有企業作為運營主體的南山區對口
幫扶(支援)地區共建產業園落戶企業,按照經審計的上年度實際完成設備投資額的 30%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給予不超過 100萬元資助,資助期限不超過 3 年。 第九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金融企業總部,是指經國家金融監管部門批準,在南山區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包括銀行、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財務公司、消費金融公司、汽車金融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相互保險組織等經營性金融企業,以及經核準或授權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本實施細則所稱金融企業一級分支機構,是指隸屬于銀行、證券公司、保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賃公司、銀行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總部的深圳市級分行(分公司)。本實施細則所稱商業銀行專營機構,是指商業銀行針對本行特定領域業務所設立的、有別于傳統分支行的機構,并具備以下特征:針對某一業務單元或服務對象設立;獨立面向社會公眾或交易對手開展經營活動;經總行授權,在人力資源管理、業務考
核、經營資源調配、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等方面獨立于本行經營部門或當地分支行。商業銀行專營機構類型包括但不限于小企業金融服務中心、信用卡中心、票據中心、資金運營中心等。本實施細則所稱股權投資企業,是指依法設立并以股權投資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股權投資管理企業是指受股權投資基金委托,以股權投資管理為主要經營業務的企業。第三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經濟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經濟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3 號)同時廢止。第三十九條本實施細則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各項操作規程。
附件 4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人才工作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激發各類人才的創新創造活力,全面營造有利于各類人才創新創業發展的環境,著力提升區域創新力和競爭力,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區人力資源局為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三條 本分項資金主要用于支持人才開發的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主要包括:加強人才開發基礎工作、引進與培養急需緊缺人才、資助人才創新創業、遴選獎勵杰出人才和支持人才載體建設。第四條 符
下列條件的南山區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以及創新創業人才和高技能人才,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申請資金資助:(一) 黨政機關
組織開展經南山區委、區政府批準的人才開發重大項目的黨政機關部門。(二)人才載體在南山轄區內注冊、從事創新創業活動的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三)人才服務機構以人才服務為主營業務的各類企事單位與社會組織。(四)創新創業人才符
南山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在南山創新創業的各類人才。(五)高技能人才熟練掌握某行業、某領域專門技術知識,具備精湛的操作技能,并在工作實踐中能夠解決生產操作難題的人才。 第二章 重大人才項目和重點人才工程 第五條 支持黨政機關組織開展經南山區委、區政府批準的人才開發重大項目和重點工程,支持經費視工作內容依政府決策程序個案申請。支持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引進急需緊缺人才和智力。(二)舉辦各類主題人才招聘活動。(三)開發培訓各類人才。(四)開展高層次人才服務工作。(五)舉辦重大人才活動。
(六)遴選獎勵對南山社會與經濟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優秀人才。(七)建設區人力資源服務產業園,支付產業園物業租金及運營服務、舉辦活動、基礎配套設施建設等方面的費用。 第三章 人才引進和舉薦獎勵計劃 第六條設立南山伯樂獎,鼓勵社會各界積極參與國家、省、市重點人才計劃項目相關工作。對引進人才的單位按深圳市人才伯樂獎發放條件和標準給予等額獎勵。每年對同一單位的獎勵不超過 100 萬元。第七條對新落戶南山區的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入選專家項目,根據人才項目類別,符
條件的一次性分別給予 20 萬元、50 萬元、100 萬元的工作經費配套資助;對新落戶南山區的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入選團隊項目,符
條件的一次性給予不超過上級資助經費 50%、最高1000 萬元的工作經費配套資助。第八條 依托南山區產學研科研機構的綜
智力優勢,建立一批人才培養基地,支持其為轄區內企業在集成電路、人工智能、機器人、醫療器械、微納米材料與器件等領域開展關鍵核心技術人才引進和培養,經人才培養基地引進的具有博士學歷的技術人才輸送落地在南山區內企業,并與企業簽訂 2 年(含)以上勞動
同,符
條件的按 5 萬元/人的標準給予人才培養基地獎勵。每年度對同一單位獎勵不超過 50 萬元。
第九條經區政府批準,采取“一事一議”的方式引進社會事業發展急需的科、教、文、衛、體等領域的高層次創新型人才,每人可給予稅后最高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第四章 人才培養和發展獎勵計劃 第十條 支持各類院士工作站、博士后流動(工作)站和博士后創新實踐基地建設,對正常開展工作的,一次性給予市級設站資助經費 50%的配套資助。第十一條 依托區內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建立一批人才實訓基地,支持高校在校學生進行實習訓練,按實訓學生的層次和實訓期限對實訓基地給予經費資助,資助標準為本科生每人每月 2000元,碩士研究生每人每月3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人每月5000 元,每人最長資助期限為 12 個月。根據實訓學生數量和留用比例等情況,對優秀實訓基地給予年度最高 10 萬元的獎勵,每年獎勵不超過5 家。第十二條 實施人才素質提升工程。支持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四上”在庫企業開展中高層次人才培養項目,對符
條件的項目一次性給予所支出經費的 50%、最高 10 萬元的資助,對每家企業的年度最高資助額為 20 萬元。第十三條 吸引和支持高水平國際人才學術會議(學術組織、專業論壇)在南山區舉辦或永久性落地,對符
條件的給予所支出經費的 50%、最高150 萬元的資助。
第十四條 探索建立南山區海外人才驛站,創新海外人才歸國、離岸創業服務模式。對驛站完善必要設備、軟件或服務,以及開展人才創業培訓、項目對接、參加與引進海外人才相關的活動等,給予年度支出經費的 50%、最高 100 萬元的補貼。第十五條 “領航人才”獲邀參加由著名高校、科研機構、協會舉辦(或者由國家、地區行政機構、著名企業協助
辦)的該學科領域高層次的學術交流活動,或者短期赴高校、科研機構進修或做訪問學者等學術活動后,可申請學術研修津貼。其中:舉辦地在亞洲以外,津貼 1 萬元;舉辦地在亞洲(不含國內),津貼 5000 元;舉辦地在中國(含港澳臺),津貼 3000 元。每人每年可申請研修津貼不超過 1 次。第十六條人才服務機構推薦南山區“領航人才”配偶就業并與用人單位簽訂 2 年及以上勞動
同的,每成功推薦 1 人一次性給予5000 元獎勵,用人單位每接收1 人一次性給予5000 元獎勵。第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區內重點企業、人才服務機構和社會組織舉辦具有重大影響的人才論壇和學術研討等公益性質活動,參會企業達 100 家且參會人數達 200 人的,一次性給予活動費用的50%、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的資助;參會企業達 50 家且參會人數達 100 人的,一次性給予活動費用的50%、最高 10 萬元的資助。 第五章 人才創新和創業獎勵計劃
第十八條對在南山區注冊且經各產業主管部門核定的企業連續工作 1 年(含)以上,依法納稅,在產業發展與自主創新方面作出突出貢獻的創新型人才,符
條件的給予資助。第十九條 對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入選專家在南山區新創辦企業的,符
條件的給予 100 萬元的創業補助。每人限資助一次。第二十條支持出國留學人員在南山區創業發展。對獲得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的項目按市評定的特別優秀、一等、二等和三等級別分別一次性給予 100 萬元、30 萬元、15 萬元和 10 萬元的配套資助。第二十一條鼓勵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中的優秀人才在南山區創辦企業。對公司成立三年內,人員規模 5 人(含)以上且擁有至少一項發明專利授權,實際入股資本達 30 萬元的創業人才給予每人每年最高2 萬元最長 3 年期的生活補貼。 第六章 南山“工匠精神”獎勵計劃 第二十二條對經市認定的高技能人才創新培養計劃重點建設項目,按照市級資助經費的 50%配套資助。第二十三條對經市認定為“鵬城工匠”的領軍型高技能人才,按照市級獎勵標準,給予 50%配套獎勵。第二十四條 參加世界技能大賽或國家、省、市級職業技能競賽并獲得獎勵的高技能人才,按照國家、省、市的獎勵標準,給予 50%配套獎勵。
第二十五條 對企業、院校、行業組織或專業機構等單位舉辦或承辦的職業技能競賽,舉辦地在深圳市南山區,且列入深圳市南山區人力資源局公布的當年度競賽計劃的,給予舉辦或承辦單位資助。(一)舉辦或承辦市級二類競賽或區級一類競賽的單位,每個項目資助 20 萬元。(二)舉辦或承辦區級二類競賽的單位,每個項目資助10 萬元。對參加以上職業技能競賽的獲獎選手,獲得一、二、三等獎和優秀獎的選手,分別給予稅后 3 萬元、2 萬元、1 萬元和 5000元的獎勵。第二十六條對先進制造業企業中在操作領域有特別本領的技能人才,給予每人每年 2 萬元生活補貼,每年資助不超過 100人,每家企業資助人數不超過 5 人,最長資助期為 5 年。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尚未涵蓋但對轄區人才工作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
第二十八條本分項資金申報主體原則上應符《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規定的注冊地、獨立法人及地方
財力貢獻等相關條件,以下情形除外:(一)申報職業技能競賽項目資助的單位可不受在南山轄區內登記注冊條件的限制。(二)對新落戶南山區的國家重點人才工程入選專家項目和團隊項目、“領航人才”學術研修津貼、創業人才生活補貼項目、人才培養基地項目、留學歸國人員創業項目、博士后設站單位項目(企業除外)、南山伯樂獎項目(企業除外)、舉辦職業技能競賽項目單位、區職業技能大賽獲獎選手獎金不受區級地方財力貢獻條件的限制。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人才工作分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3 號)同時廢止。第三十條本實施細則由區人力資源局負責解釋,并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使用操作規程。
附件 5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綠色建筑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條 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綠色、低碳發展理念,加快推動南山區綠色建筑發展,促進建筑業在我區加快發展,積極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全力提升公共服務水平,打造品質南山、和諧幸福南山,建設低碳城區和生態文明示范區,實現轄區經濟增長方式轉變和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區住房建設局為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綠色建筑”資助范圍包括:優質建筑工程項目、示范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綠色建筑工程項目、太陽能光伏發電工程項目、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廢棄物綜
利用等工程項目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工程項目。本實施細則所稱“建筑施工企業”是指與工程建設單位簽訂施工總承包
同的獨立法人單位。第四條 本分項資金均采用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第五條 扶持范圍。
(一)優質建筑工程項目。(二)示范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三)綠色建筑工程項目。(四)太陽能光伏發電工程項目。(五)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六)建筑廢棄物綜
利用等工程項目。(七)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工程項目。(八)在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關工作中有突出業績的事業單位或企業。第六條 資助標準。(一)優質建筑工程項目1.“工程質量類”項目(1)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深圳市優質工程金牛獎”的,政府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廣東省優質工程金匠獎”的,政府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政府給予 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且該建筑施工企業應將此獎勵金按建設項目工程量比例分配給參與評獎的各參建單位。(4) 建設單位在南山區內投資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政府給予 3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
(5) 項目監理企業在南山區內承接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政府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6) 企業注冊地為南山區的建筑施工企業、監理企業,在異地承建的項目獲得“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政府給予建筑施工企業一次性 100萬元的獎勵,給予監理單位一次性 10 萬元的獎勵。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同一項目分別獲得“深圳市優質工程金牛獎”“廣東省優質工程金匠獎”的,以上獎勵累計申請金額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同一項目分別獲得“深圳市優質工程金牛獎”“廣東省優質工程金匠獎”“中國建設工程魯班獎”“國家優質工程獎”或“中國土木工程詹天佑獎”的,以上獎勵累計申請金額最高不超過 200 萬元。2.“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類”項目(1)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優良工地”的,政府給予 5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政府給予 1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項目獲得國家級“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原國家 AAA 級安全文明標準
化工地)的,政府給予 5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同一項目分別獲得“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優良工地”“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的,以上獎勵累計申請金額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建的同一項目分別獲得“深圳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與文明施工優良工地”“廣東省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廣東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示范工地”“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安全生產標準化工地”的,以上獎勵累計申請金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二)示范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1.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辦的國家級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的,政府給予 6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2.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辦的省級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的,政府給予 4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3. 建筑施工企業在南山區內承辦的市級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的,政府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示范觀摩活動或觀摩工程項目須在承辦之日起一年內申報。(三)綠色建筑工程項目1. 南山區建筑工程項目獲得國家綠色建筑設計階段二星級、深圳市銀級以上(含本級)的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除國家及市級資金補助外,在區層面上另外分別給予國家三星級、深圳市鉑金級綠色建筑不超過 30 元/㎡(建筑面積,下同),單個項目最
高資助不超過 80 萬元;國家二星級、深圳市金級綠色建筑不超過20 元/㎡,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60 萬元;深圳市銀級不超過10 元/㎡的資金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40 萬元。對于同一個項目同時獲得多個標識的,按較高標準給予資助。2. 南山區建筑工程項目獲得綠色建筑運營階段認證的國家一星級和深圳市銅級以上的項目,由運營單位申請。給予國家三星級、深圳市鉑金級、美國LEED 鉑金級綠色建筑 40 元/㎡(建筑面積,下同),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160 萬元;國家二星級、深圳市金級、美國LEED 金級綠色建筑30 元/㎡,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120 萬元;深圳市銀級、美國LEED 銀級20 元/㎡的資金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80 萬元。國家一星級和深圳市銅級 10 元/㎡的資金資助,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60 萬元。(四)南山區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由項目建設單位申請,裝機容量不小于 20KWP,且采用太陽能光電建設工程一體化的建設項目或分布式光伏發電項目,給予 2 元/WP 的補助,單個項目最高獎勵不超過 30 萬元資助。(五)南山區裝配式建筑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裝配式建筑裝配率應符
市、區住房和建設部門相關規定,按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資助 100 元,資助金額不超過申請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5%,且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200 萬元。建設單位未實施裝配式建筑的,建筑施工企業因裝配式建筑施工工期短、效率高、質量高、環境友好等優勢自行選擇裝配式建造方式的項目,可由建設單位與建筑施工企業共同申請。
(六)南山區建筑廢棄物綜
利用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按項目建筑廢棄物綜
處理量予以資助,建筑拆除每平方米資助10 元,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100 萬元。(七)南山區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工程項目,由建設單位申請,項目符
建筑信息模型(BIM)示范要求,按建筑面積,設計施工一體應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每平方米資助 10 元,資助金額不超過項目建安工程費用的1%,且單個項目最高資助不超過 50 萬元。(八)對在南山區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建筑信息模型等相關工作中有突出業績的企業、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年度服務項目數量超過15 個,且年度服務建筑面積超過 200 萬平方米的,政府給予一次性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的獎勵。第七條 本實施細則尚未涵蓋但對轄區綠色建筑和裝配式建筑工作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區住房建設局提出申請,區住房建設局提出受理意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第八條以上獲獎的建筑工程項目應在獲得相關獎項之日起一年內申報。第九條 申請單位同一年度原則所獲資助金額不超過其上一年度形成的區級地方財力貢獻。但是,優質建筑工程項目、示范觀摩活動或觀摩建筑工程項目、綠色建筑工程項目、太陽能光伏發電項目、裝配式建筑工程項目、建筑廢棄物綜
利用等工程
項目、建筑信息模型(BIM)應用工程項目不受財力貢獻限制。第十條政府財政資金投資建設的建筑工程項目(含保障性住房項目),建設單位不適用本實施細則。第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綠色建筑分項資金實施細則(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3 號)同時廢止。第十二條本實施細則由區住房建設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使用操作規程。
附件 6 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實施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提升南山區文化產業核心競爭力和“軟實力”,推動南山區文化產業跨越式發展,按照國家及省、市、區有關文化產業發展規劃,根據《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規定和要求,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為本分項資金的主管部門,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為本分項資金的決策審批機構,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第三條 本分項資金均采用核準制方式安排資金。申報單位年度獲得的資助總額原則上不超過其上年度形成的南山區地方財力貢獻;引導和鼓勵文化(體育)企業以入駐產業園區的方式集聚發展、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或文體賽事、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版權(著作權)登記、支持開展旅游行業推廣等類別資助不受此限制。第四條本分項資金的申報單位必須滿足以下基本條件:1.在南山區登記注冊、經營、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申報“旅
游行業獎勵”和“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項目資助的,申報條件可以是注冊、經營地在南山區的旅游企業在本轄區設立、經營的分支機構;2.守法經營、誠實守信、有規范健全的財務制度;3.按照國家相關統計報表制度規定,正常履行統計報表義務。 第二章 推動產業園區建設和發展 第五條 支持社會機構進行產業園區建設和改造。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對園區的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按照實際投入資金的 20%予以一次性補貼資助,每個項目獲得的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第六條引導和鼓勵文化(體育)企業以入駐產業園區的方式集聚發展。對“三舊”改造為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在獲得市級認定前,經區專項資金領導小組審定后,對入駐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每平方米不超過 15 元,每個入駐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 萬元。此類資助每個園區每年總額不超過150 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2 年。對入駐經認定的市級以上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文化(體育)企業,且形成了一定的營業收入的,可給予房租補貼資助。上年度營業收入達到 500 萬元的,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
金的2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50 萬元;“四上”在庫企業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25%,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60 萬元;上年度營收超億元企業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30%,每家企業每年補貼額最高不超過70 萬元;每家企業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第七條 鼓勵產業園區積極引進和培育優質文化(體育)企業。經區統計部門確認后,園區內“四上”在庫文化(體育)企業每增加 5 家,對園區運營單位獎勵 10 萬元;培育或從南山區外新引進一家年收入超億元文化(體育)企業獎勵 20 萬元;培育或從南山區外新引進一家上市公司(不含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掛牌企業)獎勵 30 萬元。每個園區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 150萬元。園區穩增長獎勵。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內所有“四上”在庫文化(體育)企業年度總收入之和比上年度同比每增長 20%的,獎勵園區運營單位30 萬元。每個園區每年獎勵最高不超過150萬元。第八條 支持產業園區塑造品牌、擴大知名度,進一步做大做強。對產業園區運營單位在社會媒體進行對外宣傳推廣,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50%給予資助;對園區運營單位在園區內舉辦經備案的較有影響力的品牌活動,對其中一項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50%給予資助。此類資助每個園區每年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第九條國家級、省級、市級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和基地獎勵。
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體育)產業園區的,分別給予300 萬元、2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產業示范基地的,分別給予200 萬元、10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級園區或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園區或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對新認定為市級體育產業園區和基地的,按市體育產業發展專項資金獎勵金額的 50%給予配套資助,最高資助金額 100 萬元。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體育產業基地的,分別給予50 萬元、2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省級體育產業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第三章 引進和培育骨干及重點企業 第十條 骨干企業扶持。(一)南山區骨干文化(體育)企業需滿足以下標準:1.具有經營決策、組織管理和服務等企業管理職能,核心營運機構、職能機構設在南山區;2.在南山區注冊且持續經營一年(含)以上;3.上年度形成南山區地方財力不少于 300 萬元;4.上年度營業收入不少于 5 億元。未達到骨干企業標準,符
南山區文化(體育)產業發展戰略和產業政策,能夠填補產業空白,具有重大產業支撐作用的企業,經區政府批準,可參照此扶持政策執行。(二)骨干企業辦公用房扶持:
1.購置或租賃政府保障性辦公用房。符
相關政策條件企業,可申請購買或租用市、區政府企業總部用房或創新型產業用房。2.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上年度在南山區新購置自用辦公商品房的,可按1500 元/平方米且不超過房屋均價的 10%給予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 1500 萬元。補貼按照 40%、30%、30%的比例分三年撥付。3.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上年度在南山區新租用的社會辦公用房,可按照每月 50 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房租補貼,每個企業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150 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每一骨干企業原則上只能享受以上一項扶持政策。達到深圳市或南山區總部企業認定標準的,或已享受市、區總部企業扶持政策的,不再享受本扶持政策中的購置社會辦公用房補貼或租賃社會辦公用房補貼。第十一條 重點企業房租補貼。對于屬于文化(體育)產業重點發展領域,在南山區注冊并統計在庫,按照區統計部門確認的上年度營業收入在 5000 萬元以上,辦公場地在南山區經認定的文化(體育)產業園區外的文化(體育)企業,給予房租補貼資助。補貼標準為上年度實際支付租金的 25%,每個單位年度補貼額最高不超過 60 萬元,補貼期限不超過 3 年。 第四章鼓勵參加或舉辦文化(體育)產業重大展會和交流活動
第十二條 支持企業參加文化(體育)產業重大展會。對文化(體育)企事業單位獨立參加經認可的重大文化(體育)產業展會的,按不超過實際場租費、展品運輸費、展位搭建費的 50%的比例給予補貼,每項會展補貼總額不超過 20 萬元;每家單位每年獲得參展補貼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第十三條 支持承辦文化(體育)產業展會及交流活動或文體賽事。支持行業協會、專業機構和企業承辦南山區政府或區產業主管部門組織舉辦的具有較大影響力的文化(體育)產業專業展會及其他專業交流活動、文化(體育)賽事等。對符
南山產業發展方向,具備一定規模和影響力,有助于推動南山文化(體育)產業發展的展會、活動或賽事,每個按不超過實際發生費用50%的比例給予資助,其中:承辦區政府主辦(或支持)的專業展會、活動及賽事,每家單位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承辦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主辦(或支持)的專業展會、活動及賽事,每家單位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同級財政對同個項目不重復資助。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參加文博會。對區政府組織企業參加深圳“文博會”的相關費用,包括組織宣傳費用、場地租金、南山展區布展費等,按實際發生額度給予相應補貼。對承辦我區“文博會”分會場的單位,按實際發生費用的 50%,給予最高不超過 30 萬元的補貼;對承辦我區“文博會”配套文化活動的單位,按照活動實際發生費用的 50%,給予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的補貼;獲評為市優秀分會場的單位,按照深圳市獎勵金額的 50%予以配套獎勵。 第五章 鼓勵文化精品原創及 IP 運營 第十五條 鼓勵文化精品原創。我區企事業單位原創文化產品(動漫、電影、電視劇、舞臺劇、出版作品、網絡劇、微電影等)在國家級、省級出版發行單位或院線、電視臺、劇場、網絡播放平臺等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的,按其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首年度內實際收入 15%的比例給予原創作品開發單位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我區游戲開發企業原創開發的或擁有完全自主知識產權的游戲產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戲產品)進行運營的,按其運營首年度內實際收入 10%的比例給予原創作品開發企業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第十六條 鼓勵企事業單位進行版權(著作權)登記。對獲得版權(著作權)登記的,每項一次性給予不超過其登記費用和代理費用總額,且最高不超過 2500 元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10 萬元。第十七條IP 引進及運營獎勵。鼓勵企事業單位引進國內外知名、優質IP 資源,首年運營收入 50 萬元以上的,(動漫、電影、電視劇、舞臺劇、出版作品、網絡劇、微電影、展覽等)在國家級、省級出版發行單位或院線、電視臺、劇場、網絡播放平臺、
展館等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展出的,按其出版發行或播出、演出、展出首年度內實際收入 15%的比例給予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總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六章 鼓勵企業穩增長及開展創優評級 第十八條南山區內企業穩增長獎勵。“四上”在庫企業按照區統計部門確認的年度營業收入,比上年度每增長 1000 萬元,獎勵10 萬元,每家企業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同類項目不得在其他部門重復申報。第十九條 國家級、省級出口企業和出口基地獎勵。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出口企業的單位,分別給予 50 萬元、25 萬元的獎勵;對被評為國家級、省級文化出口基地的單位,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的獎勵。該獎勵企業每兩年可申請一次。省級文化出口企業或基地升格為國家級出口企業或基地的,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第二十條 其他國家級、省市級文化(體育)獎項及評級獎勵。對獲得國家“五個一工程”獎、文化和旅游部中國文化藝術政府獎的單位一次性獎勵 100 萬元;對獲得國家文化企業 30 強的單位一次性獎勵 50 萬元;對獲得“中國電影華表獎”、“中國電視星光獎”、“中國出版政府獎”主要獎項,入選“中國原創游戲精品出版工程”的單位一次性獎勵 30 萬元;對獲得深圳市優秀新興
業態文化創意企業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 25 萬元。對獲得國家體育總局、文化和旅游部新認定為國家級體育旅游示范基地、國家級體育旅游精品賽事、國家級體育旅游精品線路的項目分別給予一次性獎勵 15 萬元。第二十一條 旅游行業獎勵。(一)獲評旅游景區獎勵。對獲評為國家5A、4A、3A級旅游景區的單位,分別給予 100 萬元、50 萬元、3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二)獲評星級旅游飯店獎勵。對獲得五星、四星級旅游飯店評定的單位,分別給予 100 萬元、6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三)獲評市級以上景區和星級酒店獎勵。對獲評為市級以上“平安景區”“綠色景區”“綠色飯店/酒店(僅限旅游星級酒店)”的單位,給予 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四)國家級、省級、市級旅行社評優獎勵。對獲評為國家“百強旅行社”、省“百強旅行社”、市“旅行社二十強”的單位分別給予 50 萬元、30 萬元、20 萬元的一次性獎勵。(五)旅游行業獎勵首次獲評后已獲獎勵的,復評后不再獎勵;首次獲評后未獲獎勵的,可在復評后進行申請;復評項目僅可按照上述標準申請一次。已獲獎勵的企業再獲評更高級別時,可申請差額部分獎勵。 第七章 促進文化(體育)科技金融融合
第二十二條鼓勵企業加大自主研發投入。對上年度營業收入500 萬元(含)以上、研發費用投入 100 萬元(含)以上的文化(體育)企業,按上年度研發費用的 3%予以獎勵,每家單位每年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50 萬元。第二十三條 支持文化(體育)和科技融
領域核心關鍵技術研發。對文化(體育)企事業單位建設實驗室、研究平臺等研究機構,獲得國家、省、市級產業主管部門資助的,按上年度實際到賬金額的 50%給予獎勵,獎勵期限不超過連續 3 年,獎勵金額
計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第二十四條鼓勵文化(體育)企業申報國家高新技術企業。對上年度通過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的文化(體育)企業,給予一次性獎勵。上年度首次認定通過的,每家獎勵20 萬元;上年度重新認定通過的,每家獎勵 10 萬。第二十五條國家文化科技融
示范基地獎勵。對獲得國家文化科技融
示范基地(集聚類)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300 萬元,獲得國家文化科技融
示范基地(單體類)認定的單位一次性獎勵100 萬元。第二十六條文化(體育)產業項目貸款貼息。文化(體育)產業項目貸款,對貸款過程中支付的利息給予補貼。按上年度已支付貸款利息70%的比例進行補貼,每家企業每年貼息總額最高不超過100 萬元。第二十七條 鼓勵投資基金投資產業園區內文化(體育)企業。對于注冊地在南山區的基金管理機構管理的投資基金,上年度投
資南山區產業園區內的文化(體育)企業予以獎勵。獎勵比例為投資實際到賬金額的 3%,每家基金管理機構每年獲得獎勵金額最高不超過 100 萬元。 第八章支持旅游業創新發展 第二十八條 鼓勵挖掘特色旅游項目資助。鼓勵企業挖掘濱海、文化、科技、休閑等旅游資源,投資建設新的特色旅游項目。對在深圳市或更大范圍有較大影響力、創新特色顯著、示范意義突出的新旅游項目,根據不超過項目實際投入 15%的比例對投資企業給予資助,單個項目最高不超過 300 萬元。申請項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實施地在南山區。
第二十九條 旅游項目升級完善等資助。支持國家 A 級旅游景區、星級旅游飯店、郵輪游艇運營等旅游相關企業開發新項目和新景點,升級改造旅游設備設施,完善旅游購物、餐飲服務、旅游廁所等配套設施,發展旅游在線服務、智慧旅游等旅游信息化項目,按照不超過其項目實際投入 15%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可申報一次,每年資助金額最高不超過 150 萬元。申請項目限上一年度竣工且實施地在南山區, 同數不超過 10 個,投入時間不超過上兩年度,投入額不低于 50 萬元。第三十條 鼓勵企業發展工業旅游,提升企業品牌。支持我區具備條件的企業發展工業旅游項目,對經市、區旅游主管部門組織評定的南山區“工業旅游景點”,根據接待設施、硬件投入、
服務項目、人員培訓等情況,按照不超過企業實際投入 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企業每年最高不超過 20 萬元。申請項目
同數不超過 10 個,投入時間不超過上兩年度。第三十一條 支持開展旅游行業推廣活動。對在南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備案,由區政府或相關行業主管部門主辦,相關行業協會或機構及我區旅游企業承辦的對南山旅游行業發展有積極意義的大型宣傳推廣活動,按不超過承辦單位實際發生活動費用 50%的比例給予資助,每家單位每年資助總額最高不超過 50 萬元。第三十二條 支持郵輪旅游發展。對注冊在南山區且在轄區內開展郵輪港口業務的碼頭公司,引入郵輪停靠在南山區的游輪母港,按照不超過 1 元/凈噸/航次(郵輪載客進、出港各一次視為一航次)的標準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資助最高不超過 300萬元。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尚未涵蓋但對南山區文化(體育及旅游)產業發展有重要影響的事項或上級部門有明確要求的事項,由相關單位直接向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一事一議”的方式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領導小組會議審議。第三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南山區自主創新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文化產業發展分項資金實施
細則(試行)》(深南府辦規〔2018〕3 號)同時廢止。本實施細則由區文化廣電旅游體育局負責解釋,制定與本實施細則相關的使用操作規程。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委各部委辦,人大機關,政協機關,紀委機關,區法院,區檢察院。
深圳市南山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 年 11 月18 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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