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企業: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快發展外貿新業態新模式的意見》(國辦發〔2021〕24號)、《中共廣東省委廣東省人民政府印發<關于推進貿易高質量發展的行動方案>的通知》(粵發〔2021〕11號)要求,扎實推進跨境電子商務健康快速發展,支持企業加快海外倉建設布局,省商務廳將認定第二批省級公共海外倉。現將《廣東省商務廳關于開展省級公共海外倉(第二批)認定工作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符合條件的企業根據《通知》要求積極申報。申報的紙質及電子版材料請于2021年11月8日下班前,提交至深圳市福田區福華一路1號大中華國際交易廣場12樓1212室。
一、公共海外倉的定義
公共海外倉是指由比較成熟的物流倉儲服務商根據目的國(地區)法規建立的海外備貨倉或者中轉集貨倉,依托信息化系統管理,幫助外貿經營主體完成從國內集貨、出口退稅、國際運輸和清關、海外倉儲管理及目的國(地區)配送的全程跨境物流模式。
二、認定對象
廣東省內注冊的企業,在境外(包括香港、澳門、臺灣)建設運營的公共海外倉。
三、認定條件
(一)申報企業應具備的條件
1、在廣東省內依法注冊 2 年以上,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經營情況良好,未違反我國和所在國法律法規;
2、有能力在境外國家(地區)建設運營倉儲設施;
3、熟悉目的國(地區)相關海關政策法規、稅務、法務等;
4、企業對外投資經營股權關系清晰;
5、具有企業境外投資證書。
(二)公共海外倉應具備的條件
1、在境外運營 2 年以上;
2、能為外貿經營主體提供通關物流、入庫分揀、入庫質檢、本地配送、展示、售后維修、退換貨管理、信息化數據服務、營銷推廣、金融等綜合服務中的至少 3 項服務;
3、具備完善的信息化管理系統,信息化系統應包括 ERP(企業資源管理系統)、WMS(倉庫管理系統),ERP 具備但不限于訂單管理、庫存管理、頭程運輸管理、計費結算等功能;
4、實現與國內外電商平臺對接,匹配供需信息; 5、倉儲面積達到 5000 平方米以上; 6、服務外貿經營主體 50 家以上,廣東企業占比不低于 60%
特此通知。
深圳市商務局
2021年10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