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辦、企業:
為加快總部經濟發展,根據《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深龍華府規〔2021〕7號,詳見附件1),現啟動2021年龍華區第二批總部企業認定工作,請各街道辦組織符合條件的企業積極申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申報條件
總部企業申報條件,按照《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相關規定執行。
二、申報方式
(一)下載并填寫龍華區總部企業認定申請書(詳見附件2)。
(二)申報企業填寫申請書后,備齊完整申報材料,驗原件,收復印件(均需加蓋企業公章),復印件編制目錄裝訂成冊,一式兩份,各部分之間應有明顯分割標識,并且與目錄相符。
(三)申報材料紙質版連同電子版,一并提交龍華區發展和改革局經濟發展科驗收。
三、申報時間和地點
(一)申報時間:按照集中分批原則,總部企業認定申請受理時間第二批截至2021年11月19日。
(二)申報地點: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龍華區富康行政服務中心A1901(龍華街道廣場三路與清泉路交匯處)],聯系人:莫先生,電話:0755—23769421,18826077963。
四、有關注意事項
(一)企業經濟指標統計時間
申請2021年度總部企業認定的,各項經濟數據以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報表數額為準。
(二)企業經濟指標統計口徑
1.總部企業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形成區地方財力可按照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并經營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股權關系以申報總部企業認定之日前最新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2.企業與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已聯合申報并認定為區總部企業的,后續不可獨立提出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
3.總部企業所形成區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龍華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計入區級地方分成的部分。
特此通知。
附件:1.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
2.深圳市龍華區總部企業認定申請書
3.承諾書
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2021年10月20日
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鼓勵和促進龍華區總部經濟高質量發展,根據《深圳市鼓勵總部企業高質量發展實施辦法》等文件要求,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是指經規定程序認定的,符合市、區產業發展導向(市、區產業結構調整優化目錄限制發展類、禁止發展類除外),工商、稅務登記及實際經營地(對第五條第(二)款總部企業認定當年的實際經營地不作限制)在龍華區且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對一定區域內的企業行使投資控股、運營決策、研究開發、集中銷售、財務結算等管理服務職能的總機構。
第三條 龍華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是區政府負責全區總部經濟發展的領導機構。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是負責指導、管理、監督全區總部經濟發展工作,協調處理總部經濟發展重大問題,負責全區總部企業資格認定。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總部辦”)設在區發展改革局,具體負責總部企業認定、資金支持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 認定流程與標準
第四條 總部企業認定按照集中分批的原則,總部辦于每年3—10月受理申報,分批認定。
認定流程包括發布通知、組織申報、初審、征求意見、經營情況核查、公示、審批、授證等環節。
第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一)在龍華區注冊且在區持續經營一年(含一年)以上,上年度納入區統計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
(二)在龍華區注冊且經營不滿一年,實繳注冊資本不低于1億元人民幣,其上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或其控股母公司上年度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20億元人民幣),承諾第二年納入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4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800萬元人民幣,第三年納入區統計核算的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且形成區地方財力不低于1200萬元人民幣。
(三)在境內證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創業板以及科創板)和境外主要證券交易所(紐約證券交易所、納斯達克證券交易所、倫敦證券交易所、東京證券交易所、香港證券交易所、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等)上市的公司總部,且市值不低于10億元人民幣的,可直接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四)工商、稅務登記及實際經營地在龍華區的市級總部企業可直接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五)成立時間不超過十年,符合深圳市、龍華區產業發展導向,經第三方機構評審,估值或市值超過10億美元,并與市(或區)政府簽訂合作協議或申報前連續3年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于50%的優質企業,可申請認定為區總部企業。
(六)對于行業主管部門推薦、對龍華區重點產業發展具有重大支撐作用、填補空白、完善產業鏈作用或者核心技術處于國內外先進地位的企業,經領導小組審定通過的,可認定為區總部企業。每年每個行業主管部門最多推薦1家。
第三章 支持措施
第六條 區財政預算每年安排適度的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每年2—6月總部辦按程序組織總部企業扶持資金審核發放工作。
資金扶持流程包括發布通知、組織申報、初審、征求意見、提出擬資助方案、公示、審批、下達資助計劃、辦理資金撥付等環節。
第七條 符合第五條第(二)款規定條件,在龍華區經營不滿一年認定的總部企業,在其完成第二年、第三年承諾時給予落戶獎勵。落戶獎勵按承諾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的30%(承諾年度兩年即60%),分別給予最高3000萬元人民幣的支持,累計最高不超過6000萬元人民幣。
符合第五條第(三)(四)(五)(六)款規定條件認定的總部企業,在龍華區經營不滿一年,且認定次年起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納入區統計核算的,按認定次年形成區地方財力的50%,給予一次性最高6000萬元人民幣的落戶獎勵,分兩年撥付,每年最高3000萬元人民幣。
第八條 符合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條件,在龍華區經營超過一年認定的總部企業,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給予資金扶持,扶持資金為該企業在區形成地方財力相對于上一年度增量部分的30%,上一年度形成區地方財力少于800萬元的,按800萬元計算。每家企業每年扶持金額最高2000萬元人民幣。
符合第五條第(三)(四)(五)(六)款規定條件認定的總部企業,在龍華區經營超過一年且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納入區統計核算的,按第八條第一款享受扶持。
可享受第七條扶持的總部企業從申領完落戶獎勵的次年起連續三年按第八條第一款享受扶持。
第九條 在龍華區內沒有自有用地、用房的總部企業,對其按市場價格租用的在區內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5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200萬元人民幣。
在龍華區內自有用房全部自用,且不能滿足生產經營需求的總部企業,對其實際租用在區內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人民幣。
在龍華區內自有用地處于開發建設階段(與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龍華管理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3年內)的總部企業,對其實際租用區內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從認定次年起連續三年按房租的30%予以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150萬元人民幣。
已享受政策性辦公用房優惠的,或者母公司與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之間互相租賃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的,不給予租金支持。
第十條 在取得總部企業資格后,首次按市場價格購買區內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包括附屬設施和配套用房)的總部企業,按自用面積每平方米3000元人民幣的標準,分三年給予支持,每年最高1000萬元,累計不超過3000萬元。如已享受第九條支持,或已享受龍華區其他政策性辦公用房優惠的,按本條申請扶持資金時須扣除已享受過的金額。
第十一條 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按照年度工資薪金個人所得稅地方留存部分的50%給予支持,每家企業每年最多扶持5人,最長扶持3年。
第十二條 鼓勵總部企業開展數字化轉型,支持企業推動研發設計、生產加工、經營管理、銷售服務等業務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轉型,圍繞數字技術重點領域構建開放、融合、具有引領發展能力的創新生態,鼓勵企業開放數字化轉型資源、加強產業鏈供應鏈協同和賦能產業鏈升級。符合條件的,由區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實施。
第十三條 鼓勵總部企業設立產業鏈基金,促進產業鏈協同發展、提質增效,積極引進產業鏈優質企業集聚發展。符合條件的,由總部企業向區引導基金公司提出申請,龍華產業資本投資公司依據區引導基金管理辦規定和相關決策程序開展基金設立相關工作,區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局作為監管部門負責監管協調等工作。
第十四條 總部企業可優先享受區領導掛點、企業便利直通車和重大項目便利直通車等服務。區有關部門引導金融機構加大對總部企業的信貸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
第十五條 總部企業人才納入人才安居保障范圍,可按有關規定申請人才住房,并鼓勵有條件的總部企業利用自有土地建設人才住房,符合條件的,由區住房和建設局負責實施;被認定為區高層次人才的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研發人員,可按有關規定享受子女入學、醫療保健等優惠政策和便利措施,符合條件的,由區教育局、衛生健康局負責實施;總部企業的科技創新類項目及技術創新人才,符合條件的,由區科技創新局負責實施。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六條 建立總部企業名錄庫,實施總部企業年度復查和動態調整機制,每年對總部企業經濟指標進行一次復查,動態更新總部企業名錄。經復查,一年不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總部辦進行約談。連續兩年不符合條件的,或因“關閉、停辦、合并、轉產”等重大事項無法經營的,經總部辦報領導小組審定后取消其總部企業資格,不再享受總部扶持措施,且自取消資格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再申請認定。滿三年后符合條件的,可重新申請認定,但已享受過的扶持資金類別不再享受。
總部企業目錄庫動態調整退出流程包括發布通知、初審、征求意見、公示、審批、公告等環節。
第十七條 區原有總部企業在全市范圍分立、重組、轉產、更名等,不得申請新注冊總部企業認定。經認定的總部企業發生更名、重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股權轉讓、遷出等重大事項的,應在辦理相關手續后10個工作日內將相關情況報送區總部辦備案。
第十八條 享受本辦法優惠政策的總部企業,應承諾自享受最后一次資金扶持之日起在區經營期不少于5年。
根據本辦法第五條(二)(五)款規定條件享受支持政策的總部企業,須按期全面履行有關承諾。違反承諾的,終止其享受的有關優惠政策,責令退回已獲得的補助。
總部企業在享受補助期間,對受補助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不得出(轉)租出售,不得改變用途。享受購房補助的研發辦公和生產場地,在購房5年內不得出售、出租或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責令退回已獲得的補助。如確因提高房產利用效率而需出(轉)租出售的,事前需向總部辦申請,按面積比例退回所享受的補助資金。
第十九條 企業存在以下情況不予資助:近三年內(總部辦組織相關單位核查申報資助企業安全生產、市場監管、財稅等方面問題之日的前三年),生產經營過程中,涉及重大訴訟或者仲裁且可能影響其生產經營活動的。
第二十條 企業在認定和扶持過程中弄虛作假、采取欺騙手段的,經查證屬實,不予認定及扶持,已取得總部企業資格的取消其資格,采取停止撥付扶持資金、追償資金等措施。情節嚴重,觸犯法律法規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二十一條 區總部辦應會同區相關部門開展總部經濟發展專項資金績效評價工作,定期檢查總部經濟政策執行情況,提出區總部經濟發展評估報告。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在龍華區注冊且持續經營一年以上”“經營不滿一年”,截止時間為總部辦發布正式申報通知之日。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產值規模(或營業收入)、形成區地方財力可按照申報企業獨立法人(含分支機構)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并經營的一級、二級子公司作為統計核算口徑,股權關系以申報總部企業認定之日前股權登記狀況為準。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形成地方財力是指申報企業在龍華區繳納的稅款入庫期內,增值稅、企業所得稅等計入區級地方分成的部分。
第二十五條 企業與其控股50%(含)以上在龍華區注冊的一級、二級子公司已聯合申報并認定為區總部企業的,后續不可獨立提出申請總部企業認定和扶持。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的自有用地、用房指不動產權登記在企業名下的產業用地和研發辦公生產場地,不包含住房等配套建筑。相關信息以土地、不動產主管部門提供的核查信息為準。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總部企業高級管理人員,是指符合《公司法》規定的高級管理人員。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優惠扶持政策和深圳市的扶持政策可同時享受(本辦法第十一條除外)。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同時符合龍華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獲得的實際獎勵金額可根據當年財政預算適當調整。獲得獎勵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中“不低于”“最高”“最多”“超過”“不少于”等表述未作具體說明的均包括本數。
第三十條 本辦法由區發展改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自2021年10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深圳市龍華區加快發展總部經濟實施辦法》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廢止。本辦法實施前認定的總部企業,仍按原政策享受扶持,在本辦法實施后尚未按原政策享受任何扶持的,可根據本辦法享受扶持;本辦法實施后認定的總部企業,根據本辦法享受扶持。